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004版) [作者:未知来源:福建电气论坛发表:2006-5-2422:22:12点击数:329录入:玄黄评 分:★★★]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 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 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 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 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 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 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建发[2006](试行)2006年10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
盐规[2007]78号附文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定稿
1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 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指 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技术规定和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要点,原则上不得突破。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 青年路,西至盐马路、大庆路、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
盐规[2007]78号附文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定稿
1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 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指 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技术规定和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要点,原则上不得突破。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 青年路,西至盐马路、大庆路、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2)
1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 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 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 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 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 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 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 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 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第七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九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 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 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 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 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 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 1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 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在市、镇城市规 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1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 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 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 行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 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 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
8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8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英汉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constructionbasescontrolindex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theminimumbaseareashallnotlessthantheamountinchart2.3.1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chart2.3.1constructionbasesareaminimumindex 建设项目类型 projectcategory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非住宅建筑 nonresidential 低层 low- rise 多层 multi- layer 高层 high- rise 低层 low- rise 多层 multi- layer 高层 high- rise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basesarea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交通和停车部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交通和停车部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局 二○一○年十二月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 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 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 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 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 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 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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