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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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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四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已经 2010年 8月 21日安徽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10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8月 23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 8月 21 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 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 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 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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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04-06-26,录入日期: 2004-09-28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6 年 5月 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 6月 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 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 工作,行署、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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