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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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常见问题

  • 如何理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即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途径及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政府采...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什么?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属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部门规章,因为部门符合部门规章法律形式的要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

  • 政府采购信息在哪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财办库[2003]56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文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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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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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WORD格式,共5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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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22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财政部发布22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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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4页

评分: 4.4

财政部发布 22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三百九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9号)的 相关规定, 现将本机关对 “2016 中央民族大学大学保安服务 项目”(项目编号 GC-FG160483)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 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 1:北京时代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 科安)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凤庵村北 当事人 2: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 威远)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南里 2号院 当事人 3:中央民族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7号 当事人 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 9号院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 1.时代科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业绩合同是 虚假材料。 2.时代科安提供的部分人员的证书信息是虚假信 息。 3.排名第二的戎威远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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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

公告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或者在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可以指定本地有影响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介,应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 信息公告信息

第七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人大、政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采购结果;

(六)中标信息;

(七)违规通报;

(八)投诉处理信息;

(九)上述信息的变更;

(十)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 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 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四)定标地点、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地址:

(六)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一)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四)更正内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内容必须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各级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供给指定媒介。

第十七条 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在开标之前做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第十八条 中标公告提交程序。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新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管好“乱伸的权力之手”。

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二)公开范围及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三)公开渠道。

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获取信息,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相关标准规范和说明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

1.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4.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5.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6.更正事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7.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8.单一来源公示。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9.终止公告。

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1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五)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指定并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技术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完善信息公开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水平,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应当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完成主要技术改造工作,确保合同公开等新的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做好跟踪回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回应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预判、预案和跟踪,主动发声,及时解惑。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免费刊登信息。

主要功能

招标,采购,全国招标,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标书制作,招标公告,采购招标信息,工程造价,工程预算,造价,预算,标书代理,代写标书,投标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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