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复垦的环境效应及其案例研究

《土地开发复垦的环境效应及其案例研究》是由中国矿业大学担任第一完成单位,由卞正富、李钢、张国良、闫庆武、张绍良、齐淑娟、路云阁、杨本志、赵华、冷海龙担任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项目。

土地开发复垦的环境效应及其案例研究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土地开发复垦的环境效应及其案例研究 成果登记号 20050090
第一完成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 项目类别 科研项目

研究了土地开发复垦的理论基础,从现象到本质再到应用,将土地开发复垦中的环境问题分成与土地开发复垦的对象没有直接关系及与土地开发复垦对象有关两部分,并从实际工作出发,将其分为三个层次。在对土地生产过程分析的基础上,将土地生产的影响要素归为投入要素、土壤要素与环境要素三方面。三要素缺一不可,且存在一最佳匹配状态,土地开发复垦行为就是实现这一最佳匹配。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了复垦土壤生产力评价的修正模型、复垦土地生产力的耗散结构模型、复垦区域生态系统能量流动的分室模型、开发复垦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评价的多样性指数。重点开展了沉陷区土壤退化与原生扰动土复垦利用、矿山土复垦中的环境问题、矿区水土流失及其控制等矿区水土环境要素案例研究,利用上述理论成果指导了铜山县采煤塌陷地复垦、新沂市岗岭荒地开发与睢宁县废黄河滩地开发三种不同类型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 2100433B

土地开发复垦的环境效应及其案例研究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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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登记号

20050090

项目名称

土地开发复垦的环境效应及其案例研究

第一完成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

主要完成人

卞正富、李钢、张国良、闫庆武、张绍良、齐淑娟、路云阁、杨本志、赵华、冷海龙

研究起始日期

1998-12-01

研究终止日期

2002-12-01

主题词

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土地质量;土地生态

任务来源

06;

计划名称和编号

BQ98044

土地开发复垦的环境效应及其案例研究常见问题

  • 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的区别与联系

    土地开发:狭义的土地开发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广义的土地开发还包括已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约经营程度。土地整理:是...

  • 土地开发、平整、复垦是否要经过审批?

    是的,需要审批。由申报单位凭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向市级国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同意后由申报单位直接上报省级耕地保护部门,并抄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项目申报条件:1、纳入项目区的地块,在县、乡两级土地...

  • 土地复垦工程

    http://www.ahtd.org.cn/system/UploadFile/20100226115309.doc

土地开发复垦的环境效应及其案例研究文献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定义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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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3

土地整理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 调整土地关系, 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 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 根据我国国情, 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 点在农村地区。 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 (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 (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 (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 (5)复垦废 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土地整理的另一种解释 ,指在一定区域内, 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或用途, 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促进土地的 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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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理系统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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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南阳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理系统应用研究 项目建议人:靳松强 (签字) 所在单位:南阳市国土资源局 (盖章) 起止年限: 2011年 5月-12月 (签字) 联系人:刘向阳 齐南 联系电话: 0377-63108310 2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制 二〇一一年 四月二十八日 编 写 提 纲 一、立项(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拟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或主要技术指标 四、项目实施内容、期限及各阶段工作 五、预期成果 六、经费预算 七、项目负责人及研究梯队简介 八、专家组评审意见 九、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3 一、立项(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 中发〔1997〕11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这是土地 开发整理一词最早写入中央政府的文件中。 1999年《土地管理法》,确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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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相对平衡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开发复垦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农业、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复垦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复垦土地。对新开发复垦的农业用地,参照国有土地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二章 土地开发复垦规划

第五条 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应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

第六条 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

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开发复垦耕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上,其它土地2公顷以上,由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开发复垦耕地1公顷以下,其它土地2公顷以下,由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备案;超过市批准权限的,经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按国家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章 土地开发

第八条 土地开发是指对非耕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其变为耕地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开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

(二)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三)综合开发,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四)同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相结合。

第十条 土地开发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选址、签订开发协议、组织开发验收、进行土地变更归档。

土地开发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耕地者向所在地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申请书;

(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开发造地的选址、可行性论证;

(三)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耕地者签订土地开发合同;

