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意见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总体目标是以保交通、保供电、保安全、保民生为重点,全力以赴,尽快修复重要基础设施,保证电力、交通、邮政通信及社会事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尽快修复农村牧区水利、牲畜暖棚、温室温棚等农牧业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的农牧业生产;尽快修复灾害损坏的民房、城乡供水设施等,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努力把灾害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已由应急抢险阶段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我省已全面开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特殊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目标不变、任务不减”要求,在前期已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面做好全省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夺取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根据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实际,现就贯彻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及重点领域

(一)指导思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精心谋划,统一部署,统筹好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统筹协调。灾后重建工作要在进一步全面掌握核实灾害损失情况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科学制定灾后重建规划方案。要明确重建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进度,明确要求、落实分解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重建任务按期完成。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以修复重要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生活条件为重点,处理好灾后恢复重建与解决历史欠账及正常建设的关系,合理安排,分布实施,抓紧开展灾后重建。

3、自救为主,政府支持。有关企业要集中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坚持生产自救的原则,通过自救投入、银行贷款、保险赔付、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政府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方采取措施,积极给予支持,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推进。

4、地方为主,财政补助。地方政府是本地区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自身财力,调整年度安排,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投入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支持修复受损严重的基础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事项以及灾情严重和财政困难的地区。

(三)总体目标

以保交通、保供电、保安全、保民生为重点,全力以赴,尽快修复重要基础设施,保证电力、交通、邮政通信及社会事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尽快修复农村牧区水利、牲畜暖棚、温室温棚等农牧业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的农牧业生产;尽快修复灾害损坏的民房、城乡供水设施等,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努力把灾害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重点领域

1、基础设施方面

(1)电站、电网、公路、邮政通信基站和营业网点、光缆线路、城乡供水管网和道路、旅游景区道路、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重要基础设施。

(2)因灾损毁倒塌民房的修建。

(3)灾后重建的其他重要设施。

2、恢复农牧业生产方面

(1)农牧业、林业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温室大棚、牲畜暖棚、苗圃温棚及荫棚、林区防火设施、林业基层机构水电路通信设施等。

(2)水利、气象设施。主要包括灌区渠道、提灌站、水文站、气象台站、太阳能供电系统等。

(3)春耕备耕等恢复农牧业生产的其他措施。

3、恢复工业生产方面在恢复交通的同时继续抓好煤电油运工作,密切关注供应情况,加强市场监测,使煤电油运保障工作正常有序,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主要任务

(一)电力设施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玉树州西杭、柯玛、曲麻莱、聂卡及果洛州沙柯河、黄河源水电站,恢复正常发电。修复玉树州、果洛州电网,恢复正常供电。5月初完成设计论证工作,5月底前完成设备采购及施工招标工作,9月底前完成修复重建任务。力争电站和电网按技术标准均达到或高于灾前水平,电站正常发电,电网正常供电。提高电力基础设施设计标准,恢复重建后的电站和电网能够防御极端低温自然灾害。

2、责任主体玉树州电力基础设施修复实施责任主体为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果洛州班玛、久治、玛多三县电力基础设施修复实施责任主体为青海万立投资有限公司。

3、支持措施以企业自救为主开展恢复重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给予的相关补助资金。

(二)交通设施1、公路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公路受灾损毁程度较轻的路段,在2008年上半年修复,主要完成路基缺口及挡土墙的修复和受损路面罩面,保障公路网能够发挥基本功能,最大程度地缓解受灾路段的通达问题。受灾损毁严重路段,在2008年下半年实施路网改造工程,力争在年底前全省路网状况恢复到受灾的水平。

(2)责任主体。由省交通厅全面负责,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支持措施。以地方政府自筹为主,受损毁严重的路段,从交通部安排的部分车购税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毁损程度较轻的道路积极组织群众通过投工投劳的方式进行修复。

2、民航加快修复因冰冻而冻裂的格尔木机场场区管网及相关设施,确保运行正常。

(三)农林水利气象

1、农业

(1)农牧渔业设施恢复与重建任务。种植业:对受损的50191栋(26079亩)日光节能温室进行维修,对一、二代墙体较薄、保温性差的温室进行增温改造。积极拆种、补种,尽快恢复生产,对灾后生产急需的种子、种苗等给予补贴。畜牧业:重建倒塌牲畜暖棚115幢,1.38万平方米,维修改造损坏的牲畜暖棚1786幢,21.43万平方米;调运牲畜饲草料,帮助购置生产母畜,恢复畜牧业生产。渔业设施:对海西州可鲁克湖渔业码头1座、道路1公里、供水管道3公里进行维修改造。

