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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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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4.7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1-09-28 CSCR-2011-06016 长住建发 [2011]285 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市市政设施局、市轨道集团、市城投 集团,市质监站、 市安监站, 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 各区、 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 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管理中关键环节的监管,有针 对性地解决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可操作性和实 效性,特制定《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厅,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城市环境,根据 《湖南省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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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9月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公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 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 作机构。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施

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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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及《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幅 宽度)两侧50米以内的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 改造、装饰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长沙市所属县(市)范围的建筑色彩管理工作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消防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按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及法规制定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 导则。本市新建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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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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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4.7

基于对构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基本思想以及促进建设工程管理改革的基本设想的分析,就建设工程管理改革方面的若干问题谈下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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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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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4.3

本文首先讨论了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基本构想,接着分析了建设工程管理改革的构想,最后做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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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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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 4.5

1/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长沙市建设工程施 工围挡标准图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长住建发[2017]19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图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7]198号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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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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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4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隶属于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的国家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于二00二年三月八日成立,由原长沙市建设集团公司、长沙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和长沙市工程建设公司三家公司合并组建而成。现有员工4518人,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1467余人,公司注册资金6071.37万元,资产总额为21015万元。目前已发展成为集建筑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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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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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7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隶属于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的国家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于二00二年三月八日成立,由原长沙市建设集团公司、长沙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和长沙市工程建设公司三家公司合并组建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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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监制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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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监制办理制度 4.5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监制办理制度(试行)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长规信发[2009]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监制工 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提高对外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确保 公告牌监制业务办理的正确率和正点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公告牌监制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办卷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 凡对来中心办理公务或来访者,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推诿,不敷衍,对咨 询者需耐心解释,工作人员有引领来访者到相关处室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处的 职责。 第四条限时办结制 中心公告牌监制业务的办卷时间均为2个工作日(从网络申报到审核完 成)。其中经办人不超过1个工作日,审核人不超过1个工作日。 进入绿色通道的案卷,原则上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五条实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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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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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4.6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 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普通公路小修保养费用估算指 标》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修补其轻微损坏 部分的作业,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公路保养是指对公 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正常使用的维护作业。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 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中心养护站及道班。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 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坚持管理和生产分工、小修和保 养分离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省干线和重要 县道小修保养工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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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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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4.6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 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 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 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 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 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 化。 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 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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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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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4.6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第四章规划指标控制 第五章住宅日照控制 第六章建筑环境控制 第七章轨道交通控制 第八章其它规定 第九章名词解释 第十章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必须 严格执行本规定。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 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 有修改或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 更新。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第四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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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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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4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 37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23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 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6期)精神, 为加强对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 造项目以及其它节能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对节 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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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通知

长沙市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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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通知 4.6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市建设项目的收费办法和方式, 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 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 政发[200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沙市 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 题的批复》(湘价费[2002]307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和 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 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3、工程 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4、白蚁预防费;5、房 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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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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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4.6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 四月十六日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 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 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 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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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

(新)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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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 4.8

表一 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序号项目检查标准 1 施工 围挡 1、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的彩钢板或砌块硬质围挡; 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 安全;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及主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低于2.5 米,其他城区路段不低于1.8米。 2、施工围挡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 带。确需占用的(盲道严禁占用),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并按行政 许可规定的范围、时限严格执行。 3、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 员较密集地区以及高度超过2米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 4、采用砌块砌筑围挡时,内外侧及压顶均须抹灰,并统一刷 白色涂料。 5、采用彩钢板围挡时,必须砌筑300mm高底座,底座伸出围 挡外不少于200mm,内外粉刷平整,外面统一涂刷反光黄黑相间警 示带;埋置立柱,设置定型边框,彩钢板厚度不小于1mm,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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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绿色住宅建筑节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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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绿色住宅建筑节能规定 4.7

长沙市绿色住宅建筑节能规定 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为促进长沙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 型社会建设,推进长沙市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长沙市绿色建筑的评 价而制定。适用于长沙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 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评价,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其 中,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于住宅建筑的节能与能源利用的规定 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长沙市绿色住宅建筑节能规定的 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控制项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43/001的有关规定。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 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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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 (2)

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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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 (2) 4.7

表一 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序号项目检查标准 1 施工 围挡 1、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的彩钢板或砌块硬质围挡; 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 安全;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及主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低于2.5 米,其他城区路段不低于1.8米。 2、施工围挡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 带。确需占用的(盲道严禁占用),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并按行政 许可规定的范围、时限严格执行。 3、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 员较密集地区以及高度超过2米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 4、采用砌块砌筑围挡时,内外侧及压顶均须抹灰,并统一刷 白色涂料。 5、采用彩钢板围挡时,必须砌筑300mm高底座,底座伸出围 挡外不少于200mm,内外粉刷平整,外面统一涂刷反光黄黑相间警 示带;埋置立柱,设置定型边框,彩钢板厚度不小于1mm,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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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

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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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 4.6

..... .....z 表一 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序号项目检查标准 1 施工 围挡 1、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的彩钢板或砌块硬质围挡; 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 安全;中心城区、主城区围及主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其他城区路段不低于1.8米。 2、施工围挡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 带。确需占用的(盲道严禁占用),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并按行政 许可规定的围、时限严格执行。 3、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围、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 密集地区以及高度超过2米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 4、采用砌块砌筑围挡时,外侧及压顶均须抹灰,并统一刷白 色涂料。 5、采用彩钢板围挡时,必须砌筑300mm高底座,底座伸出围 挡外不少于200mm,外粉刷平整,外面统一涂刷反光黄黑相间警示 带;埋置立柱,设置定型边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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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水平的若干建议

改善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水平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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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水平的若干建议 4.5

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管理过程,是整个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笔者针对当前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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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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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4.5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1-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 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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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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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4.7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 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的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 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 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积(m2)广场面积(m2) 2000~5000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 5000~10000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10000以上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 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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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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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4.7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 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 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 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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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

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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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 4.7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74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确 保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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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2)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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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2) 4.6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 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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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莹

职位:岩土勘察项目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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