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实施时间 2018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 2019年1月 发布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教育部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法规司。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司。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等工作。

(五)就业促进司。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职业能力建设司。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农民工工作司。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十一)劳动关系司。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十二)工资福利司。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组织拟订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等工资政策,承担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司。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十四)失业保险司。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五)工伤保险司。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司。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司。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十九)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二十)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有关工作。

(二十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办国际交流合作、与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二十二)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516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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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9年1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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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献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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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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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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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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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工程院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院士队伍建设及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工程院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工程院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程科技领域院士队伍建设和战略咨询的政策及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中国工程院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增选和退出工作;加强院士队伍作风和学风建设。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工程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战略咨询研究与评估,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地方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三)开展工程科技领域学术交流,加强学术引领;促进工程科技领域广泛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技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

(四)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中国工程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督办、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一局。负责全院院士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拟订院士增选相关政策,承担组织开展全院院士增选和退出工作。承担院士队伍作风和学风建设工作。承担所联系学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二局。负责全院战略咨询研究与评估工作的归口管理。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草案,拟订相关工作规划计划草案,统筹推进规划计划的实施和绩效评估。承担所联系学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三局。负责全院科技合作、学术活动和出版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统筹院部、院地、院企等合作。拟订学术活动年度计划草案。牵头组织刊物建设及相关出版工作。承担所联系学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国际合作局(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国际组织活动和有关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联系服务外籍院士。承担涉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事宜。

第六条 中国工程院机关事业编制96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8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中国工程院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中国工程院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3日起施行。 2100433B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利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水利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九)调水管理司。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50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1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察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和文秘、会务、信息、宣传、后勤、财务、办公自动化、档 案、资产管理、提案、信访、保密、综合治理等事务。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分析研究市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研究科技、教育发展对经济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协调对宏观经济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 调控的建议,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规划, 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乡镇企业、畜牧、等的发展规划和措施,编制和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负责安排重大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负责市内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工作。负责市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结构和资金来源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安排市财政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para" label-module="para">

(四)经济贸易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提出全市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拟定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组织编制内外贸、粮食、供销行业发展规划,按规定管理或上报内外贸、粮食、供销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市重点市场流通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 做好需拨款、贴息 的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提出利用外资规划、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市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申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承担盐业管在工作。衔接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有关工作。

(五)以工代赈办公室

编制全市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规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拟定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的措施,协调全市以工代赈重大问题;参与编制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参与和协调扶贫开发;审查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措施"para" label-module="para">

(六)产业发展科(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市机场建设办公室)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定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提出全市机械、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汽车、轻工、食品、医药、纺织、烟草、原材料等产业的发展战略,提出相关产业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拟定相关产业的年度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相关产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消费和市场情况,提出相关产业技融资政策、消费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建议;安排相关产业的重大项目,规划重大项目布局;负责管理相关行业的技术引进、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全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 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 参与拟定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 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研究全市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的情况, 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裂、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 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提出煤炭、电力等能源勘探开采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提出全市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贯彻执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的措施和相关政策;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安排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对产业结构调整及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重大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协同组织推动全市技术创新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对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电子、信息、邮电、通信等行业的发展战,衔接平衡行业规划,拟定相关产业的年度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安排相关产业高技术重大项目;衔接西电东送的有关工作。

(七)社会事业发展科

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社会事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人口、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或上报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安排、调度,安排上报服务业发展引导项目;监测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建议;检查、监督全市服务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定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负责全市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跟踪反馈工作 ,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负责指导全市固有企业改革工作。

(九)项目督察科(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并负责执行情况的调研;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全市发展改革委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指导、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协调处理。负责对国家、省出资、融资及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对国家、省出资、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确保建设项目按质按时竣工投入使用。承担国家、省出资、融资和市级财政担保利用外资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承担对全市固有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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