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 6号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 2012 年 6月 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栾克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行为,根据原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暂行办法》、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 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包括住房的买卖、 继 承、赠与、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 展,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 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上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 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 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将其购买的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 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出售、出租、赠与。交换、抵押等行为。 第四
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活动,促 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 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 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 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 场交易。以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按国家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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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havetobelieve,thereisaway.theancientssaid:"thekingdomof heavenistryingtoenter".onlywhenthereluctantstepbysteptogotoit's time,mustbemanagedtogetonestepdown,onlyhavestruggledtoachieve it. --guogetech 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2007年12 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长政办发[2007]33号《长沙市城市住房 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湖南省长沙市 为规范长
Csnybka长沙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timewillpiercethesurfaceoryouth,willbeonthebeautyoftheditchduga shallowgroove;janewilleatrare!abornbeauty,anythingtoescapehissickle sweep .--shakespeare 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2007年12 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长政办发[2007]33号《长沙市城市住房 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湖南省长沙市 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20
长沙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国务 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2007年12 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长政办发[2007]33号《长沙市城市住房保 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湖南省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国 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2007年 12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长政办发[2007]33号《长沙市城市住 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湖南省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自建经济适 用住房)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郑州政府2000-10-0100:00:00]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 社会化进程,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郑州市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 房)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 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 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 (1)对既购买房改房,又租住公有住房且没有缴纳市场租金的; (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事指南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事指南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 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 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 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 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进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7-09-29来源:首都之窗 1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 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 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1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37号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12-0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 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中 共长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 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 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 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 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 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 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 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 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 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 的意见,原产权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时间:2011-10-17来源:市住房保障局[打印][关闭][收 藏]字号:【大中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 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 部令第162号)、《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长政 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保障南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 住房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 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初审、复审与申 报工作。 (二)市物价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在 建、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及监督检查 工作。 (三)市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人行、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5/13 【颁布单位】建住房[2004]77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政发 [2010]108号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 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销售、租赁等 工作。市发改(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市建设局和住房办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六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资源、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 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 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 易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统筹安排、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 收入家庭供应的下列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 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 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 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 (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 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 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 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找文章到☆第1 文秘wenmi1.com(http://)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国发 [20xx)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建住房[20xx]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 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 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___经济技术开发区、___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 和管理。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 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鄂政发[1998]65号)、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鄂 政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消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鄂政发[1998]65 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3(1)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2003年) 市别 等 别 等级价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元/m2)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元/m2)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元/m2)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1 广 州 市 一 等 12715*6090*5100*4640*3240*2760*3100*2690*2350*1880*1530*1050*1900*1190*760*490*340* 2 深 圳 市 一 等 6690*4550*3275*2550*2025*/2665*2100*1590*1180*820*/640*510*430*300*/ 3 珠 海 市 二 等 3200*2800*2400*2000*//1600*140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3
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2003年) 市别 等 别 等级价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元/m2)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元/m2)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元/m2)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1市 一 等 12715*6090*5100*4640*3240*2760*3100*2690*2350*1880*1530*1050*1900*1190*760*490*340* 2市 一 等 6690*4550*3275*2550*2025*/2665*2100*1590*1180*820*/640*510*430*300*/ 3市 二 等 3200*2800*2400*2000*//1600*1400*1200*900*//
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 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市国土 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 让(租赁)及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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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消防项目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