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3月 6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 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 是指劳动者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 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
(总局令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6.1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 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 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 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9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 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的管理。(检查和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的职责: 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经费。(检查视员工正常出勤) 携带:1、单位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接触人员名册;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 期检测、评估结果情况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卫生 检查 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离岗时检查、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包括转岗到本岗位的劳动者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在岗期间检查: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按周期进行定期检查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出现与职业病相似的症状的; 2
用人单位职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内容摘要】: 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管理办法》共5章32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师点评】: 《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作出 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 督管理。 二、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责。《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 规定,制定、
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 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 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 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
国家总局[2012]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 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 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 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 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 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国家总局36号令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 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 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 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 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5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 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 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 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 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
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锅炉维修监督管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保障锅炉维修质量和锅炉安全运 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锅炉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颁发 的《特种设备(锅炉)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工作,持 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发证。 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为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具体办理机构。 第三条各锅炉维修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本市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许可维修锅炉的范围 1
最新整理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整理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 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铁路安全监察部门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 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 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 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 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
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aaaaaa 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锅炉维修监督管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保障锅炉维修质量和锅炉安全运 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锅炉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颁发 的《特种设备(锅炉)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工作,持 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发证。 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为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具体办理机构。 第三条各锅炉维修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本市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许可维
海口市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科学管理水 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与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条职工档案,指用人单位在招用、调配、培训、考 核、奖惩、选拔、任用和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 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 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宏 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与指 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劳动保障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综合管理所属用人单位职工档案工作,对劳动 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
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 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 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强化培训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水平
强化培训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水平 4月27日至28日,省安全监管局指导黄南州安全监管局在同仁县举办 了首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提高业务培训班,州 所属四县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共100余人参加 了培训。 此次培训采取分期集中授课的形式,邀请省委党校、省疾控中心专家, 对《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一规定、四办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规范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和宣 讲。 通过专题培训进一步落实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增强职业 病防治意识,提升职业危害的识别、防护和管理知识的水平,统一了 职业病防治工作标准和规范。培训结束后省宣教中心组织对所有参加 培训人员进行了考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
《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 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职业健 康监护的监督检查,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接触 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等。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职业健 康监护管理,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法规和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企业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9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 行。 局长杨焕宁 2017年3月9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 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 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
湖北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锅炉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锅炉维修质 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了《湖北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保障锅炉维修质量 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维修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湖北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 可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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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驻场项目资料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