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 11月 19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 1996年 12月 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年 10月 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 12月 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等十六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4 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2月28日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抵押、拍卖、赠与等活动,均 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
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分析
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分析——首先对哈尔滨市住宅价格进行了预测分析,然后通过利用房地产市场非均衡分析的最小原则模型对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进行了非均衡分析,得出了市场有效供求与实际交易量的关系,计算了房地产市场的非均衡度,并探讨了导致哈尔滨市房地...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 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7日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进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 简称政府及部门)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政府及部门发展目标和履行的职能设定绩 效目标,并对目标实施结果进行系统评估以达到政府及部门绩效不断提升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政府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注重实绩、社 会参与的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 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 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 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 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 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 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实施城市规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3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 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 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 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 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 与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 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 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 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1996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 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城 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 利
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只作为房地产抵押担保使用。 二、本合同必须用钢笔、炭素笔或毛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三、抵押人即是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即是债权人。 四、合同中的空格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哈尔滨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
哈尔滨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哈尔滨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word格式,共11页。 一、本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 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 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 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 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 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 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 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基础 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 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管理部门),负 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 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标题】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标题】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题注】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 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5日昆 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文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9/12/24 【实施日期】1999/12/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市房管局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 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 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 活动中的有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 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 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基础 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 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管理部门),负 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 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txt12思念是一首诗,让你在普通的日子里读出韵律来;思 念是一阵雨,让你在枯燥的日子里湿润起来;思念是一片阳光,让你的阴郁的日子里明朗起 来。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1月1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16日公 告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 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地产经营主管部 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机 构承担。 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工商、财政、价格、政务服务等有 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
近代城市房地产市场与城市空间之变迁
近代城市房地产市场与城市空间之变迁——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来认识城市空间生长的问题,通过考察近代成都城市房地产开发对城市空间布局的影响,进一步探讨中国近代城市空间生产方式的变化。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 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 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 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 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 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 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副标 题: 届:10 次:11 正 文: (200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 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 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 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
电力设计公司市场管理条例
四川中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第二公司 市场营销 管 理 通 则 2014年12月.成都 指导思想八大原则 第一条.尊崇全人类“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普世价值和“仁、义、 礼、智、 第二条信”的共同道德标准。 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个人私利危 害公司之 第四条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纠纷、责任及后果。 第五条.遵守本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商业游戏规则,做好人、办好事。 第六条.遵守公司本部、市场管理部、事业部的一切规章制度和条例。 第七条.坚守文明社会底线,恪守个人基本道德操守,不逾矩、不违规。 第八条.崇尚全球所有优质公司的企业文化,并主动通过各种途径向它们 学习市场 第九条经营管理经验,取长补短。 第十条.以事实为基础、客观思考和决策,并以结果为唯一考核依据和标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自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 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和 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 管理工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岩土加一级结构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