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 1 - 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节能改造、 合 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 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 2011? 28 号) 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监督管理。宁 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为本市节能 量审核机构的管理部门;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节能量审核 机构的节能量审核质量、工作规范等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确 定、为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包括国家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其他申请政府 性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信节能〔2011〕326号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等政策规定,特制定《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信节能〔2011〕326号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等政策规定,特制定《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信节能〔2011〕326号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等政策规定,特制定《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节能办[2008]29号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经发局、财政局,市级涉能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节能办[2008]29号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经发局、财政局,市级涉能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 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维 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电力、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海曙区、江 东区、江北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 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行政主管
宁波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1— 宁波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 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宁波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 法》、《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 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 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 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机 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 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单位,是指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经过宁 波市志愿者协会认证的,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民非或企事 业单位、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 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业务受市规划局 的指导。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 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 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奇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校特色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校特色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教高〔2009〕223号 各在甬高校: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若干 意见》(甬政发〔2008〕86号)精神,为推进宁波市高校特色教材建设,加快人才培 养模式改革,特制定宁波市高校特色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高校特色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宁波市高校特色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若干 意见》(甬政发〔2008〕86号)精神,为推动在甬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决定开展高校特色教材(以下简称教材)建设工作。为保障教材建设质量, 加强过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06-12-06信息来 源: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 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 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 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 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报市城市绿
宁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1 宁波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5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集 中安置残疾人职工达到规定比例和数量,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的特殊企业。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且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残疾的残疾人,适合安置的精神残疾 人,以及持有《中华人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卢子跃2013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
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 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 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 治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宁波市文明单位是指坚 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 持“物质富裕”和“精神富有”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 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显著,经 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市 文明委考核、公示、审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 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是宁波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作 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17日宁波市人 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 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 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
1。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价管〔2006〕16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将 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该办法实施之日 起同时废止;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继续执行至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期满。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及其管理活
3000公共机构欲做节能先锋 《宁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3月1日起实施
3月1日起,《宁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公共机构节能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道路。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现将《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7月24日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培育新型制造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
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 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 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 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 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 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士工作站管理,推进院士工作 站建设与发展,加强我市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合作, 促进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的长效合作机制,充 分发挥院士高端智力对我市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 式转变的引领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是我市高端智力开发的重要创新 载体之一,也是人才工作的重要服务点。院士工作站建设以 “创新引领、高端引领、人才优先、企业优先”为指导方针, 坚持以提升企事业单位创新力和竞争力为核心,以科技创新 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以重点骨干企业、重点 开发园区、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重点行业机构为 依托,引导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向我市新兴产业、优势 产业集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技术服务 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采取以企业为主体、开发园区和各 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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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中级电气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