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建办档 [1993]1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1984 年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在城建档案工作的起步阶段发挥了重要作 用。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对原“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 《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分类大纲》设 18 个大类、 102 个属类,适用于大、中、小城市(县),包括各类 技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档案的分类。小类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从 1994年起,城 建档案整理工作按新的《分类大纲》执行。 1993 年度及以前整理的城建档案,仍按 1984 年颁发的《分类大纲》执行。 附件:《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纳》(修订稿)及编制说明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一、《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一九八 四年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改而
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
《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 a.综合类 1政策、法规 2会议 3计划、统计 4外事 5城建档案工作 b.城市勘测类 1工程地质 2水文地质 3控制测量 4地形测量 5摄影测量 6地图 c.城市规划类 1国土规划 2总体规划 3分区规划 4详细规划 5县镇规划 6规划基础材料 d.城市建设管理类 1土地管理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建设工程管理 4房地产管理 5地名管理 e.市政工程类 1道路、广场 2桥梁 3涵洞 4隧道 5排水 6环境卫生 f.公用设施类 1给水 2供气 3供热 4公共交通(含地铁) 5供电 6电信 g.交通运输工程类 1铁路 2公路 3水运 4航运 h.工业建筑类 1动力 2矿业 3冶金 4机械 5电子 6石油 7化工 8轻工 91纺织 92建材 93医药 i.民用建筑类 1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版)
1/8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版) 综合类 1政策、法规 2会议 3计划、统计 ()计划 ()统计 ()其它 4外事 5城建档案工作 6其他 城市勘测类 1工程地质 2水文地质 3控制测量 地形测量 摄影测量 地图 其他 城市规划类 国土规划 总体规划 ()上海市总体规划 ()中心城总体规划 ()区(县)总体规划、新城、镇总体规划 ()其它各类总体规划(含专业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 、分区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审批、中心城单位) 、详细规划(中心城、新城、新市镇) ()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规划调整) 、产业布局和专业(专项)系统规划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
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案完
城市建设档案缩微品移交书
城市建设档案缩微品移交书——《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用表
新时期城市建设档案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信息化时代下,随着城建档案数量越来越多,传统的纸质化档案管理已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分析了信息化时代下我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各种挑战,并且从队伍建设、技术投入、资源整合等多方面提出改进对策.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
城市建设档案是国家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城市建设活动开展的真实记录,能够反映这个城市的成长状态。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问题研究、城市管理规划的开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城市建设档案的复杂性、动态性、多样性以及准确性特点,接着分析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面临的问题,包括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方面、城市建设管理档案的管理方式有待进步,加上缺乏完善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基建档案、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 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 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 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安全问题研究
城建档案安全管理的重要性\r\n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发展轨迹的重要记录,在城市的维护抢修、改造更新、扩建新建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城建档案安全保障工作是城建档案管理的生命线,贯穿于城建档案管理的全过程。
城市建设档案安全问题研究
城建档案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发展轨迹的重要记录,在城市的维护抢修、改造更新、扩建新建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城建档案安全保障工作是城建档案管理的生命线,贯穿于城建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广州市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城建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2013年,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如何与时俱进
城市建设档案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大量的信息进行分析与采集。城市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形式与本质是非常复杂和冗长的,城市建设档案要想真正实现与时俱进,需要从自身的管理系统上,引进现代化手段。为此,本文将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进行研究,并研究如何实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与时俱进。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
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 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书有)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 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 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目录
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目录——《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用表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文件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文件 大建城档字[2005]25号 大连市2005年城建档案 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思路 2005年,在建设部的关心支持下,在大连市建委的领导 下,我馆全体职工在馆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团结协作,努力 工作,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完成了年初制订的工 作任务。现将2005年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思路报告如下: 一、2005年工作总结 (一)城建档案执法管理、利用取得可喜的进步 1、城建档案执法。根据国家《档案法》国务院《建设 工程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部长令,2003年,大连市政府 下发了《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大连市 城建档案馆是大连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市法制办审核通过 了我馆的行政执法资格。2004年,市建委委托大连市城建档 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行政执法,这在大连城市建设管理上 从来没有过,全国也不多。 两年来
城市建设档案馆实习报告范文格式
城市建设档案馆实习报告范文格式 城建档案馆档案管理科实习记录 摘要:毕业实习是每个应届毕业生必须完成的一项作业。在城市建设档案 馆档案管理科实习的这段时间,我学会了如何处理日常的工程档案资料,如何编 排资料,如何装订资料,如何将资料录入电脑以便查询,也学会了如何适应工作 环境,积极向上。本文主要记录了自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5月8日在城市 建设档案馆的实习实况(实习过程、内容)以及收获与心得。 关键字:城建档案馆;实习;实况;收获体会 一、序言 毕业实习是每个应届毕业生必须完成的一项作业,通过实习,我们初步从学 校迈入社会,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巩固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技能以及 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确立牢固的专业思想。 可以说,简短八周的实习时间,是我们接触社会的开端,为我们真正进入社会、 进入工作做铺垫,使
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书(1)
3238张() 移交时间: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 人: 移交人:接收人: 附: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三份,共12张。 移交单位: 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 局 接收单位: 中关村956#住宅楼、科行大厦、中关村派出所、中关 村956#住宅地下车库人防、中关村南三街乙15#垃圾楼档案共计70册。其中:图样 材料册,文字材料册,其它材料0 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 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向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 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 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 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
珠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文件
珠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文件 珠建城档[2017]8号 关于修订《珠海市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 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城建档案馆及各工程 建设单位档案保管职责,结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的要求,我馆在充分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 测站、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基础上,对原《珠海市 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5)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 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国家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负责的要求,将相关责 任人的授权书及承诺书等文件纳入工程文件归档内容(见工程 准备阶段文件第31、32项)。 二、强化了各参建单位在工程档案业务各环节中的职责: 1.在工程档案预验收前,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要按照 职责对工程资料进行检查,资料检查合格后,填写《珠海市建 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整理质量标准
本文由dragonqs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整理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0-7-3010:17:05来源:本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建档案整理工作,提 高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家有关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和业务规范,制定本标准。 一、组卷原则和方法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基础上集中整理组 卷,大型市政项目可按工程阶段或文件类型分批整理组卷,分片区开发的房建项目可按备案 批次整理组卷。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以监理合同为单位组卷。施工文件和竣工图由施工单 位以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为单位整理组卷,其中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工程专业或单位 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的划分系统编排。试验报告、大宗原材料合格证等共用文件可 集中组
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6日文章点击数为:1086字号:[大][中][小]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 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及改进对策
我国现代化的城市建设愈加繁荣,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一系列的过程都需要依靠城建档案加以记录与保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0年,河北省政府批准《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并于1月24日,由省建 委以冀建法规[2000]2号文印发。该《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 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和声像制 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 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 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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