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2月1目起实施。办法规定,若发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另外,还可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65号,下称《办法》)。《办法》分为6章44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及使用作出规定。《办法》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 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做出如下 规定: 一、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危改回迁房、单 位集资建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建设委 员会按照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建筑平方米造价的8%测 算后予以公布,并适时进行调整。2008年2月1日起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的业主,交存标准如下:多层,100元/建筑平方 米;高层全现浇结构(含板式、塔式的高层、小高层),150 元/建筑平方米;高层框剪结构,200元/建筑平方米。 2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交存数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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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发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 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 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 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 网址:http://www.***.***-1-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 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 部1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京建物〔2009〕8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 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 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 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户外的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 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 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 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单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物〔2009〕83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
1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 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 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 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 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 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 廊
9-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09-12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9-11-12 京建物〔2009〕8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 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 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财政部、环保部发布大气、土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月23日获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均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大齐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地区。
穗国房字〔2008〕557号《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
第1页共2页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557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分行北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东区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 都新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支行,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 关各处室: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一)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 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补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在1998年10月1日《广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 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 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 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 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 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 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0年1月6日【编辑录入:潍坊林业信息网】 财农([2009]2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 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 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 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
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监理2005年第2期projectmanagement 66 政策法规 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2005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 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 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 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 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 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 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 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 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 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 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 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 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 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
郑州:《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trend动态 倪斌鹭法官物业管理 “ 举案说法 ” 作品网络研讨会举行 2008年12月1日至12月14日,现代物业网、厦门物业管理网、中国物业管理远程教育网联合举办了 “ 倪斌鹭法官物 业管理 ‘ 举案说法 ’ 作品网络研讨会 ” 。本次研讨会以倪斌鹭法官《现代物业》杂志 “ 举案说法 ” 专栏作品为探讨的案 例基础,采用网友广泛在线提问的方式,对物业管理中具有不同特点的法律纠纷案例进行了互动交流。 倪斌鹭法官物业管理 “ 举案说法 ” 经典系列作品收录了倪法官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在物业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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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钢结构资料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