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转发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镇江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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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时,按20%的比例扣除各地违法用地风险保证指标留存市本级。留存的指标优先用于各地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可以保留的违法用地项目补办报批手续。全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8%,或土地违法案例被省及省以上国土部门直接查处的,提高该地区下一年度违法用地风险保证指标扣留比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土地联合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对正在查处的违法用地,国土部门应将项目违法用地情况及时函告上述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相关机构,相关部门、机构应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立国土、公安部门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国土部门应明确巡查范围和职责,市国土部门对辖市、区巡查情况监督每月不少于1次,辖市、区国土部门对本辖区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基层国土所巡查每月不少于8次。巡查工作中,未按巡查方案或计划进行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应报告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以及应立案查处而未及时立案查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市国土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对各地开展执法巡查和违法用地执法情况每月通报,对当月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0亩、违法用地总面积超过200亩的(含上月发现违法用地未整改到位面积),所在辖市、区列入市土地执法重点督查地区,市监察、国土部门实施联合督查。在违法用地整改到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前,暂停该地区农转用审批。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
各级国土部门对已立案查处,并下达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混乱,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或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或对土地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有关辖市、区、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有关部门对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国土部门。市监察、国土部门负责对各地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和办理情况备案并每月督查。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宁政办发[201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司法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2008-09-09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 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 事业单位: 十多年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 在补充耕地、 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 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土地整 理复垦开发工作还存在目标单一、补充耕地力度不够,占补平衡任务没有完 全落实,规划统筹乏力、资金征收使用还有差距、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 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
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的过程中,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对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实施,最终实现土地管理的总目标。
琼建定[2009]40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主要是追究行政责任,包括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将土地犯罪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