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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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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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直管公有住房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住有所居”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已纳入市建设局(房管局,下同)统管的政府公有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统管的经租房产、代管房产及托管房产,接管的市属“退出”企业的非房改住房和接受捐赠的住房等。

第三条 韶关市建设局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建设、分配安置、维护、租金收缴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各区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租赁新建及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

(一)持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没有固定居所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

住房困难的低保、抚恤优待对象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五条 申请直管公有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实名制。申请时应当共同指定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引进本科以上人才除外)。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市区的应当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

第六条 申请直管公有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市区的应当提供派出所证明;

(三)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属于残疾、抚恤优待对象、低保家庭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建设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发放《直管公房申请批准书》和轮候号码。

第八条 在有可供安排的直管公有住房的情况下,申请人持《直管公房申请批准书》和轮候号码,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住房分配安置手续,签订《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 直管公有住房住户的拆迁安置,应当坚持“先搬迁先安置”的原则,按照搬迁时间顺序(同一时间的按抽签形式)实施安置。

第十条 不同收入水平的承租对象统一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基数计租。符合廉租条件的住户,按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租;抚恤对象家庭,政府补助40%,承租人实缴60%。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与实际居住人不相符的,不论其收入标准高低,均按市场平均租金计租,市场平均租金低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计租。

第十二条 原承租住户中,已购买商品房或拥有超过解困面积标准的其他住房的,不论其收入情况,均按市场平均租金计租,市场平均租金低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计租。

第十三条 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安置,安置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3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超过3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一律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150%计租。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收入下降的,符合租住廉租房或相应保障条件的,可按廉租房管理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金减免,经批准后,按相应的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廉租或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相应的租金优惠,从次月起按规定租金标准计租或退出。

第十六条 柴房、单车房、车库统一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于每月20日前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到辖区房管站或银行网点缴纳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租赁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租金和滞纳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取后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直管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改造与建设。

第十八条 每一家庭只能承租一套直管公有住房,同一家庭同时租住多套直管公有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承租,其余的必须退出。

第十九条 已领取政府及单位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得按廉租住户及低收入家庭标准承租直管公有住房。

第二十条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期原则为三年,享受租金补助的承租人租赁合同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当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重新公示后,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期未满的承租人可按以下程序退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一)申报。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直管公有住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直管公有住房,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四)结算。退房后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对租金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直管公有住房的本月月底。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转租、分割使用,不得擅自放空,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及房屋设施和使用性质,不得私自换房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直管公有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建设标准由市建设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旧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需要进行基本维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如承租人另行装修的,退出时不予以任何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直管公有住房因改造、开发或公共建设需要拆除的,承租人应当服从拆迁需要,服从市住房保障中心安置。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有住房中的经租房产,如符合落实政策条件需退还原经租业主的,租赁双方应无条件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应服从安置。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独立承担,自行缴纳。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有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及相关的管理费用,每年年底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编制下一年度的支出计划报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送市财政局会审,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及时核拨。

第二十九条 凡不属维修、养护性质的装修、装饰,由承租户负责。

第三十条 直管公有住房的房屋修缮等事务性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可通过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三十一条 直管公有住房逐步推行物业管理,新建及有条件的直管公有住房小区均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直管公有住房统一由市建设局招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由市建设局及承租人与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等级标准计收,由承租人负担。其中,廉租住户减免50%,抚恤对象家庭减免40%。减免部分在直管公房租金收入中统筹安排,直接拨付至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物业服务费缴交义务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有权收回房屋或调整租赁房屋。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以虚报、瞒报或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或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无偿收回所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并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追缴承租期内的租金,5年内承租人不得购买或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利用直管公有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或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或在房屋楼面乱搭建、种菜、养家禽,或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空置三个月以上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为申请廉租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局和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及时受理涉及直管公有住房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法核实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与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租人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乱搭、乱建危及房屋安全,违反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造成房屋火灾、倒塌或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修复赔偿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违反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承租的公房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暂按原办法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法规颁布常见问题

  • 上海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

  • 上海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谁能说一些?

    由同住人申请。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

  • 开封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谁清楚?