(2)实施步骤。农业:6月底前完成受损暖棚的维修,8月底全面完成增温改造。畜牧业:5月初完成暖棚、畜棚重建和维修实施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5月中旬前以县为单位完成建筑材料的招标和采购工作,6月底前组织牧民对倒塌的牲畜暖棚和损坏的牲畜暖棚进行重建,10月初全面完成恢复重建任务,恢复畜产品出栏。渔业设施:8月底前完成海西州可鲁克湖渔业码头、道路、供水管道维修改造。

(3)责任主体。省农牧厅全面负责督促、协调各地灾后重建农牧业规划项目的实施工作,灾区各县农牧局负责具体实施。

2、林业

(1)恢复与重建任务。修复和重建苗圃温棚、荫棚21万平方米,通过恢复重建使苗圃荫棚、温棚恢复正常的育苗生产功能;修复防火道路150公里,对损毁路段和桥涵进行维修,清理路面冰雪,加固边坡,使防火道路畅通,保障森林防火需要;修复和重建护林房155万平方米,发挥森林管护的保障作用;重新购置安装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用测报灯、光电感应器、电盘等,发挥正常的监测功能。

(2)实施步骤。5月初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的前期准备工作;6月底前完成基层林业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及有害生物防治监测设施的重建;9月底前完成防火道路的修复,用1年时间恢复苗圃基础设施条件。

(3)责任主体。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的责任主体。

3、水利

(1)恢复与重建任务。加快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建设,重建后达到工程原供水规模,确保灾区群众供水正常。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重建因灾受损的清水、格尔木等18座水文站,重建后达到原水文观测水平。对全省八个地区因灾出现或可能出现滑坡、雪崩灾害的地方治理,消除隐患、保证人们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灾造成渠道冻毁、建筑物垮塌、设备损坏的灌溉设施进行及时恢复重建,重建后发挥原设计效益,增强灾区农牧业发展后劲。

(2)实施步骤。农村饮水工程恢复重建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重建后达到工程原供水规模。基层水文站恢复重建工程于汛期前完成,重建后达到原水文观测水平。滑坡、雪崩灾害治理恢复重建工作在汛期前完成,重建后达到消除隐患、保证人们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灌溉修复工程于作物苗灌前完成,重建后达到原灌溉规模。

(3)责任主体。省水利厅全面负责督促、协调各地灾后重建水利规划项目的实施工作,灾区各县水务局负责具体实施。

4、气象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5月底完成重建任务,确保气象台站业务发挥正常功能。一是太阳能供电系统恢复建设。恢复玉树州、果洛州、海西州、黄南州10个气象台站太阳能供电系统和玉树州4部气象声雷达供电系统。二是气象台站基础设施恢复建设工程。恢复玉树州、果洛州、格尔木市10个气象台站供暖设施及管网和维修玉树州、果洛州6个气象台站工作、生活用房房顶。

(2)责任主体。省气象局为气象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的责任主体。

5、支持措施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支持农、林、牧业灾后重建,并提供恢复生产补贴。水利灾后重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在现有的水利投资中调剂安排补助,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再调剂部分资金。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气象灾害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将在现有渠道给予安排。

(四)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建受损供水管网、污水管网、水厂泵站设施、水箱水池,更换坏损水表、阀门等,修复污水处理设备。5月初通过临时供水措施保证所有城镇停水区正常用水,修复室内设施、保护未损设施;封冻期结束后立即组织全面抢修恢复,5月底所有水厂恢复灾前供水能力,水质符合标准。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中心城镇主管网和人口集中区域水厂、管网及其他设施的恢复建设,力争6月底前全面实现正常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2、责任主体

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城镇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城镇人民政府和供排水企业为实施主体。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3、支持措施

以供排水企业及州、县自筹为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部分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再调剂部分资金。

(五)因灾损毁倒塌民房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建我省农牧区群众受损的6396户,19193间土木结构民房。5月初通过临时措施保证所有农牧区群众恢复基本正常生活和生产,修复损毁倒塌房屋、保护未损房屋;封冻期结束后立即组织全面抢修恢复,确保农牧区群众正常生活影响降到最小程度,于5月底前全面完成农牧区群众损毁倒塌房屋重建工程。

2、责任主体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民政厅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村为实施主体,各州、地、市、县政府及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3、支持措施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部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调剂部分救灾资金。

