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4-04-30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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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4.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 10 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 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 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 针,高度重视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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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 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 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高度重视燃气安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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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 “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 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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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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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4.6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 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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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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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4.7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 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 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 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 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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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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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 4.5

随着城市发展步伐的日益加快,城市燃气管网的不断延伸,各种对燃气管网设施及用气安全构成危险的因素越来越多,给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确保输气安全平稳带来了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全面提高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生产,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城市燃气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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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分析 4.3

本文从城市燃气的使用情况调查出发,对当前应用非常广泛的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进行不安全因素阐述,进而站在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使用者两个角度,对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进行思考,对于提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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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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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 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 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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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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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访问次数:62][发布时间:2009-05-0707:12:03][发布人:][文章来源:公安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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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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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4.5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 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 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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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11.01 4.4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 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 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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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 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 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2011年09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的决定》已经第 7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 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 下列部门规章,现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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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2009050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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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20090501执行 4.4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 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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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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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 4.7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 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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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订版) 4.6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 —2— 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 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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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0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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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07号令 4.4

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 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 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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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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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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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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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4.5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106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 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 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 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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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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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3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 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 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 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 全负责。 ―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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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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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4.7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2015-12-1016:05|来源:河南省公安厅|作者:河南省公安厅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 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 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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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8号令 4.6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8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总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 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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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 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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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4.7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 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 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 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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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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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4.5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 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 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 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 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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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峰

职位:勘察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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