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扩工程资产无偿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1 业扩工程资产无偿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供电分公司 二 OO四年二月 2 第一章 总则 一、按照产权与安全维护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以及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签定的 《供 用电方案协议》和《供电方案》中对产权分界点的约定,由客户投资建设 的供电设施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尚未竣工的中、低压配电网业扩工程。 三、本办法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广东省高层建 筑及小区供用电管理暂行规定》及各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情况制定。 四、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五、二区和二市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场及客户部负责解释。 3 第二章 供电设施无偿移交的范围 一、10kV 供电的业扩工程的资产移交范围: 1、10kV公用开关柜接电的和 10kV专线供电的:客户进线 10kV电缆 01头(不 包括 01头端和进线电缆)之前的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网|时间:2005年9月1日|文章来源:中国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 二○○五年八月二十 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 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 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 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
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汉司计,2004?17号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集团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规范房屋建筑物资产管 理工作,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单位 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 二○○四年二月七日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物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物资产(以下简称房建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 所属各单位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房建资产管理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房建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是房建资产的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 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根据《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 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 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 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 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 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 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 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 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网|时间:2005年9月1日|文章来源:中国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
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程序和提高审核工作效率, 明确各单位、部门的责任、权力和工作范围,保证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施 工合同完工结算及时、准确、合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合同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已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概(估)算与预(结) 算管理办法》,特制订《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所有施工合同的完工结算,包括工程 (作)量的审定和最终结算价款的确认程序、格式及相关要求。货物采 购、设计、咨询服务及其他合同的完工结算和所有合同的预算可参照本 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定义 1.完工结算:除缺陷责任期外,双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结束,双 方确认最终合同价款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2.业主或发包人:指发起组织建筑工程项目公司或机构的的现场代 表,是在授权范围内
监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评标知识讲座 一、监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二、强制实行监理的范围 三、监理企业资质营业范围 四、强制监理招标的范围 五、监理不需招标项目 六、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七、监理招标条件 八、监理招标方式 九、监理招标程序 十、监理评标程序 十一、监理费计取 一、监理招投
29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 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 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 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 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安全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四级责任控制体系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下发 安全总监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就是在各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总监,由精 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在本 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 接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公司机关本级设置专职安全总监一名,同总经理助理级别待遇 执行(其相应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和考核);项目部设置 专职安全总监1-2人(具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为项目副职领导, 项目班子成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项目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公司安 质环保部的指导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
全国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1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 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 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 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 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 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 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5号) 太原市人民政 第35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月20 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 日 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务大厅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改革行政管理 运作方式,向指导、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 务大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 第二条政务大厅和政府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审批 第三条政务大厅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严密的工作 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集中审批,一口收 费,限时办结”的机制运行。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第五条各部门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为集中审批办证 事项的唯一办理窗口。集中在政务大厅审
征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03
征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土地管理的法律 和法规,依法、科学、合理地用好建设用地,规范工程建设 的征地拆迁管理,快速、平稳、有序、可控、高效地完成哈 齐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 行,依据哈齐客专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职责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配合、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王高鹏 副组长:李世伟 组员:汪振亚智利文白昕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李世伟任协调办公室主任,领导 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李世伟主任负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哈齐公司要求,配合地方的地 拆迁工作,协调各分部与地方和各分部之间征地拆迁中的有 关问题。 第三条项目部职责 1、主要负责市(县)以上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根据 项目的计划安排及项目设计文件所列的征地数量,协助配合 督促哈齐公司、地方政府向国土部门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0-9-2阅读次数:102】【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 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 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 (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文件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 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 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 高不得超过
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 -1-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及管理效率, 使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更加规范化、常态化。实现管理创新,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系统的信息管理工 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三条机构设置 (一)集团公司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信息化应用考评工 作小组。 (二)集团公司设信息化办公室,专职进行计算机网络及信息 平台的管理、维护及培训工作,隶属综合办公室管理,业务上接受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指导。 (三)机关各部门、各总承包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和项目 部设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员,业务上接受公司信息化建设实施小组及 信息化办公室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人员配置 (一)集团公司信息化办公室设专职网络信息管理员两名(软 件、硬件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3)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 局修改) (国测法字〔95〕15号,国测法发〔201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 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3)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作者:发布时间:2008.07.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 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 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 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 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2009-03-2521:01:44)转载▼ 标签:杂谈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 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 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 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3)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发改价格[2007]119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 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 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附件: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 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2)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2009-03-2521:01:44)转载▼ 标签:杂谈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 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 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 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
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1页共1页 xx集团公司 监察审计部工作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规范和 保障企业各项管理规范运行,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监察审 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 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所属各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 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 价的工作。 第三条监察工作是指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公司 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要求,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明确 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完整性和有 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的宗旨是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 创造良好的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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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高级暖通空调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