    现在直管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范围、租金标准、调整时间、租赁证换发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你可以去相关部门看一下的,地址在开封市迎宾路2号。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法规颁布文献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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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 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 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 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 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 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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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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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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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

(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

(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

(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政策,未享受过农村批地建房政策的。

(五)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

第四条 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出售的各类结构房屋成本价以同时期同区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的一般民用建筑造价为准,其中非成套住房成本价按成套住房成本价的95%计算。同时实行最低限价,在考虑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后,房改购房出售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的50%。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统一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对只有1本房屋权属证书、有2户以上租用的公房,出售给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租赁使用面积×1.12。

第六条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和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以及房价计算公式,统一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房价计算公式。

房改购房价格=成本价×(1-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 地段增减率 层次增减率 朝向增减率)×建筑面积。

(二)成新折扣为每年2%,折扣年限计算到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年。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但经过产权单位修缮完好的住房,其成新折扣最高不超过50%。

(三)对本单位职工,在其应享受的房改购房面积标准内,由产权单位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为每年0.6%,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4年。其中,在职教师1年教龄按1.2年工龄计算。

(四)地段等级划分以同时期政府房屋征收政策中公布地段等级为准。

(五)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以同时期市区房屋征收评估确定的系数为准。

(六)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过其应享受的房改购房面积标准上限部分,按现行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考虑成新折扣计价,不享受工龄折扣。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房屋承租人须向产权单位提出房改购房申请。

(二)产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的条件进行审查,其中涉及农村批地建房的认定,由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产权单位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上报售房方案。

(三)市房改办收到产权单位售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产权单位收到批准件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房改购房协议,明确购房人的搬迁期限,并将协议报送市房改办备案,同时送房屋征收部门备查。房屋承租人在签订征收房改购房协议后,应同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房改购房协议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互为生效条件。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列明房屋承租人须缴纳的房改购房款。房改购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扣减,并与产权单位进行结算,统一划入产权单位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八条 征收公有住房房改时,产权单位不得提取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后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九条 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房改售房款,缴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提出房改购房申请,但产权单位不同意房改的,则必须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如产权单位没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帮助提供房源信息。

几乎每一座城市都有一些这样的角落:高楼大厦身后聚集着低矮的建筑,有五花八门的建筑风格、狭窄的街巷、凌乱的电线,这是城市里的“村庄”,它们严重制约着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如何科学管理市区私房建设,已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共同难题。记者近日从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今年1月颁布实施的《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尝试破解这一难题。

填补私房建设管理空白

目前,韶关市区内、城市高楼大厦间,还夹杂着许多城中村和大量私房。这些私房多为上世纪九十年代或更早时修建,砖瓦结构多,房屋低矮、布局杂乱,间距小且难以满足消防要求,且大多已破旧不堪、安全隐患大。生活居住在这些破旧私房的民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十分迫切,改、扩建既有住宅有着很大的需求,因此市区私房建设中“控”与“建”的矛盾十分突出。

今年1月,《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韶关市在私房建设规划管理上缺乏可操性强的制度措施这一空白,真正做到了私房建设规划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据了解,该《办法》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改“控”为“疏”;明确了私房建设规划管理由规划分局和镇分区管理,管理下沉,更加贴民服务;明确了市区私房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划控制的基本要求及有关办理程序;尽量遵循“简单明了,操作简便,通俗易懂”的便民原则;鼓励发展农民公寓,倡导地域特色、岭南风格等等。

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韶关市城乡规划局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精减了报建材料,同时,加强对建筑风格的控制与引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优化流程简化报建资料

那市民应该如何报建私房呢?据了解,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将市区规划建成区按规划发展的轻重缓急划分为“区内”和“区外”,实行分区管理,成立了浈江分局、武江分局负责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并授权委托各镇政府负责管理区外私房规划报建。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韶关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减少了过去由区住建部门负责的初审环节,也避免了群众由镇、区到市城乡规划局的来回往返递交材料,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据统计,《办法》实施后,今年第一季度,韶关市规划建成区内就已完成私房规划报建审批业务30多宗,比2014年同期增加了许多宗。

与此同时,韶关也对私房报建需提交的资料进行规范和简化,将原来的申请书、申请表、呈批表“三合一”为现在的申报表,减去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作底图、兴建私房批准书、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规范了兴建私房规划条件简图、兴建私房建筑定位图(规划许可证附图)、规划条件核实和公示程序等。

现在报建私房,不需要再交一堆资料了,市民的经济负担也随之减轻了。据了解,此前仅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项,按韶关市场价市民就需花费上万元。

