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8日西宁市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 ,对绿色建筑从项目规划与立项、设计与审查、施工与验收、运营管理等过程进行了规范。将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强化绿色建筑管理要求,明确各开发地块落实绿色控制指标,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同时,规定了绿色建筑引导与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18年2月1日
属    性 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 西宁市人民政府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为了促进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营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我市作为全省推进“四个转变”、践行绿色发展的排头兵,依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近日,出台了《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化城乡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有力抓手,同时也是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重要制度保障。

《办法》总计8章47条。对绿色建筑管理涉及到的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管理职能分工,涵盖了从项目规划与立项、设计与审查、施工与验收、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全面规范绿色建筑各方行为。

《办法》规定,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综合整治及抗震加固,应当同步实施绿色改造。

为加强规划和建设过程的管理,从源头上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办法》规定:一是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环节,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二是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三是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在报送工程设计方案时附节能审查意见。

为了有利于确保节约能源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建筑节能降耗。《办法》规定:一是对新建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向社会公示测评结果。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提出强制性要求。三是为了充分发挥能耗监测数据作用,挖掘节能潜力,建立能源审计、能耗限额与能耗公示等制度,要求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工作,确保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均应履行绿色建筑管理责任,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否则将给予相应处罚。 2100433B

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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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营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国家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市域内其他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各园区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绿色发展考核内容,对绿色建筑目标完成情况和执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评价,按年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宣传、教育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增强全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

第八条 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等工作,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建设领域诚信信用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九条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环节,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重点片区规划时应当结合片区发展确定绿色建筑实施目标,编制区域内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设立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工程选用的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安装、运行费用,纳入投资估算。

第十三条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 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设计要点。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处置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划拨用地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设计要点。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划拨决定书时依据规划条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

第三章 设计与审查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综合整治及抗震加固,应当同步实施绿色改造。

第十八条 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方案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审查要点,并按审查要点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在报送工程设计方案时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设计内容。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选用国家及省级绿色建材推广目录中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包括:

(一)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采暖(空调)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产品;

(四)低影响开发(海绵城市)设施、雨水收集、可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五)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六)垃圾分类收集技术与产品;

(七)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产品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经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符合性结论,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设计要点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纳入绿色建筑项目统计范围。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向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不得低于原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方案应当明确降低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等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向社会公示测评结果。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新建或者进行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入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进行营运,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源效率测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将绿色建筑纳入平台管理,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应当接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向平台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第三十四条 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每年向社会公示能耗统计分析数据或者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绿色建筑,可向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能源消耗指标、节能、节水措施和保护要求、屋面及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六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及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市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二)获得“二星级”以上运行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相应加分;

(四)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绿色建筑,屋顶和墙面的绿化面积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适应本地气候类型和节能减排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成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要求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

(二)委托项目设计时未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四)未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或者未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

(五)未能保证计量传输系统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的;

(七)未使用绿色建材和节水设施的;

(八)未安装生活废弃物分类收集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未编制施工图绿色建筑专篇的;

(二)公共建筑项目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同步设计可再生能源、节水设施或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第四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节能审查意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进行落实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报送建筑能耗数据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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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强化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区城乡建设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 色建筑“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规、政 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 境和减少污染,为人 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全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由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适用本办法,申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 业建筑参照执行。 第四条从 2014年 9月 1曰起,区内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执行《宁 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导则》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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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因地制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质监、环境保护、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等,制定辖区年度绿色建筑发展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应当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建筑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范围,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执行标准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将绿色建筑行业相关违法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

鼓励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绿色建筑项目时,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和指标要求,保障绿色建筑项目增量成本和绿色施工费用的投入。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在重点区域城市设计中纳入绿色建筑设计内容。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规划指标要求。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项目报审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并保障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建设全过程的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中,落实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不同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自出具审查合格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绿色建筑施工图和建筑节能施工图的审查情况应当同步报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通过审查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设施工方案,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绿色施工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

施工过程中发现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审,重审通过方可进行相应的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的专项内容。

第十八条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全过程实施情况和绿色建筑备案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变更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绿色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标识认证

第十九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为建筑用能管理、节能改造和碳排放交易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建设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

前款所述建筑属于新建的,其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向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稳定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建筑的不同类型制定分类建筑能耗标准定额,结合能耗监测数据,适时公布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名单。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对旧城区和旧小区进行综合整治的同时,应当进行绿色化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绿色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将共有绿色建筑节能设施纳入物业服务管理和维护范围。

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绿色建筑申报取得绿色建筑设计和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章 技术应用及推广

第二十六条绿色建筑应当采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能和水(地)源热泵、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与回用、透水地面、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余热回收等技术,选用本土植物、二级以上能效等级的高能效设备以及节水型产品。

第二十七条新建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筑、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分布式太阳能发展规划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划定具体实施的建筑范围。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应当执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标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

绿色建筑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和雨污分流技术,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绿色建筑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第二十九条绿色建筑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材,推广使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

第三十条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或者地下空间,进行融合园林生态系统的多层次和多功能的绿化、美化。鼓励对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十一条绿色建筑的居住空间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通风、采光、隔热保温、隔音降噪以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推行绿色施工标准,加强施工现场噪声和光污染、水污染控制,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第三十三条鼓励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鼓励建筑按照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智能化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建筑体系。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绿色建筑发展、推广等相关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制度,对经评定为示范工程的,授予珠海市绿色建筑或者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

鼓励绿色建筑申报国家和广东省的绿色建筑创新示范奖项。

第三十六条 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和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建筑创新示范奖项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

第三十八条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换证、项目招投标中按规定给予优先或者加分等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图机构、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关于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 2100433B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宁市教育局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

西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西宁市公安局

西宁市民政局

西宁市司法局

西宁市财政局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

西宁市交通运输局

西宁市水务局

西宁市商务局

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西宁市应急管理局

西宁市审计局

西宁市外事办公室

西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西宁市统计局

西宁市体育局

西宁市扶贫开发局

西宁市医疗保障局

西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信访局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西宁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西宁市水务局现任领导

西宁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仁义

西宁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方得红

西宁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星学谦

西宁市水务局副局长:同海红

西宁市水务局副调研员:唐明、肖南颖、秦文俊、王晓平

西宁市水务局历任领导

西宁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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