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5-05-13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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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4.7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梁平府发 〔2011〕 4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6 月 9 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8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253 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 称项目业主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镇规划区 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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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8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 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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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时间:2011-6-910:22:49点击率:144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 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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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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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4.6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 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建设配 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 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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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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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4.4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 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 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 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 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 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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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4.5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 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 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 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 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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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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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3

今天,市政府就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表明了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市政府对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从近一个月时间的情况观察看,市场反映平稳。这次调整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考虑了重庆的实际情况。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刚才市建委副主任但小龙作的工作报告和三个区县的经验介绍,都说明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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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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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4.4

渝府发〔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 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 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 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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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3号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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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3号2011) 4.6

-1- 重庆市人政府令 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 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 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 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 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 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 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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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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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4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 [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 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 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 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 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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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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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4.3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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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9]110: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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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9]110: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4.4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 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 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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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 渝府发[2009]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 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 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 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 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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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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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7

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 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 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 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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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4.8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 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 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 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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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 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 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 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 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 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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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1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2 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3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6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9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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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 4.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 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 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 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1]158号)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 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 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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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4.7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不 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 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湘价费〔2007〕5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工程项目 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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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政府就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表明了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市政府对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从近一个月时间的情况观察看,市场反映平稳。这次调整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考虑了重庆的实际情况。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刚才市建委副主任但小龙作的工作报告和三个区县的经验介绍,都说明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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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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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4.8

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 法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 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居民在日常生活 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城市生活垃 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建筑垃圾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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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 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 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 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 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 京津高速公路。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 应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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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 行。 二〇一一年 三月二十九日 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和《关于调整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用途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规划红 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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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 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保事 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 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 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松原市城区(含前郭县城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 业户和居民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业户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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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芸

职位:资源规划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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