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西宁市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编    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市    长 李津成 发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应协助统计机构做好统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和控告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方案,布置实施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制定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现代化建设规划,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职权。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部门统计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统计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并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上岗合格证》。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事,遵守统计保密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技术职称,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

第三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规定参加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召开的统计调查方案布置会,接受统计任务。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部门(含中央、省级驻宁部门),按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调查方案。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汇总、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制发统计调查表和进行统计调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其他单位、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须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四)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违反上述规定的调查表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拒绝填报,并有权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禁止利用统计调查从事误导性的评价和咨询活动。对于公民、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改,或者授意、强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修改;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的,应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二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资料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提供、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全市性统计数据以西宁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各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与本部门报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有关统计资料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在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可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计登记制度。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必须进行统计登记。新组建的单位在成立或者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变更登记。统计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章 统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统计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执行统计检查时,统计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统计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询书》。被检查对象自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应当在要求期限内据实答复。

第五章 法律现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枫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经营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统计调查对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擅自进行统计调查查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的;

(三)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间拒不如实答复的;

(四)无正当理由,统计调查对象内部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一年后仍未取所《统计上岗合格证》的;

(五)擅自公布未经人民政府统机构审核的数据或错误地公布统计数据的。

第二十九条 对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三十条 阻挠、拒绝统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RX-V2.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30-50M²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华业

13%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30M²以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50-120M²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计管理系统 具有国家级正式赛事使用认可,在奥运或亚运场馆建设中被采用; 体育场馆专用管理系统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深圳市华夏逸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管理 YSP9-GUD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佛山市瑞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网行为管理 ASG5520 ASG5520交流主机(12GE电+12GE光,含1对Bypass,2T硬盘,包含集中管理中心软件,3年特征库升级许可)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深圳市扬天世纪网络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9A15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功率120kW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功率160kW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9A15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功率240kW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功率120kW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9A15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WC27-10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统计管理系统 统计管理系统|1套 2 查看价格 四川联合众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2018-06-01
统计管理系统 统计管理系统|1套 3 查看价格 四川巨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   2018-05-31
统计管理系统 具有国家级正式赛事使用认可,在奥运或亚运场馆建设中被采用; 体育场馆专用管理系统|1套 1 查看价格 深圳市华夏逸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  达州市 2016-02-18
统计管理系统 JOYI-AFC500|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   2020-07-05
病案统计管理系统 详见建设方案|1套 1 查看价格 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4-19
客流统计管理软件 基础客流包含:双目客流,密度客流以及客流对接、统计管理等.双目客流:支持按时间、统计组,监控点,设备对客流数据进行统计;支持客流同环比;支持客流实时数据展示密度客流:支持按时间、统计组,监控点,设备对密度数据进行统计;支持密度同环比;支持客流实时密度展示|1套 1 查看价格 深圳市澳斯联科实业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3-25
能效管理能耗统计 1) 能耗统计:平台实现对智能表计数据进行实时显示,对能源表计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实现对区域、设备、能源分类/分项等多维度的统计、分析、展示功能;2)实时监控:对于用电、用水、冷热量等能源消耗进行|1个 1 查看价格 广州赛瑞电子有限公司 全国   2022-11-28
工作管理 1.支持申请创建自己的工作2.工作室审核:审核工作室,并支持给工作室分类,包括名师工作室、新锐工作室3.管理工作室:工作室创建人可以对工作室成员管理,工作室栏目维护、工作室资源维护、公告|11 1 查看价格 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7-23

第24号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可以到科园路审批大厅咨询`领表申请也在那房子是很多人的梦想,而对中低收入家庭来说,经济适用房是它们实现梦想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南宁市近日出台《南宁市经...

  •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地址:西宁市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 西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系属西宁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县级建制。2004年3月根据国务院及省、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要求,在原资金中心的基...

  •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西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黄河路23国源大厦9层,系属西宁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县级建制。2004年3月根据国务院及省、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要求,在原资金中心的基础上...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文献

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5页

评分: 4.5

1 江西省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有效地组织收费公路统计调查 工作,准确和全面了解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加强收费公路行 业管理,做好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工作,依据交通部《交通统 计工作管理规定》 及《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开展的各项收费公路统计调查工作必须依 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 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公路统计调查工作 的领导,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 化建设,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收费管理部门是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的归 口部门,执行本级的收费公路统计的职能。省厅财务审计处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省的收费公路统计调查 工作,各单

立即下载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6页

评分: 4.6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txt38 当乌云布满天空时, 悲观的人看到的是 “黑云压城城欲摧” , 乐观的人看到的是 “甲光向日金鳞开” 。无论处在什么厄运中, 只要保持乐观的心态, 总能找 到这样奇特的草莓。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38号 《西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二○○ 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燃气工程(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 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市生产、生

立即下载

(1991年3月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本省的贯彻实施,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本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报送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在决定或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本办法修正案实施前未办理登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定期发布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视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逐步实施统计工作现代化,确保统计任务的完成。

企业事业组织必须根据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台帐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分层次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由省统计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中级以下专业职务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对统计理论、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工作。

第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督促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二)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和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更新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五)享有与本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人员同等的提级、提薪和奖励等待遇。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统计法规,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三)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予以抵制,并如实向本单位或上级统计机构报告;

(四)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事业组织、家庭、私人单项调查资料的秘密。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报告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政府统计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改或授意、胁迫统计人员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严禁滥发统计报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检举揭发。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除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按《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本部门制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对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受表单位和调查单位必须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有关单项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报表,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社会、科技综合统计资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公布,其它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在统计机构公布前公开引用。各部门需要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统计资料核对一致。

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应报经有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注明提供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比、考核、表彰和奖励所用的统计资料,应以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定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和标志;不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检查、查封被检查单位的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的材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化,对本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起到较好的作用,并收到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通过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勇于检举和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六)在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造及在改进统计教育或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七)严守国家统计保密规定,同泄密行为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八)对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实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监测和预警成绩突出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况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八)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统计法规,视情节轻重,由统计机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的,由统计机构提请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追回所得。

第二十一条 违反统计法规,除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外,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建议;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处埋;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接到统计机构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二个月内不依法作出处理的,由统计机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在预算外资金或在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企业的罚款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对违法责任人的罚款,由个人承担,单位代扣,不得由单位报销。罚款收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统计局。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宁市教育局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

西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西宁市公安局

西宁市民政局

西宁市司法局

西宁市财政局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

西宁市水务局

西宁市商务局

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西宁市应急管理局

西宁市审计局

西宁市外事办公室

西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西宁市统计局

西宁市体育局

西宁市扶贫开发局

西宁市医疗保障局

西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信访局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西宁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西宁市水务局现任领导

西宁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仁义

西宁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方得红

西宁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星学谦

西宁市水务局副局长:同海红

西宁市水务局副调研员:唐明、肖南颖、秦文俊、王晓平

西宁市水务局历任领导

西宁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文渊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