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米mA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 是指城市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 (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 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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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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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 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 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 道牙、路肩、边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 牌、限速牌、限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 场及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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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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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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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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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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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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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资料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 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 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 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
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 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立于城市高速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 桥梁、隧道、河堤、人行天桥、街巷和住宅小区、工业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灯杆和 灯具,以及为道路照明供电的高低压配电专用装置、管线及接线井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由政府投资,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并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 与广州电力工业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监督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1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 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 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 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 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 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 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 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 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2 第三章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
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1992年11月30日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2001年9月4日根据《建设 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 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 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 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 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 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 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 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和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 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城中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韶关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韶关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管 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韶府令第85号) (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1]3号)已经2011年7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艾学峰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韶关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 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以美化装饰为主要用途的城市室外公共活动空 间或景物、景点的照明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浅议北京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为配合制定北京市路灯发展指导意见的起草,路灯管理中心特别梳理了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有幸参与撰写并汇编整理出此文章。全过程描述了路灯从规划投入运行到最终的大修改进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点,特别是对和谐社会构建中关乎客服服务的部分,给予了浅谈,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关乎可持续发展的技改立项工程给予了定量的描述。希望以此凝结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多年经验的汇总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1页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 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 其附属桥梁。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交通 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 修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 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 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 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 建设与养护并重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编辑词条 目 录 ? ? ? ? ? ? ?1基本信息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基本信息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温政发〔2019〕92号 颁布时间:2019-11-19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 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 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 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2)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第11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 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 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 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 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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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探析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 1、交通设施的作用 交通设施的作用在于组织、管理、指导交通的运行,为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提供运行路线的环境条件,指示在具体情况下对 运行操纵状态的限制,以保障交通安全通畅迅速地行驶。交通设施包 括两类:一类为交通安全设施,即以工程手段保障交通安全,疏导车 流人流的设施或设备;另一类称为交通管理设施,用以体现交通管理 规章,控制行车、行人的设施。 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原则 2.1信号灯的设置原则 1)前瞻性原则。要求在道路建设之前就要对车流有个准确的估 计,提前考虑好信号灯的设置,要避免在道路建成之后随意设置; 2)特殊性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考虑在临时性交通流量大的路口, 比如学校、医院门口等,根据时间段设置红绿灯和黄闪灯,以提高道 路资源的利用率; 3)创新性原则。就是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口环境条件,不断创 新更科学更合理的信号设置,或者是向
城市道路与照明二级合同1
城市道路与照明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方双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 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 守。 第一条总则 一、工程名称: 二、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 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 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元(各单项工程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日期:2003-12-10 (1999年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 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 的道路。 公安、规划、工商、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 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各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 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 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 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 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2008年08月19日15时47分81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交通运输 “城市道路” “架空线”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 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 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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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油气储运专业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