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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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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8 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3 年 7月 1 日经第 11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 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 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 (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 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建设部第118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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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2004-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 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 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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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 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 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 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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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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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4.5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 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 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 (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 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 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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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tranbbs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 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 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 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 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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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山市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 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 的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城市桥梁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含人 行及行车隧道,除公路、交通、水利部门管辖以外)。 第三条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 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及协调工作(以 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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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城市发展越来越快,车辆拥有量也越来越高,导致城市交通经常出现拥堵。桥梁作为城市交通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检测评估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城市桥梁运营安全。结合城市桥梁招标内容、资质要求及预算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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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 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 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 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 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 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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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高架桥作为城市交通基础 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可 靠性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 事。长期以来,桥梁的安全检测一 直以电检测方法为主,而由于城 市交通量大、环境复杂、干扰因素 多,采用传统方法检测时需要临 时放置大量传感器,需要大量人 力、物力,又易受到电磁干扰和潮 湿侵蚀,不能实现长期放置,在检 测时只能得出瞬时结果,不能准 确、准时地预报桥梁的工作状态, 在目前城市高速发展的态势下, 已不能满足现有城市高架桥检测 的需要。光纤检测技术因其技术 和应用方面的优势被广泛重视, 成为目前城市桥梁检测技术的研 究重点。 二、光纤传感技术的发 展及应用 光纤传感技术被国际上公 认为是对结构安全检测最有前 途、最理想的手段,是上世纪70 年代伴随着光导纤维及光纤通信 技术的发展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 种以光为载体、光纤为媒介、感知 和传输外界信号(被测量)的新型 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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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桥面系养护 1.1桥面铺装 1.1.1一般规定 1桥面铺装包括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和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两类。 2桥面发现病害应及时查明原因、判断是否由桥梁结构缺陷而产生,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对 桥梁结构变形产生的病害应进行专项维修。 3桥面铺装维修时,应避免损坏防水层。采用铣刨机铣刨时,应严格控制铣刨深度,若铣刨后剩余 的沥青混凝土厚度小于单层厚度,宜将沥青混凝土铺装层全厚度清除。 4维修后的桥面横坡和纵坡,应满足排水要求。 5桥面铺装增加厚度时应进行荷载验算。 6架设在桥上的管线安全保护设施应完整、有效;线杆应安全、牢固;井盖应完好。 1.1.2常见病害及维修对策 1沥青混凝土桥面病害 沥青混凝土桥面常见病害原因及维修对策见表1.1.2-1。 表1.1.2-1沥青混凝土桥面常见病害原因及维修对策 病害类型病害原因维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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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政维修处和中山市政维护处] 4桥梁普查及完好状况评定 4.1一般规定 4.1.1城市桥梁应根据桥梁结构类型、规模进行外观普查及完 好状况评定。 4.1.2城市桥梁外观普查及完好状况评定应由专职桥梁养护工 程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桥梁工程师负责,并对每座桥梁制 定相应的普查及实施方案。 4.1.3城市桥梁外观普查及完好状况评定宜根据桥梁养护需要 及相关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或结合桥梁结构检算、荷载 实验安排进行,并提交相关报告。 4.1.4对城市桥梁外观普查及完好状况评定中发现的难以判断 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应提出做特殊检测的建议,对损坏严重、 危及安全的城市桥梁提出限载以至暂时限制交通的建议。 [省建科院增加] 4.1.5定期检查的时间。定期检查的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城市桥梁交付使用1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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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信息浏览次数:3304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 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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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我市城市道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使 城市道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 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 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 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养护 维修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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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 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 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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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 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 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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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 4.5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城市桥梁管理制度不完善、养护不到位、擅自降低桥梁养护等级、处理处置桥梁隐患不及时、不得力等问题,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的桥梁安全负责制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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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地方存在城市桥梁管理制度不完善、养护不到位、擅自降低桥梁养护等级、处理处置桥梁隐患不及时、不得力等问题,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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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4.3

建城[2011]202号文2011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市政市容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随着我国城市快速发展,城市桥梁数量有了较大的增长,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城市桥梁管理制度不完善、养护不到位、擅自降低桥梁养护等级、处理处置桥梁隐患不及时、不得力等问题,影响城市安全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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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9号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 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在住房制度改革 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本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 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 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 等。住宅的共有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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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丽

职位:钢结构安全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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