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沈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1999年0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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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1999年03月22日 | 颁布单位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根据《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处)在区、县(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维修
第五条 本市公厕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公厕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六条 下列地域和场所应设公厕:
(一)广场周边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市场;
(四)居民住宅小区。
第七条 公厕的相间距离:
(一)主要繁华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
(二)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繁华街道宜小于300米;
(三)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为750—1000米;
(四)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为300—500米(宜建在商业网点附近)。
第八条 逐步发展附属式或联体公厕,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新建的公厕必须是水冲厕所,逐步改造原有旱厕,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建公厕。
公厕建设应与各类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其规模按500人一个蹲位计算。
公厕建筑标准按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共场所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数量不足的,应按照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扩大或者新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厕周围乱丢垃圾污物、乱涂乱画、搭建其他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拆除、占用公厕或将公厕改作他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公厕的,须经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按规划确定的位置重建;不需要再建公厕的,由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理单位易地代建,不需要易地代建的,可收取重建公厕投资费用1—2倍的补偿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各类市场的公厕,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居民住宅小区的公厕建设由其开发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繁华商业街道、主次干道及其他区域的公厕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公厕的维修质量标准:
(一)水冲厕所维修质量应达到四壁、档墙、顶棚、地面完好,大小便器(池)完好,上下水设施完好,门窗、玻璃完好,附属设施、设备完好,贮粪池完好。
(二)旱厕所维修质量应达到四壁档墙完好,大小便池完好,蹲位台面完好,门窗完好。
第三章 清扫保洁和使用
第十四条 公厕的清扫保洁由责任单位负责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清扫保洁。其有偿清扫保洁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公厕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一)水冲厕所应达到地面净、蹲位台面净,厕外环境净、附属设备净,无臭味、无蝇虫。
(二)旱厕所应达到地面净、小便池净、蹲位台面净,四壁挡墙净、厕外三米环境净、夏季无蛆。
第十六条 水冲厕所因故停用,必须经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冲厕所收费,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七条 公厕标志要按国家标准统一设置,较隐蔽的公厕要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路引标志。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视其情节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公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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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 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
1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 年 4 月 26 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31号 自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 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
格尔木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椐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公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用厕所。
第四条 本市公厕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厕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五条 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下列地区、场所设置公厕,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
(一)城市道路、广场、人流密集区和街巷的公厕,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公共绿地内的公厕,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医院、集贸市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公厕,由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四) 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公厕,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车站、机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公厕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公厕。
第八条 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建造的旱厕,应逐步改造成为水冲式或生态环保型厕所。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厕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条 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 公厕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新建的公厕必须是水冲式或生态环保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厕的规划设计方案需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经技术审查未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厕应当由房屋的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经常保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停用城市公厕,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建。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期间设置临时性公厕并对外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性公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厕的使用性质,将公厕改为他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十七条 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
(六)粪便及时清掏、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器、便池外随地便溺;
(五)盗窃、损毁厕内设备和设施;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新建、改建项目, 其公厕不与主体建筑同时建成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责令限期恢复或异地补建,并按原公厕造价的50%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城市公厕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在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公厕的日常卫生保洁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公共厕所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乱画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损毁公厕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粪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第49号
【发布日期】1998-06-24
【生效日期】1998-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近日,相信很多人都看到了有人在网上曝光的武汉的一座气派、豪华的新型景观公厕,造价上百万。由此,引来广大市民对豪华公厕必要性的质疑。而武汉城管对外界的回应则是:此公厕造价不到80万,在重要窗口建设豪华公厕,可展示良好城市形象。
公厕数量、质量和管理水平,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设施条件良好的景观公厕既干净又舒适,还可以满足市民们外出时的如厕需求,更能美化城市环境,所以广大市民又有什么理由拒绝呢?但是每次有“豪华景观公厕”的新闻出来,就会遭到广泛质疑,这又是为何呢?其实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于:普通公厕“丑相”,让城市公厕真实面貌露出“真相”,也揭露了景观公厕展示的良好形象的“假相”。
现今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各城市公厕建设普遍不足,布点不科学,入厕难题多年未得有效解决。尤其是一些景区、商圈公厕建设严重不足,一到节假日人流集中时,如厕难题尤为突出,女厕不够用而导致的“抢占男厕所”事件屡有发生。当人们在城市的角落连满足基本需求的普通公厕都找不到时,豪华气派的景观公厕就显得无比刺眼了。
而且,公厕作为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一般由政府承担,豪华公厕极大程度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成本,严重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由于未充分考虑运行维护成本等原因,一些城市花大价钱建设的豪华公厕,维护改造跟不上,设施毁坏严重,脏乱差突出,豪华公厕反而成为摆设,白白浪费钱财。
对一个城市而言,建几座豪华气派的景观公厕、搞几处形象工程不是难事,但是这些“豪华公厕”是否真的能代表城市的“良好形象”呢?相信没有多少人会肯定这种说法吧。很多人都认为,与其花大价钱把少数几个公厕搞得像星级宾馆,不如加强科学规划,科学布点,多建几个方便、经济、适用的公厕,切实解决公众的如厕难题,这才是目前应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