(六)邮政通信设施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各运营企业对供电设施、机房及应急车辆、应急发电机、仪器仪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修和保养,此项工作在5月初完成;积极组织力量,联系设备供应商,于5月初完成7处太阳能基站极板的抢修更换、15处基站的蓄电池更换调配工作,确保基站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及时联系施工单位,组织货源,及时整修因雪灾受损的85公里光缆线路,此项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6月底前完成8处因存在道路、覆盖等原因搬迁不合理的基站站址工作,增加通信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为增强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发生灾情时的应急发电能力,增配4台12KW的应急柴油发电机,此项工作在5月完成;更换3台邮政用太阳能设备和购置2部邮件运输车辆;加紧建设玉树州称多、治多等县局9处营业网点、700平方米邮政职工宿舍和1100平方米的支局所围墙,争取6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通信设施的重建中国移动青海公司为责任主体,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邮政设施的重建省邮政公司为责任主体,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

3、支持措施以企业自救为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七)其他基础设施

1、教育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重建倒塌的校舍;改造因灾形成的所有危房;修复因灾损坏的围墙及供水供暖设施;恢复学校勤工俭学产业,给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给予补偿。6月底前修复围墙和供水供暖设施,力争8月底前完成重建倒塌校舍和改造危房的建设。

(2)责任主体。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州(地、市、县)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为灾后重建工作的实施主体。

2、广播电视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对受损的广播电视台站、机房倒塌、供电线路断裂、发射机和接收机等情况全面科学评估,完善恢复重建方案,分配重建和维修任务,落实重建资金,5月初完成;开展对受损广播电视台站、机房倒塌、线路及设备的建设工作,为广播电视骨干台站配备柴油发电机,将受损严重的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重建时改为“户户通”方式。同时开展对受损广播电视设备的维修和重新配备工作,6月底前完成;完成广播电视基础设施重建任务的验收、评价并进行总结上报,7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射台、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负责具体实施。

3、卫生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对受损的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重建情况进行全面科学评估,完善恢复重建方案,分配重建和维修任务,落实重建资金,5月初完成;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实施受损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设,并修建好修复围墙和供水供暖等配套设施。同时,开展对受损医疗设备的维修和重新配备工作,6月底前完成;完成卫生基础设施重建任务的验收、评价并进行总结上报,7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受灾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主体。

4、地震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5月初完成地震监测受损的84个供电线路、UPS电池。6月底前完成地震监测台站房屋、围墙及部分道路。

(2)责任主体。由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5、旅游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建受损旅游公路、景区道路、停车场、供排水及污水处理、旅游厕所及道路标识牌等设施。5月初通过临时措施保证所有景区恢复基本旅游接待能力,修复室内设施、保护未损设施;封冻期结束后立即组织全面抢修恢复,确保在5月旅游旺季到来之前恢复正常运营;6月底前全面实现景区旅游设施稳定运行。

(2)责任主体。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旅游局为第一责任人,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景区经营单位及所在地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

6、支持措施教育、广播电视、卫生恢复重建,争取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安排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再调剂部分资金,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上述领域恢复重建给予资金支持。旅游恢复重建以所在地方政府和景区经营管理企业自筹为主,积极争取中央安排部分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再调剂部分资金。地震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将在现有渠道给予安排。

(八)工业生产

各企业要立足生产自救,保险公司要及时定损、理赔,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对于受灾情况特殊、影响比较大的个别企业进行个案处理。有关部门要积极抓好生产要素的调度和协调,确保煤电油运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后重建是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要逐一制定工作责任目标,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及工作计划。各级地方政府是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中央所属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集中力量按期完成任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金融、保险等单位要做好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工作。

(二)完善规划,突出重点。各受灾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全面掌握和核实有关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恢复重建规划。在此基础上,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细化恢复重建方案,尽快组织实施。要按照重建规划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突出重建的重点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

(三)多方筹资,尽快拨付。要坚持通过自救投入、银行贷款、保险赔付、中央支持、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恢复重建所需资金。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国家反映我省灾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与救灾有关的其他资金;省财政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在资金使用上予以重点安排;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筹措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配套资金,在资金安排上要突出重点,根据灾情和地区财力重点支持重灾地区、重点领域和最困难群体;各企业也应拿出专门资金用于恢复重建。对灾后重建所需贷款,各级金融机构要提高效率,加快审批;各保险公司要提高查勘定损速度,加快赔付结案进度,使受灾企业、受灾群众尽快拿到保险赔款;各级财政对已确定的救灾救济和恢复重建款项要及时下达。

(四)保障物资,确保供应。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恢复重建所需物资设备,抓好物资供应和稳定物价的相关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市场重要物资的生产、运输和供应,确保市场物价稳定、供应正常。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救灾物资调运给予保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向灾区提供技术支持与援助。

