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2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 民政府令第 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 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 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 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 标表?执行(附表一) 。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 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作为第十四 条第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7版
1 2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 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 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 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 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 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 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 条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 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 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 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 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 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 行。城镇个人建房
86《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贵阳市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 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 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9
1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 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 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 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 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 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 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版)
1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 【法规标题】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7修订)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日期】2007.10.29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全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 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3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1 2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 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 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 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 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 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 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 条第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1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5日贵阳 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 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 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 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
1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 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 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 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 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 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2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日期:2007.08.09来源: 【标题】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题注】2005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05/10/17 【实施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 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同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实施办法》、《六盘水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目专 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 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 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 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 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 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 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
86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2.1.30
1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排水设施 第四节电力设施 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六节其他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 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 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 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均按本规定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3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 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 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
富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政函,2007?30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作修改,并经市 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富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 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 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 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规划管理 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富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本市其他乡 镇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规划用地、
江苏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 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离界 第五章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示意图 附录四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规划控制类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2 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和益阳市 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
(附件一)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20100716修改
1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经批准的《毕节市城 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 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 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 第四条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 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 第二章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第七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九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 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 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局 二○一○年十二月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 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水利工程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