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沈阳市价格协会 | 所属地区 | 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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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价格 | 属 性 | 协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沈阳市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TTION OFSHENYANG 缩写PASY
第二条 沈阳市价格协会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研究价格政策、价格改革、价格工作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为政府、社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间于学术研究与提供价格服务双重任务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由与价格工作和价格研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从事价格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社会价格咨询与服务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价格协会、辽宁省价格协会、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市价格理论研究、价格管理和实际工作者以及一切热衷于价格研究的相关力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管理机制、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研究活动,探索价格形成和运行机制,为提高我市价格理论和价格工作的水平,推进价格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沈阳市物价局和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沈阳市价物价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会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交流价格理论和实际工作的问题和经验,研究、介绍国内外价格理论、价格政策、价格法规等有关问题。
(二)开展专题价格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举办价格管理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编印价格书刊、学术资料等。组织开展全市价格研讨优秀成果的评选和表彰。
(三)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普及价格知识,培训价格工作人员。
(四)接受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其搞好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
(六) 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价格信息、咨询、协调、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协调、解决沈阳市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价格矛盾,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七)参与全国性及省际间价格理论学术交流活动。
(八)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九)向国家、省等有关部门和行业,提出新的价格工作发展思路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表彰、奖励在价格工作公益宣传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一)组织或协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等活动,促进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邀请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价格相关的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研究院所等。
企业会员为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济规模的企业。
个人会员为对价格研究有一定成果或对价格工作有较丰富经验以及热心参与、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个人。
特邀会员为经济学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价格理论有研究或物价工作有实践经验;
(五)本会会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经本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获得本会在咨询、价格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四)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二)接受本会委托,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交价格问题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活动经费;
(五) 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或部门有关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积极开展价格理论学术研究和宣传,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情况可设名誉会长和顾问。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基本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有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增补与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闭会期间,有会长办公会第是八条规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任务是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若干专门机构,从事本会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会员等专门机构,从事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以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名誉会长、秘书处收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名誉会长的聘请。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 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 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 负责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选,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 负责提名优秀学会工作者、优秀论文作者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六) 负责完成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严格遵守《会计法》,严格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1979年沈阳市价格学会成立。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宣传价格政策与法律法规、交流价格工作经验与学术观点、开展价格咨询与服务,为政府价格决策和企业价格决策服务,在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配置资源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6月沈阳市价格学会更名为沈阳市价格协会。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物价局。法人代表阮建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沈阳市民政局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中国价格协会、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沈阳市价格协会现有理事112人。其中常务理事22人。协会内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协会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158号
2015-05月沈阳房价 7434元/㎡ 红五月已过,上周沈阳楼市成交回落较猛。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沈阳)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六月首周(6月1日-6月7日)沈阳商品房成交面积1...
你需要考虑两点 一点是,国家调控;第二点是,通货膨胀。所以国家调控肯定房价会有所下降,但那是整体来说还是会上涨的。建议这段期间多看一下相关楼市新闻,找好拐点,尽快出手……
商铺售价: 275 万元 商铺面积: 80
2007年沈阳市第七期指导价格(沈阳)——2007年沈阳市第七期指导价格(沈阳) 包括 ◆黑色及有色金属 ◆水泥、商品混凝土及外加剂 ◆砖、瓦、灰、砂石 ◆装饰块料 ◆装饰板材 ◆装饰线条 ◆玻璃 ◆电线电缆 ◆给排水...
为了分析沈阳市商品住宅市场情况,根据国内外编制价格指数的方法,结合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采用特征价格法对沈阳市商品住宅价格指数进行研究.选择16个特征变量,采用半对数模型构建沈阳市商品住宅特征价格模型,并对模型进行检验,确定影响沈阳市商品住宅价格的14个特征变量及相互关系.通过价格指数计算公式,计算出2006年至2013年沈阳市商品住宅特征价格指数,得出沈阳市商品住宅价格增速正在逐年减缓的结论,并对未来市场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本会自成立以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杜绝同业恶性竞争的机制,维护了开放透明、公平有序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环境。2004年11月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成立了专家鉴定委员会,为房地产估价纠纷的调处、裁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
业务范围:
1、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
2、开展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3、开展市内外同行业交流协作、考察学习,推动发展沈阳市房地产估价行业。
4、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各项培训工作。
5、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开展各项有益活动。
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机构设置为:理事会、秘书处、专家鉴定委员会、学术交流组、培训教育组、纪律考核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房地产评估质量,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及《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本准则所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是经辽宁省建设厅及沈阳市房产局依法批准进入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的、持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本准则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经依法准入本行业,在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本准则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参与执行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在本市从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取得辽宁省建设厅及沈阳市房产局核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及其颁发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五条执业人员应取得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或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入会手续,成为协会会员。
第六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条执业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九条执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本协会每年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执业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估价师改变执业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二)熟悉掌握评估技术规范、规程和掌握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市场信息,能把掌握的评估理论知识和评估实践相结合,独立完成承接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履行房地产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房地产权属核实、现场实地勘察状况以及评估方法选择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资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签订评估协议:评估业务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房地产评估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房地产评估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查勘:执业人员必须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用摄影手段,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资料准备: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具备后,方可进行评估。
(五)选用评估方法:执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房地产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评估方法。评估一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一般不少于两种。
(六)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按规范的规定格式书写。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执业估价师撰写的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有审核估价师、责任估价师及其他执业估价师签名、盖章(即本协会统一颁发的执业会员估价师专用印章)及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机构统一收费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按执业规则规定,完成评估业务后,由机构统一收费;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
第四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主动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在委托单位有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以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
(四)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七)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八)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九)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十)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二)未按《沈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资质和从业范围要求进行从业及对评估报告进行结果备案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应有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在申请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原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条凡有违反本准则行为者,由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依违章违规的不同情况,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则建议辽宁省建设厅及沈阳市房产局予以行政处理,降低或暂停或撤消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其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情节严重的则建议辽宁省建设厅及沈阳市房产局暂停或撤消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经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发并报辽宁省建设厅及沈阳市房产局备案,本准则由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以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保企业以及有与电梯相关的专业院校、电梯配件厂商、物业公司、房地产企业自愿结成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
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
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英文译名:shenyang elevator installation maintenance association。
第二条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以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保企业以及有与电梯相关的专业院校、电梯配件厂商、物业公司、房地产企业自愿结成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为会员单位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广大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联络同业,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争议,发挥行业群体优势。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沈阳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场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梯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
(2)开展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推动电梯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转让。
(3)组织行业的技术力量,开展电梯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
(4)举办电梯技术讲座,组织各类培训班,开展电梯技术咨询、评估服务。
(5)编辑出版《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电子杂志及有关电梯的市场信息和技术资料。
(6)开展同国外电梯界的联系,组织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7)研究和解决行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做好安装维保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和纽带。
(8)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采取团体、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凡承认《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修技术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参加我会活动的相关组织及个人,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参加协会的单位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2)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后,向理事会提出考察报告;
(3)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4)大力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协会工作的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研究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闭幕后7日内,应将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报主管单位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4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讨论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4)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聘请顾问、名誉理事;
(7)决定本协会的机构设置;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1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任期年限4年,但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如会员大会通过决议更换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更换。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团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有市社团管理局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
2012年2月24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