(五)保证质量,用好资金。恢复重建的施工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督促检查,排查各类隐患,防止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恢复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尽快完善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定,建立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保证恢复重建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各级审计机构要抽调人员开展对救灾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

(六)着力防治次生灾害。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业病虫害等方面的监测、监控,做好防范工作,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各部门、各地方要抓紧制定应急预案,严密监控,加强巡查。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突发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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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主要任务,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园、新家园、新玉树,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切实为建设生态美好、特色鲜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灾区的特殊困难,既要与中央支持藏区发展、游牧民定居、生态移民、三江源生态保护等政策相衔接,更要从玉树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恢复重建与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紧密结合,与提升群众生活质量紧密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紧密结合,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为主,多方筹措重建资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中央和省内接收的各类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二)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建设需要。根据受灾地区的受灾程度,统筹做好不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要将人口数量多、损失严重的极重灾区玉树县结古镇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同时兼顾其他重灾乡镇和一般灾区。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的乡镇,主要是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总量控制,分类实施规划项目。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实施”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规划项目,商省发展改革委等方面,分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玉树灾区和省级相关部门要厉行节约,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整合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灾区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加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政策

(一)财政政策

统筹安排各类重建资金。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省财政和灾区各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预算资金投入,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按照国家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根据重建目标和任务,中央和省财政将分三年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2010年安排12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0亿元,省财政统筹安排30亿元。明、后两年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再作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其他有关专项资金时,向灾区适当倾斜。

建立过渡期财力补助政策。恢复重建期间,在继续加大对玉树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基础上,建立过渡期财力补助政策。即,从2010年起,省财政分三年对玉树州每年安排过渡期财力补助3000万元,由玉树州统筹安排,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等。

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加大对玉树灾区的投入倾斜力度,进一步支持公益性项目政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担保、支农信用担保等融资平台建设。

明确恢复重建资金使用范围。按照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通过项目投资、居民个人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将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对玉树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将基本住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建设规划,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居民申请增加住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由居民自筹资金解决;居民选择自购或自建住房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一般受损住房需要维修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制定。

2.基础设施建设。恢复重建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新建的城镇道路、桥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等;恢复重建灾区范围内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设施、邮政服务设施、水利、电力电网等设施。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恢复重建教育、卫生、科技、地震、计划生育、广电、文化文物、体育、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公检法司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恢复重建教育、卫生设施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新建。

4.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对宗教活动场所,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现有管理程序,分寺院、活佛和教职人员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进行恢复重建。

5.产业恢复重建。支持恢复重建玉树受灾工商企业、金融网点,发展设施农牧业、生态畜牧业,推动生产发展方式转变,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建设低碳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支持异地办工业园区。财政通过投资补助、注入资本金、贴息等方式支持引导企业进行恢复重建。

6.其他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农牧区(林区)生产生活设施,支持以工代赈、震后废物及建筑垃圾处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灾毁土地整治、气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税费政策

1.对受灾地区的企业、个人负担的税收,以及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相关税收,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并从实际出发尽可能予以优惠。

2.对灾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恢复重建期间,一律免征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制定。

(三)金融政策

1.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应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对于符合现行核销、重组和减免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重组和减免。

3.建立奖补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和网点建设。从恢复重建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受灾地区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和恢复生产方面的贷款贴息或担保。

4.政府外债项目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新增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金融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制定。

(四)土地政策

1.坚持土地公有制,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土地使用者权益。对单位和个人在灾前使用的土地,凡没有权属纠纷,四邻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使用权原则上按原状予以确认。

2.对受灾居民安置住房及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3.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等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和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对易地重建或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4.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5.玉树州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玉树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符合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有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6.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利用原建设用地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用地定额标准先行安排供地。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及其他用地涉及新增用地的,依法征用;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按规定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对于灾后重建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时,用地手续齐全的,给予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先确权登记,暂缓发证。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商有关方面制定。

(五)教育资助政策

1.对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从2010 年4 月至2011 年7 月,发放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所需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统筹解决。

2.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内外其他地区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 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交通费等补助;对迁出省内外其他地区就读学生的随队教师发放交通费补助。所需新增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解决,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

3.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

(六)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1.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受灾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灾后重建相关工作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并适当延长期限。

2.适当降低受灾地区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个体工商户灾后重新开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和一定期限的社保补贴。

3.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就业。灾区州、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做好灾区劳动者就业指导和岗位培训等工作。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和培训补贴。

