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印发机关 | 国家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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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日期 | 1998年11月23日 | 实施日期 | 1999年1月1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1998-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23日建设部发布)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相配套,加强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确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为2000年全面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摸索经验,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范围
(一)此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只限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范围内实施。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执行)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按国务院有关部、局和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行业工程项目等级分类标准执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制度。过渡期内三级及以下项目是否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资质和内部质量管理
(一)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与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双控管理。具有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等级单位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甲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4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名);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8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3名)。
乙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2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各);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5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名)。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是指在设计单位法人领导下,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按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从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等工作。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并应享有相应的待遇。
(四)凡属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五)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审定人和结构专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签字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中签字。
(二)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上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容)负责:
方案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目录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修改设计文件:每页的图签内或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设计单位聘用注册结构工程师时,必须依据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定聘用合同。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个别年龄达到70岁,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受聘执业。
五、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
(一)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印样和签字字样目录,作为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有关审查工作的必要依据。从1999年1月1日起签定合同的凡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报批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如未加盖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设计项目须填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登记表》,年检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在聘用单位执业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结构工程师因特殊情况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时,原聘用单位与新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注销和注册手续,并向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
(四)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或破产时,该单位有责任做好其注册结构工程师后续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须加盖中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六、离退休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管理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本单位继续执业。当本单位不再返聘后,方可受聘于其他设计单位继续执业。
(二)在接受其他单位聘用时,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新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更换执业专用章。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过渡期内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甲乙级设计单位,允许有一年的过渡期,可与能满足单位设计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控管理要求的单位进行合作设计,签定合作设计协议书,并由合作设计单位指派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和结构设计审定人,并经签字盖章后,设计文件方可生效。合作设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2000年必须达到规定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
(二)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过渡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
(三)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2100433B
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专业名称 学位或学历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
本科毕业5年才能考……而且考注册结构工程师还要有的公司。还得有工程经验~~~小伙子接本考研吧~要不工作几年再说~现在先别想注册那事呢……因为结构工程师要是这么好考的话就不值钱了~~~是吧
执业资格,同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啥的是同一类的,职称是你是工程师还是高级工程师还是教授级高工或者研究员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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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规定如下:一、实施时间及范围(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主要负责人就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主要负责人就《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1: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与即将到来的“双11”有没有关系?
这部《规定》非常重要,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规定》的内容涉及不正当竞争、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总局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分析,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制定过程严谨规范,确保《规定》是一部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双11”等大型集中促销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殊时段,成为企业集中开展促销、全民消费的重要时间节点。虽然《规定》在12月1日生效,但在“双11”之前公布,有利于进一步释放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的信号,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
问题2:《规定》主要针对哪些突出问题?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重要消费习惯。近年来,网络促销模式不断翻新,出现了电商平台“6·18”“双11”集中促销、网络“直播带货”等新的促销方式,也催生出许多问题:
一是促销手段多样。“进店送”“扫码送”等不与直接销售商品挂钩的新型促销模式,对传统监管理念造成冲击,监管部门在能不能管的问题上存在疑虑。《规定》明确了为了招揽客户、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有奖销售规制的范畴。
二是促销行为不规范、违法促销还时有发生。比如:“先提价后打折”的虚假打折、欺骗性有奖销售、使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规定》对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性有奖销售作出明确禁止规定。
三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促销活动中“红包”“优惠券”等促销信息名目众多,折扣、优惠算法复杂,消费者往往不了解促销规则,缺乏辨别力,在受到虚假促销行为的诱惑、欺骗下,容易冲动消费,产生消费纠纷。《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促销要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3:《规定》有什么亮点?
一是在一部《规定》中融合、细化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促销中常见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法律中有关促销的行为规范进行梳理,明确法律适用,有助于推进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二是明晰权利义务边界,有利于经营者遵循,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规定》通过“正向指引”加“反向禁止”的方式,既在一般规范中对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守的规范予以明确,又在具体行为章节中对违法促销方式予以禁止,为经营行为提供指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结合新的形势变化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化细化,化解难点、堵点问题。针对网络促销中促销信息不明确、促销页面转瞬即逝、消费者维权难、监管部门查处难等情形,对电商平台开展促销作出专门规定。一方面规定,平台统一组织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另一方面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在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平台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问题4:《规定》出台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会带来一些什么影响?
《规定》通过对促销行为进行规范,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规范促销行为,使得经营者更多是通过提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赖,而不是通过不正当地刺激、诱导消费者进行不理性消费。《规定》有助于提升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二是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不公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维护公平竞争,更大程度上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例如《规定》明确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就是为了防止通过高额有奖促销手段,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三是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良性发展。从更深意义上来讲,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消费选择会倒逼消费模式升级,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大动力,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问题5: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实施好这部《规定》?
《规定》的颁布出台,对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促销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总局将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规定》,引导经营者知法懂法、自觉守法,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组织专题培训,确保《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预警监测分析。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加大监测预警力度,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准确适用《规定》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严惩顶风违法经营者,规范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深入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形成规模打击震慑效应。
四是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和剖析。分批分类曝光典型案例,汇总分析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总结各类案件表现形式和内在规律,给违法违规行为“画像”,使监管部门、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合规违规形成明确清晰的认识,共同构建合规经营、抵制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