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4-04-28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19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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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193项) 4.7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205 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拒绝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 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拒 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根据不同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5万元以下罚 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

古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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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环罚字[]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 详细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 款 (和《》第条第款)之规 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第条第 款 (和《》第条第款)之规 定, 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 帐号: 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环境保护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 五日内直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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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立 案 1、污控、开发、科技、监察、辐射等有关主管处(科)填报《立案审批表》; 2、《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处(科)送法制机构会签后,确定立案; 从受理到立案应在7日内完成。 调取 查证 1、主管处(科)派出调查人员,法制机构参与,案件调查需两人以上,主 动出示证件; 2、调查需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3、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 审 议 1、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较 大案件,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2、业务主管处(科)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并决定。 ↓ 告听 知证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业务主管处(科)的调查人员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 辩权利;2、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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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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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4.7

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环法字,2008?9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各级环保部门实施 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环保部门的工 作实际,省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并经2008年6月16日省 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 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二、本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确 实需要降低或者提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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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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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4.6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发〔2009〕42号 环境监察局各处室: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3 日召开的环境监察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 处室遵照执行。 附件: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2.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办理程序通知 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2009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一: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 “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 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 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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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热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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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墙改办(科)行政处罚流程图

市墙改办(科)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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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墙改办(科)行政处罚流程图 4.7

市墙改办(科)行政处罚流程图 |||| —→ 不需处罚拟处罚 (其中拟作责令停产、较大额罚款) 放弃听证或要求听证 超期未提出法规处组织 日常稽查专案稽查群众举报领导交办 审查立案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 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听取陈述申辩 复核不予处罚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 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 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 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当场填写处罚决 定书并当场交付 当事人 委领导批准不予处罚 构成犯罪,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事由和依 据 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 责人提出意见 委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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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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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4.4

序 号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0至7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处75至100万元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至3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 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处35至50万元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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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条款裁量基准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条款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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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条款裁量基准 4.5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条款裁量基准(一)(试行) 序 号 违法行 为 法规名 称 违法条款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 1 建设单 位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 自施工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 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 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 许可证。”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办法》第三条“依 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 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 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 规定,未取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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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8-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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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4.3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9年6月30日,市环保局以中环[2009]47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以 贯彻执行。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察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环境监察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出现下列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追究其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被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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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责任清单

重庆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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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责任清单 4.5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责任清单 序 号 行政权力事 项编号 行政权力事项权力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行政权利 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 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 费 情 况 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序 号 行政权力事 项编号 行政权力事项权力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行政权利 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 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 费 情 况 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1 124012000-5 00000000000 00927668700 1 环境监测人 员持证上岗 证考核合格 证核发 —非行政许可 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 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 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 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 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 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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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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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4.5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已经市环保局2012年第九次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9月7日 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为了贯彻实施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 做好环境保护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现将本市有关环境保护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办理 要求规定如下: 一、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豁免备案 (一)设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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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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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4.3

-1- 华环发,2011?38号 华亭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自查整改报告 县法制办: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华亭县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华政办 发﹝2011﹞47号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自查整改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2010年已办结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1件,专门组织 人员对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 -2-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办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监管和实施行政 处罚,所有办理的案件均属环境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监 管、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 资格证,做到了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实施行政处罚均严格按照立案、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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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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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 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 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 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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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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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6

xxx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环 境污染的应急处理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 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特制 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筑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 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实施和落实总体预 防作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重点任务,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 发生。 1.2.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 织协调能力,增强各部门和各要素的整合优势,保障应急处置的 资源配置。 1.2.3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的信息系统,确定我市的事故防范重点,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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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墙改行政处罚流程图

滁州市墙改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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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墙改行政处罚流程图 4.5

滁州市墙改行政处罚流程图 市墙改办按投诉、举报内容检查,并定 期对在建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抽查。 市墙改办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粘 土砖的,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建设单位 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市墙改办下达 处罚决定书,建设单位须于5日内到指 定国库账户缴纳罚款。 建设单位可在60日内向市政府或市经 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市中 级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流程图 建设单位应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 工前,向行政服务大厅经信委窗口提交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请表。 市墙改办根据工程概况核定缴费面积 和缴费金额。 建设单位到银行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至指定国库账户。 市墙改办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 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建设单位持 票据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滁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流程图 建设单位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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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例评析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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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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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4.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 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 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 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 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 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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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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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 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 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о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 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 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 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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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颁布)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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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颁布) 4.5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正式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 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 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 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 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 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 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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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改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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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4.7

-19- 市发改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 法证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 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 立案 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厅法制机构审核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 当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 依据,告知其 享有陈述申辩 的权利⋯⋯, 要求签名确认 违法事 实不成立 或违法行 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 政处罚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 当场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 人签名确认。 违法行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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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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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4.5

1 附件1: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限期治理决定书 深龙环字【2010】1号 单位:深圳市永恒旺五金氧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7102903926 组织机构代码:72470433-7 法定代表人:李锡区 地址:坪地街道四方埔工业区 邮政编码:518117 一、限期治理之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我局认定: 你单位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 污染物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监测报告》[(深龙)环监ww(pd)2009-02-021号,(深 龙)环监wd(pd)2009-09-021号,(深龙)环监wd(pd) 2009-10-034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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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矛盾与求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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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矛盾与求解对策 4.3

13 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矛盾与求解对策 文吴海燕wuhaiyan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戴银燕daiyinyan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conflictsandcountermeasuresofrelativelycentralizedpowerof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inurbanmanagement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依 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 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 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 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 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 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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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参考

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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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参考 4.5

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贵局*****(编号)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现委托下列代理人代理***(我单位) 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回避;代为要求中 止和放弃听证;代为陈述、申辩并出示证据;代为质证和辩论;代为 作最后陈述;代为审核听证笔录等有关文书。 附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七年十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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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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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4.6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 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 程中应当加强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 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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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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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4.8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篇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日照渔港监督处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 (2012) 为统一处罚标准,确保渔业行政执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公开,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为名称: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 (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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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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