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 建筑高度 24米以下(含 24米)居住建 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 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 30度,下同), 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 30 度, 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 0.9 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 30 度至 60 度之间, 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60 度至 90 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 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8 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30度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1998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1998年9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 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点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刍议
点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刍议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全)
【标题】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年09月04日 【生效日期】1998年09月04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第四节建筑间距 2.4.1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 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 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 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 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 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 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08月08日信息来源:青岛市规划局点击数:4581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 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 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 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 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 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 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 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 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 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 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 2011年6月23日至6月27日在我局政务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期间收到不少意见,反映征求意见时间太短,要求延长征求意见时间。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延长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意见和建议请于7 月1日(周五)前反馈。 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1202房间 邮编:266071 电子信箱:qdsghjfgc@163.com 联系电话:83893158 青岛市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2)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08月08日信息来源:青岛市规划局点击数:4581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 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 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 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 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 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 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 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 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 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 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国 家有关规范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 养场所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 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2)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 2011年6月23日至6月27日在我局政务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期间收到不少意见,反映征求意见时间太短,要求延长征求意见时间。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延长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意见和建议请于7 月1日(周五)前反馈。 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1202房间 邮编:266071 电子信箱:qdsghjfgc@163.com 联系电话:83893158 青岛市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 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范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 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 算日照间 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 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 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中小
房屋日照间距与提高住宅建筑密度
房屋日照间距与提高住宅建筑密度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 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 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 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 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 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 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 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 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 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 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 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 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
建筑退让间距说明
关于确定建筑退让间距的说明 1.建筑板楼的认定办法 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4.1规定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 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 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 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 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 筑外墙均为长边。 2.规划设计方案 a座 长边长度52.50米,端边25.20米,建筑高度52.25米 长边>2x端边长度 高度2x端边
建筑日照时间在规划设计中的应用
建筑日照时间是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的重点,合理的日照时间可改善房屋的采光、通风等环境条件,提高有限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是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建筑日照时间与建筑规划设计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实例对建筑日照时间在多层太阳能建筑和民用建筑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以提高建筑物的规划管理水平.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 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 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 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新 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 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 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 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
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的探讨
为了探讨合理的日照间距,不但要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要求的日照时间,而且也应当考虑到进入室内的有效日照强度作出规定。现以在冬至日垂直窗面的直射日照强度(w/m2)不小于正南向,正午时窗面上垂直直射强度的三分之一的受照时间,作为有效日照时间来讨论日照间距。并提供确定或核定日照间距的有效方法。
多层太阳能建筑日照间距的确定
多层太阳能建筑日照间距的确定
房屋日照间距与提高住宅建筑密度
房屋日照间距与提高住宅建筑密度
吊杆间距
1、风管长边≤300mm时,宜采用吊码安装,吊杆间距≤1500mm. 2、安装吊架横旦的规格:风管边长≤630mm时,应采用l25x3的角钢;风管长边>630mm时,应 采用l30x4角钢; 3、安装吊杆规格:风管边长≤630mm时,应采用¢6圆钢;风管长边>630mm时,应采用¢8或¢ 10圆钢. 4、吊杆安装间距,当风管水平安装时:风管长边≤630mm时间,支架间距应≤3.5m;风管长边为 630-1000mm时,支架间距≤2.5m;风管长边为1000mm—1500mm时,支架间距应≤1.5mm;风管 长边≥1500mm时,支架间距≤1m;当风管垂直吊装时;支架间距均应≤2.4m. 5、风管长度>10m时,应设置防止风管摆动的加固防晃支撑,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
新排风间距
1/2 不同情况下进、排风口距离要求 1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 1)进风口应符合如下要求 (1)设在室外空气清洁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 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2)排风口应符合如下要求 (1)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 0.5m; (3)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最高点不少于 1m;摘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5.10~11 2机械通风系统 1)进风口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 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2)进、排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进风口设在绿化地带 时,不宜小于1m;3)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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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环境工程或给排水主人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