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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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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4.8

个人收集整理 仅限参考 1 /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 考试报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出生年月 学历 手机号码 报考类别 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个人承诺 1、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在考试报名表中填写的个 人信息均准确、真实。 2、本人提交上传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 证、企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均真实有 效。 3、考试时遵守考场规则,不作弊,不请人代考。 4、如本人有违背上述任何一款的情况,愿承担由 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收集整理 仅限参考 2 /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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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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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 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 二、承办机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联系人:王珺(新办)张兴洁郑玉琳(动态管理)63672076 协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 联系人:李媛媛王小林宋渝6367208363672501、63672721 潼南县建筑安全监管理站 联系人:陈国林44577486 三、受理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应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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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现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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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现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4.6

精心整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的通知 建质[2015]2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 设部令第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 组织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10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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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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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 4.8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 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 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 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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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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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4.5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的通知 建质[2015]2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10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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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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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6

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 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 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 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 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 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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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1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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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7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中文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类型规定 实施时间2014年9月1日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5日 目录 .1相关文件 .2规定全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相关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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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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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5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 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 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 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 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 机械、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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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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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5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 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 筑施工企业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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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 4.7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 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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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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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 4.7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 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 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 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 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 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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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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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 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 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 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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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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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4.7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15]2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10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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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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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4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 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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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5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 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 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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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 4.4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 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 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 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 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 机械、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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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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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7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 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 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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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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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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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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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4.7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 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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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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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4.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 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 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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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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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4.7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 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 企业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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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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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2) 4.4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 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 企业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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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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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4.7

广西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继续 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 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建人〔2013〕94号)和《关 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桂建人〔2013〕25号)精神,为规范我区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提 高“三类人员”整体素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 已持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 二、组织管理 “三类人员”年度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由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总负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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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2) 4.6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 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 企业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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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明

职位:土建项目副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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