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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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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6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07年 3月 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 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 2007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 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

1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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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 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 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 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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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 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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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1.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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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7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 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 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 级缴纳排污费。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 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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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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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 4.4

第1页共3页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 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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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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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4.4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人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 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人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 则。 第四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 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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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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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7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 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oo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 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 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 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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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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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4.7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 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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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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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4.3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第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 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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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6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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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4.7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9日公布1983年5月1日施行根 据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决 议》修订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和法律规 定的其他责任。排污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治理污染。对严重污染环境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污单位,可案法律规定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三条河南省境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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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9日公布1983年5月1日施行根 据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决 议》修订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和法律规 定的其他责任。排污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治理污染。对严重污染环境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污单位,可案法律规定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三条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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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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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6

1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 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 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 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 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 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 地01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2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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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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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4.8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9日公布1983年5月1日施行根 据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决 议》修订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和法律规 定的其他责任。排污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治理污染。对严重污染环境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污单位,可案法律规定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三条河南省境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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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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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4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 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 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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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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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6

附件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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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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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8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 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 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 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 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 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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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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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4

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http://blog.sina.com.cn/wunijianliang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业 健康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 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质 收费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负责制定运营服务费支付考核标准,负责提出运营服务 费支付意见。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水务 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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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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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 4.6

附件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 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 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 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 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 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 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 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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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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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 4.5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财综[2011]29号 【颁布时间】2011-4-25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 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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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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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4.6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 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 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 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 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 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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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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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4.4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 41号)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 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 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 (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 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 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 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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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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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5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 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 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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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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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 4.6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 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 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 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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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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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6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214号 【颁布时间】2008-7-11 【全文】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 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 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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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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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5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鲁政法(2006)7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 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 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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