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精神, 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节约资源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实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 号)确定的政府机关综合节约率达到5%的目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贯彻落实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精神 实施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意义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形势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建设节约型机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机关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必然要求,以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为具体体现,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突出抓好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点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和项目决策等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杜绝和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源浪费, 保护和用好有限的资源;积极鼓励资源节约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 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政策,引导社会形成健康、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

三、加强建筑节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要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过度装修。

四、强化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各级政府要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24号)精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优先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控制新增土地利用项目,特别要严格执行楼堂馆所的审批程序;政府要带头节约土地,促进房地资源整合,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依法规范和加强政府机构房地资源管理。

五、加强日常节约资源管理

要加强照明用电管理,办公室、会议室等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不用或少用照明灯,缩短办公区内庭院灯的开启时间,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尽量设定隔盏开灯并安装自动控制开关;新配置设备要选购待机能耗低的电子产品,尽量减少空调、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养成出门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提倡三楼以下尽可能不搭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次数。要重视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换已经老化的供水管线,防止跑冒滴漏,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 设备 ), 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办公室、会议室、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设置节约用电、用水的明显标志。要推行无纸化办公,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

六、重点抓好政府节能采购

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把好政府采购关,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 , 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

七、严格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各级政府要完善公务车辆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逐步将公务车辆纳入政府节能采购,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车辆,并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八、加大宣传力度,牢固树立资源节约意识

各级政府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厉行节约的行为规范,培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机关工作人员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崇尚节俭的传统美德,提倡艰苦创业、厉行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教育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养成自觉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滴油、一分钱和勤俭办一切事的良好习惯,把节约和减少资源浪费变成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做全省资源节约的表率。

九、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节约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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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要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将节约资源纳入机关年度考核。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是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后勤部门要牵好头,通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做好节约资源工作,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环环节约”的良好氛围,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发挥政府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1号) 精神, 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节约资源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实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 号)确定的政府机关综合节约率达到5%的目标,现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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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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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17]1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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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青海省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2006年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6〕68号)提出的2006年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电费、水费、通话费、汽油费、招待费和差旅费要比上年减少5%的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牢固树立节约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好表率,带头厉行节约,大力培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约和减少资源浪费变成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二、抓好企业节能降耗

为确保2006年国有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减少2%目标的实现,由省经委负责制定《青海省工业节能降耗年度实施意见》,并研究提出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自主技术开发,建立节能技术体系,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节能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节能降耗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

引导公共、商业和民用节能,由省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青海省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并根据《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进行节能检测、节能建筑认定,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对新建建筑物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根据《青海省建筑节能五年规划》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和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要积极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参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节能65%标准的试点工作。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以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平台,抓好建设领域“四节”工作,研究推广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技术。

三、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为确保近期万元GDP用水量下降为600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14%的目标要求,由省水利厅负责牵头制定《青海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并指导各地加强对地下水源的保护,严格控制超采地下水,进一步防止水污染,从而缓解水质性缺水,研究提出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意见。省经委要指导工业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和推广循环用水系统等一系列节水技术和工艺设备。省农牧厅要指导各地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调整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布局,同时配合水利主管部门采取综合节水措施,从优化配置水源、提高输配水效率、改进田间灌水技术三个环节上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并以湟水流域、黄河谷地、环湖地区和柴达木盆地灌区为重点,推广农业节水示范工程,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省建设厅要指导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在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单位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等领域,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包括节水型水龙头、节水型便器系统、节水型淋浴设备以及高智能化的用水器具。加强城镇生活节水,市政环境用水注重循环用水和节水技术,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方面的投入力度,降低管网水漏损率。

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要求,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建立合理调整用地结构、用地布局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严格、科学、有效、符合省情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严格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大合理利用、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宣传工作力度,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在柴达木经济试验区内实施一批资源利用率高、综合利用水平高的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全省矿产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督促煤炭企业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和完善回采率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措施,加快解决采煤方法落后问题,确保达到设计回采率标准,彻底解决煤矿丢弃煤层问题,提升煤炭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落实好相关的财税和价格政策

税务部门要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落实好废旧物资回收、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对推进节能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推进建筑节能和节能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具体扶持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相关价格政策制定工作,完善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价格政策。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水价管理。积极推进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等科学的水价制度,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处理制度,开征污水处理费。改革农业供水体制和价格机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完善水费计收方式,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促进节约用水。

六、加大资源节约宣传力度,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手段,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以及世界水日、土地日、环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资源节约、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国家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努力营造浓厚的资源节约氛围,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资源节约目标及配套措施,并制定资源节约的年度安排和实施意见,保证资源节约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8日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二、研究制定引导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时间进度:抓紧研究制定。力争于2015年底将具体支持措施报省政府研究审议。

三、落实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各地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取消贷款保险和公证等中间费用等措施,确保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比2014年有新提高。

四、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举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出台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新办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五、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青海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起,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获得信用3A级以上的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房〔2015〕154号)要求,从2016年开始减免或降低相关费用。

七、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

八、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西宁、海东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九、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十、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青海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十一、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十三五”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一并同时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探索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全面执行。其中,2015年10月底前,各地国土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重视商业地产开发的调控,合理布局商业用房。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四、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十五、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收费按80%标准收取。

十六、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地震局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70%标准收取。

十七、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十八、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6年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年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话当补助。

十九、督促检查《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对本辖区内执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清理、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项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涉企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项目实行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底前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十一、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执行。

二十二、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三、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牵头单位:省人防办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2015年7月17日起,人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十四、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2015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合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完成青海房地产网站,为推行房地产互联网奠定基础。2016年起,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对在青海房地产网站上推行房地产互联网金融业务、移动互联网房产营销等给予支持,并在2016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措施,并报省政府研究。

二十五、切实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其中,2015年底前,西宁市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海东市、各州实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管理或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6年6月底前,海东市、各州要建设完成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严禁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进度: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十七、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加强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预期研判,按月向省政府领导上报全省房地产市场情况。

二十八、强化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单位:省垣各新闻媒体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贯彻落实任务分工方案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具体举措,确保各项分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牵头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分工任务,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推进实效。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年底前,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牵头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分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总体目标

2009年起逐步搭建起全省联网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能耗监测平台,对全省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争取“十一五”期末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节约3900吨标准煤(按全省60万m2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计算)。

今明两年重点在全省城市人口、公共和办公建筑比较集中的省会城市和州、地政府所在城镇,严格按“分级调查和统计、集中管理、属地建立平台的原则”,建立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扩展。

对于2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特别是社区中心、卫生院、小型图书馆等,参照本方案切实加强管理,从整体上降低机关办公和公共建筑的能耗。

(二)主要任务

1、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实时动态监测;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基本信息实现全省联网,进行汇总分析。

2、能耗统计。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分季度、年度调查统计与分析。

3、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4、能效公示。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建立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和引导高耗能建筑产权单位自觉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降低建筑能耗。

5、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建筑节能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

6、开展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专业的能源服务机构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在改造时应同步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其改造过程中进行监督与管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要制定改造计划和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凡违反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当地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7、制度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能效公示办法;制定本辖区能耗调查与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研究探索市场化推进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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