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4-04-30

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联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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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联网管理办法试行 4.3

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联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 称环检机构)联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环 发〔2005〕15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机动车环 保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检机构, 是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网,是指环检机构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通过搭建专网方式实施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同时检验全过程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在线监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环检机构。 已建成环检机构应于 2016 年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改 造。 第五条 环检机构申请联网,应当符合以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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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 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现场评审附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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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控制系统重点检查要点记录 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结论备注 1 设备通讯状 况监控 如果在检测过程中,设备出现通讯故 障,数据采集无效,检测重新开始或退 出检测。 检测过程中,通过人为拔取底盘测功机、流 量计和五气分析仪数据通讯线,中断通讯, 若系统报警提示且试验重新开始或退出检 测则合格;否则,不合格。 2车速监控 如果在检测过程中,车速连续超差的时 间超过3s或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15 s,数据采集无效,检测重新开始。 (1)检测过程中,引车员人为使车辆行驶速 度连续超差3s以上,若系统报警提示且检 测重新开始则合格;否则,不合格。 3 [co]+ [co2]监控 如果在加速和等速行驶过程中,[co] +[co2]小于规定限值,数据采集无效, 检测重新开始或退出检测。 在加速、等速行驶任一过程中(重点测试非 5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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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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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4.6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核发点:年月日 车 主 填 写 核发原因□首发□换发□补发 车牌号码车牌颜色□黄□蓝□黑 车主名称联系电话 车主地址 厂牌∕型号里程表读数 车辆类型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车 □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微型货车□其他 发动机号码车驾号码 排量l变速箱形式□手动□自动□手自一体 供油方式 □闭环电喷□开环电喷□化油器 □涡轮增压□自然吸气 初次登记日期年月日出厂日期年月日 用途 □私家车□单位用车□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 □长途货运□特种车□其他 最大总质量kg燃油类别 □汽油□cng □柴油□lpg□其它 整备质量kg三元催化装置□有□无 座位数氧传感器□有□无 审核 部门 填写 核发标志□绿色□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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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机动车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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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机动车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4.6

桂林市机动车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核发地点:年月日 车 主 填 写 核发原因□首发□换发□补发 车主名称联系电话 车主地址 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蓝□黄□黑□白 车辆类型 □微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微型货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其他 厂牌∕型号设计成员数 初次登记日期年月日出厂日期年月日 最大总质量kg整备质量kg 用途 □私家车□单位用车□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 □长途货运□特种车□其他 供油方式□闭环电喷□开环电喷□化油器□涡轮增压□自然吸气 三元催化装置□有□无氧传感器□有□无 是否本地检车□是□否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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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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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 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 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 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 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 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 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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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申请表

合山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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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申请表 4.8

核发原因 车主名称联系电话 车主地址 车主身份证号/ 单位机构代码证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车牌号码桂g车牌颜色□蓝□黄□黑 车辆用途 品牌/型号设计成员数人 初次登记日期出厂日期 最大总质量kg整备质量kg 燃油类型 核发标志□绿色□黄色有效期限□6个月□1年□2年 排放标准 标志编号 核发人签名 □私家车□单位用车□出租车□公交车 □长途客车□长途货车□重型货车□特种车 □其他 来宾市机动车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首发□换发□补发 年月日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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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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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4.5

—1—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 2016年4月1日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 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 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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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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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4.6

1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2013年2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27日昆明 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 修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 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 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 测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 理工作。 市、县(市)区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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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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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7号) 4.4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7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 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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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由公安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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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由公安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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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标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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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标志申请表 4.5