(四)开发耕地者编制工程预算、绘制土地开发平面图、组织施工;

(五)土地开发工程完工后,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验收;

(六)验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已取得开发治理“四荒”使用权后,将“四荒”开发为耕地的,经水利、土地部门验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土地开发:

(一)在25度以上坡度的荒山上开发耕地项目;

(二)污染环境的开发项目;

(三)影响防洪的围滩造地项目。

第四章 土地复垦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以及自然灾害等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包括下列情况:

(一)因采矿、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对地表直接挖损活动,破坏了原来地形地貌的土地;

(二)因地下开采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

(三)因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物堆积压占的土地;

(四)工业排污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

(五)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十三条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承担土地复垦任务。

第十五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规定;工艺设计应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土地复垦具体措施,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第十六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并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复垦土地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返回复垦押金;验收不合格,责令复垦单位或个人继续整治,也可用复垦押金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整治。

第十九条 有复垦任务而不进行复垦的单位,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第五章 资金及使用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是指从非农业建设用地收取的专款用于开发复垦耕地的资金。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主要来源:

(一)非农业建设用地收取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二)耕地占用税;

(三)基本农田保护费;

(四)耕地复垦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应提取的部分;

(六)从征地收费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

(七)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政策性投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计划指标提出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类资金使用比例:

(一)每年收取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不低于70%用于开发新菜田;

(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70%用于开发复垦减少的耕地面积;

(三)基本农田保护费和耕地复垦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复垦;

(四)从征地费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50%用于土地开发与复垦;

(五)从土地出让金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50%用于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的用途:

(一)开发复垦耕地的补贴;

(二)开发复垦耕地的借款和贷款;

(三)土地开发复垦贷款利息的补偿;

(四)土地开发复垦前期勘测论证、规划设计费用的支出;

(五)土地开发复垦所需专用机械设备及测绘仪器、照像器材、图纸、档案等费用的支出;

(六)对开发复垦耕地、保护耕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逐步由无偿拨付改为有偿投入。

第六章 开发复垦土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开发的土地,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开发复垦(不含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的复垦,下同)后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自下年起3年内免收农业税,免缴征购粮任务。

第二十七条 开发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使用年限,在确定的年限内可按用途自主经营,也可继承和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新开发复垦的耕地达到确定的使用年限时收回重新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原开发复垦者可优先取得使用权。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罚款。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公顷每年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请。

第三十一条 土地开发复垦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是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负责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的实施工作,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开发、统一验收、统一管理;承办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论证、申报、测绘、施工发包、质量督查、项目入库、统一归档等具体工作;承办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先行开发储备土地,有偿向建设占用 耕地的单位提供“先补”的耕地;负责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项目的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申请验收工作。

矿区土地复垦根据其用途可分为农业复垦、林业复垦、鱼业复垦、自然保护复垦、水资源复垦和工业复垦等。其中农业复垦和林业复垦是最普遍的。在我国由于耕地面积有限,复垦的核心便是恢复耕地。而作为被破坏土地开发最可靠、最经济的林业土地复垦虽已得到愈来愈广泛的重视,但是其研究和应用仍局限于单一植被恢复为主,很少或基本未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无法满足矿区生态系统恢复的要求。

从土地复垦的工艺来看,一般分为有覆土复垦工艺和无覆土复垦工艺两种:

有覆土矿区土地复垦工艺:表土的采集、储存和复用一岩石的排弃和回填一场地整备一铺垫表土一耕作种植。采石场中土壤的粒度组成较大,大粒度矿石的比例较高而不适于植物生长;排土场及尾矿场的土壤质地大多有别于耕地土壤;土壤的理化性状如粒度组成、孔隙状况等不适于生长植物以及土壤中含有对植物生长有害的元素和化学物质而使土壤必须加以处理方可种植作物。

无覆土工艺:。矿山排土场、尾矿场甚至风化较好的采石场,其表层土质与耕作土壤相近,无需进行表面覆土即可种植,如表层土质与耕作土有较大的差别,如酸性或碱性过高、粘粒含量偏低、某些化学物质的含量过低或过高、土壤肥力低等,可以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在无覆土的情况下进行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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