加强建筑风格和色彩管理

私房要怎么样建?建成什么风格?韶关规划局在制定《办法》的时候也一直思考这个问题。为了让私房更好地融入城市,使其不影响城市景观,而是成为城市景观中的一道亮丽风景,韶关开始了一些探索。

近期,韶关实施整村改造的赤水村、西联村、芙蓉村、车头村和下胡村等,村庄安置的规划设计都是请广州、上海等地知名设计单位来进行设计,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记者从已完成改造的赤水村、西联村和芙蓉村看到,一排排整齐划一的别墅拔地而起,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建筑融入了岭南建筑文化特色。

另外,对其他单户改造的私房,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也加强了对建筑风格和色彩的控制,新报建的市区私房建筑大多采用坡屋顶形式,并按村庄、区域对建筑立面、天面色彩实行了有效统一控制。

过去,韶关村庄规划编制深度不够、覆盖率低,今年,韶关专项列支市区村庄规划编制经费150万元,拟选取一批沿路、沿江等重要地区的“城边村”,组织编制自然村村庄建设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列支90万元,组织编制第一批村庄安置点布点规划。同时,在全市组织开展10个美丽宜居村庄规划编制试点,这些规划的编制更加注重村庄的现状实际,更加注重可操作性、更加注重保留绿水青山。

■记者观察

历史遗留问题多,现实遭遇执行难

记者了解到,《办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相关配套政策未能完善,这是主要问题之一。《办法》出台后,一些相关的配套政策,特别是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等还没有修订,新老宅基地置换、“一户一宅”的确认等还没有可执行的政策办法,造成了新批宅基地难。

现实中,该《办法》也遇到了无能为力的问题。例如,一些私房用地与现状城市规划不符,无法报建。像韶关市区的罗老伯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罗老伯的房屋所在位置用地正处在城市规划道路的十字路口中央,虽然规划道路暂时还未实施,但《办法》规定了报建私房必须先符合城市规划,按理说,这样的地块可以由政府先收储,但土地储备的职能不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只能告诉罗老伯他现在不能报建。

一些年代久远的老房子无用地权属证、无房产证,同样,也无法办理报建。刘女士就遇到这样的尴尬:刘女士的房子是他父亲遗留给她的,房子还是建国前建的老房子,没有用地权属证和房地产权证,但按《办法》规定,必须先取得合法用地权属证才能报建,即使是改造、维修也需要提交原有房产证才能办理报建,可现在相关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又没有政策能很好地为她确权,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也是很无奈。

违法建设私房现象,是《办法》遇到的又一难题。一些市民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满足《办法》对私房建设层高、面积等的控制要求,不经批准建设或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划建设,超层数超面积的违法建设活动还时有出现。

由于对违法建设活动的处罚职能不在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与监管还存在间隔,造成违法建设活动的发现、制止不及时,已造成违法事实的查处矛盾问题又多,致使违法建设成本低,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

现在,韶关又有了另外的烦恼,《办法》出了,没足够人手来执行要怎么办?原来,镇一级规划管理机构还未完善。据了解,目前,韶关市区除个别镇外,一般镇还没有专职规划管理机构和固定人员编制,即便有机构和人员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也不专业、不专职、流动性大,这对《办法》贯彻和规划实施是最大的障碍之一。

除此之外,村庄规划的缺位也造成了执行《办法》的难题。依照法规规定,乡村规划许可应“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据了解,韶关村庄规划欠账较多,规划覆盖率低,主要原因是村庄规划编制经费来源不多,韶关作为欠发达山区,县(市、区)和镇两级财政能力有限、投入不足,国家、省在这方面配套扶持资金少,村庄规划编制经费难以保障。

据了解,这些问题已引起了韶关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研讨解决办法,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步得到有效解决。

 

南通直管公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6月11日下午在会议室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对市区直管公房房屋普查工作进行动员。中心自1989年成立以来,自有房产及接收的各类改制剥离资产来源多、数量多、历史遗留问题也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摸清家底,中心在主管局统一部署下,全面实施市区直管公房房屋普查清理工作。

会上,中心主任黄诚、书记葛晓天分别指出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意义,强调此项工作不仅是局下达的重点工作,更是中心的立身之本,要求人人重视,人人有责,全员参与,按照工作方案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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