机动车燃料种类 机动车 所有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注意事项: 年月日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机动车所有人/经办人: 申请 方式 □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申请 请 细 申 明 核发原因 姓名/名称 单位车辆补发、换发环保标志时应在《申请表》原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组织机 构代码证》复印件。 经办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行驶证原件申请环保标志。 补发、换发环保标志及申请尾气鉴定只能由机动车所有人本人申请,不能代理。 经办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中各栏信息,如虚假填写错误信息,一经发现将撤消收回 环保标志。 请持《申请表》原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城区交警一 、二、三、五、巡逻分局或区(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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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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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申请书 4.7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申请书 机构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表1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地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 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 成立时间法人 电话邮政编码 检验场地地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场地面积检验场地联系人 电话邮政编码 申请机构类别 a类□b类□ b类升a类□申请检验服务区域 申请 委托 业务 范围 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量 表2职工概况 职工总数(人)考核合格人数(人) 高级工程师人数(人)工程师人数(人) 助理工程师人数(人)技术员人数(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文化 程度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所在部门 岗位 岗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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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测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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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测线申请书 4.6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申请书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表1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 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 成立时间法人 电话邮政编码 检验场地地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场地面积检验场地联系人 电话邮政编码 申请机构类别 a类□b类□ b类升a类□申请检验服务区域 申请 委托 业务 范围 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量 表2职工概况 职工总数(人)考核合格人数(人) 高级工程师人数(人)工程师人数(人) 助理工程师人数(人)技术员人数(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文化 程度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所在部门 岗位 岗位考核 证书编号 备注 表3主要环保检测设备及标准物质配置概况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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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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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4.6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附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机构名称(公 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部制表1机构基本情况检验机构地址省市(地)区 (县)乡(镇)路(街道)号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固 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成立时间法人电话 邮政编码检验场地地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 (街道)号场地面积检验场地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 申请机构类别a类□b类□b类升a类□申请检验服务区域 申请委托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 量表2职工概况职工总数(人)考核合格人数(人) 高级工程师人数(人)工程师人数(人)助理工程师人 数(人)技术员人数(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序 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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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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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机构 4.3

质量检验机构 为了保证本项目最终产品质量满足要求,明确成果质量,公司必 须精心组织,认真施工以实现该项目的质量目标。公司成立了以总经 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项目 负责人为首的,包括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的质量领导小组。根据项 目的质量目标,强化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保证措施。 质量检验机构情况: 质量方针:诚信经营为本,人才技术求精,顾客满意至上,争创行 业一流; 项目质量目标:优良品85%,合格率100%; 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情况: 公司领导小组:总经理(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领导小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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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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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2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 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 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八年一月二日 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 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 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 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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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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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办法 4.4

-35- 附件3: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 机构)考评员管理,保证考核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 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评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的, 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指 派承担检验机构考核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 作)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考评员资格评定、聘用指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考评员,方可从事 检验机构考核评审工作;未获得考评员证书的,不得从事评审工 作。 第四条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并经农业部考核 合格: (一)具有农业、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事种子检验或者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检验机构考核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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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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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4.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 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 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 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 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 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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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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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4.8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市长:缪瑞林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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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申请表

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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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申请表 4.4

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申请表 本人自愿申请将车辆转到省(自治区)市进行异地环保定期检 验。 号牌号码 号牌颜色 燃料种类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车驾号) 机动车所有人 身份证明号码 车主联系方式 委托人 身份证明号码 委托人联系方式 特此申请。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车主本人身份证复 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人):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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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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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7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者:来源:日期:今日/总浏览:6/22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 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 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 (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 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 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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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北京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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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4.8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北 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经 营者(含分支机构和连锁网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区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以及备案后的日常监管检查等相关事项的实施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本市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与行政处罚 相关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章经营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范围中有“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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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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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4.7

按:先提出一个问题请思考:为什么整出一个"优质结构工程"的概念和做法?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 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 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 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 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南京 建筑业协会设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和仲 裁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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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办法

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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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办法 4.5

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办法 (2008-12-1216:20:48) 转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与管理,确保和规范机动车驾驶 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结合山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机动车驾驶人 进行驾驶资格考试以及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场所。 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影响驾驶人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驾驶人考试场可以对外提供考前适应性训练服务。 第三条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需求,建 有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驾驶人考试场,以满足社会学驾人员的考试需求。 第四条驾驶人考试场实行等级资质管理,分一、二两个等级。一级驾驶人考 试场承担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 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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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静

职位:建筑工程建造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联网管理办法试行文辑: 是王静静根据数聚超市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相关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联网管理办法试行资料、文献、知识、教程及精品数据等,方便大家下载及在线阅读。同时,造价通平台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私有云高端定制等建设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 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联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