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 2012年 11月 14日市政府第 84 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 年 11 月 23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称人防工程 )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 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 防空专业队、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 订) (2001年7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 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 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 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 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 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8号)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8号) 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3日以 市政府令第28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 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 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修建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四条市、县(区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 (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8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行根据 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 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 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 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09:19:49 第51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属设施(含建国前遗 留的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 理工作。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09:19:49 第51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0〕1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毁抗灾能 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国防动 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 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 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设施。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0〕1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 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 总体防毁抗灾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资源优化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 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 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 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属设施(含建国前遗留的防空工 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 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 工作。 建设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5年09月14日09:27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2日青岛市人 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属设施(含建国前遗留的 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09:19:49 第51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20200806202819)
1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01年7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根据 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 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 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 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 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 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则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 。 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则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 。 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 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2002年8月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 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28日兰州市人 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提 高城市整体防空防灾能力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水平,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 战备效益、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法津、法规之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 平时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防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xxx 时间:xxx 制作人: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 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 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b5e2rgbcap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 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 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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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给排水暖通空调设计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