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 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 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 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 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 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湘政函〔2009〕118号)批准同意,现予 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 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协调、监督、管理以及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九年七月二日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 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大中小发表于2011-1-2013:53 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新浪乐居论坛)\7z.n;[0y&z3a+s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v!q/q,n 新浪乐居论坛$k:a)w0~&m:d1g3l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 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新浪乐居/s4_4s* 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件
-1- 附件1 郴州市农村村民房屋(含装饰、装修)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等 级 主要特征 自拆自 建 补偿标 准 征购 补偿 标准 增减因素 钢 混 结 构 一 等 1.2层以上,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 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玻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内墙粉刷, 涂料罩面; 4.室内地面全部为石质材料或瓷砖;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 包装饰; 6.有防盗门、防盗网,全部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8501000 1.层高在3米的基础上,每增减10厘 米,增减1%; 2.使用年限5年后,每增加1年,按建 筑面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 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yzcr-2009-00014 永政发〔2009〕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0年最新版)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 为,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 (潭政[20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 法权益。 三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
1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yzcr-2009-00014 永政发〔2009〕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3)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yzcr-2009-00014 永政发〔2009〕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14—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2010?325号)同意, 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 偿安臵)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郴政发〔2009〕5号 【颁布时间】2009-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itepublish/site200/zwgk/fggw/govfile/content_61913.html 【全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一日
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知》(株政发〔2011〕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 定本细则。 一、关于土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 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2010〕43号)文件标准 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 经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生产)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株 云龙征指发〔2010〕4号)执行。 二、关于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内外生产生活设施实施包干补偿,标准为7000元/人。 (三)房屋装修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类,分 别按照300元/㎡、280元/㎡、200元/㎡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 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集体土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08年04月16日15时49分2426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 “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 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乐山市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2008年第8号令),批复同意了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中具 体问题的解释》(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2008-2-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华会计网校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 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
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1— 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吴政发,2009?8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 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 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2— 吴江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行)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 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 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拆迁管理 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 地房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1/7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事《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管理,保障建设项目 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参照国家,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集体土地上实施 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 拆迁管
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 征收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 出台了《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 适用该《办法》。《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拆迁人指的 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 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3?2号 sycr-2013-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5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它地上 附着物等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 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2)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征地告知程序。土地征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对土地征用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为7日以上。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拆迁 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对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拆迁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时,应由征地拆迁机构、拆迁人、被拆迁 人,乡村组负责人、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测绘队六方在场,开展调查、拍照、摄像工作, 并现场签字确认。调查结果经三榜公示后确定。自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 题的答复 来源:cwj148:日期:2010-06-0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 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 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 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2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委托拆迁协议书
. 合同范本精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委托拆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范围 二、委托内容 经初步调查摸底,上述地块居民住宅屋面积约×㎡(以实际拆迁安置面积为准), ×户。 甲方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对上述居民房屋进行评估,由乙方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 补偿标准按××号文。甲方负责申办该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乙方协助办理。 三、动迁完成期限:乙方自甲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完成该地块所 有居民住宅的动迁工作,若具体进场动迁时间变动,则以甲方通知为准。如需上报 拆迁办裁决的,以申请时间为准,期限顺延,但裁决房数与执行户数不超过总被拆 迁户的×%。如因甲方原因延误时间,期限顺延。 四、完成标准 乙方完成该地块动迁工作的标准是:搬迁腾空上述居民住宅移交空房给甲方。 五、动迁补偿安置劳务费的结算和给付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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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建筑物安全检定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