4.鼓励省内其他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少数民族劳动者转移就业。省内其他地区各类企业和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的,可按其为灾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际数额给予补贴,同时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转移就业的劳动者可适当给予交通补贴。一次性奖励和转移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社会保障待遇支付:

1.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通过玉树州或省级统筹、申请国家支持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其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或单位负责解决,企业或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2.确保灾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并依法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或核销。在玉树州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灾后恢复重建期,参保农牧民个人缴费困难的可以缓缴,在按原规定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补助。

3.因地震受伤人员在紧急救治阶段实行免费医疗。后续医疗费用,凡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过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核报;未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其后续费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农合个人缴费可免缴一年。

4.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免缴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停业、歇业期间,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失业登记后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制定。

(七)灾区群众后续生活保障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政策

1.对恢复重建期间投亲靠友或异地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一次性发放临时补贴。

2.对灾区困难群众、灾后滞留灾区且无亲属投靠的“两孤一残”人员的生活补助在原3个月发放期的基础上再适当延长;对生活困难的遇难(含人员失踪)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3.对地震中的伤残人员,在辅助器具方面给予必要安排和特殊照顾。

4.因灾致残的中小学生在灾后恢复重建期全部实行免费教育,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或适当的生活补助;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因灾失业的残疾人就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受灾地区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制定。

(八)计划生育政策

1.对已享受农牧民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家庭,因地震造成子女死亡或伤残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或重新组合家庭现有子女不符合少生快富条件的,以前享受的奖励金不再退还;对已享受放弃三孩家庭奖励,因地震造成一个子女死亡或伤残要求再生育的家庭不再退还奖励金;对已生育三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因地震造成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的,若不再生育,可按独生子女或放弃三孩政策申领少生快富奖励金。

2.奖励扶助对象重新组合家庭,组合后的子女数超过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因地震造成独生子女、双女户死亡或伤残的家庭,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3.玉树地区城镇居民按程序收养地震孤儿,已享受的有关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农牧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放弃生育三孩已享受少生快富制度奖励的家庭,按程序收养地震孤儿,享受的奖励金不再退还;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仍可申请再生育。

(九)扶持企业和产业发展政策

1.支持灾区中小企业恢复重建,对地震中房屋、厂房等毁损严重的企业,从恢复重建专项中安排一定补助资金帮助企业恢复重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企业灾后重建期的恢复重建贷款免收担保费。

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企业注册资本到位、跨地区经营、经营场所规模、经营许可证审批、企业年检等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3.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通过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玉树灾区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发展高原生态旅游业、农牧业、中藏药业、特色农牧产品加工业、商贸物流等特色产业。

4.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给予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经委牵头,省旅游局、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制定。

(十)粮食政策

支持灾区毁损粮库重建和军粮应急供应配送中心及质检中心建设;加快粮油批发市场、供应网点及辅助设施的恢复重建;建立顺畅的粮源渠道,积极采购粮食,优化品种结构,充实调整和加强省、州级粮食储备和应急成品粮的储备,稳定灾区粮食市场供应;省级财政安排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十一)扶贫政策

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受灾地区行政村和农牧民全部纳入扶贫开发政策扶持对象;适当提高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户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农牧区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恢复重建任务,适当提高劳务报酬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的比例。

(十二)援建及援助政策

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与对口支援省份和援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以尽快启动实施援建项目。在切实做好为援建单位相应的保障服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援建单位的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人力培训等方面得到有力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集中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大力支援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局)下发的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及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四)强化监督,确保效果。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沟通、主动跟进、关口前移、细化审核,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和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确保恢复重建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提高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效果。省级各相关部门和灾区两级政府要把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的监督监察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认真制定监督措施、明确监督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方案

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事关紧迫的民生问题和长远发展,为确保玉树地震灾区重建有力、有序、有效进行,保质保量为重建提供充足的建筑材料,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充分发挥省内建材生产供应最大能力的前提下,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全力支持的安排部署,结合青海省建材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和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所面临的特殊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和繁重性,充分考虑灾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性,以及我省建材生产能力严重不足,玉树当地主要建材基本依靠外部输入的实际,按照以砖混、框架和钢结构的抗震建设要求,积极推广新材料;统筹兼顾玉树灾后重建和青海省正常建设的需要,采取集中采购供应和施工企业自主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为灾后重建供应建筑材料。

二、供应原则

(一)坚持以灾后重建所需建材总量为依据,做好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提早组织,加强储备,保障供应。玉树地处青藏高原腹地,建材资源严重不足,交通运输能力有限,施工期仅有夏、秋季的4—5个月,而玉树灾后重建时间紧、任务重,重建建材必须早组织、提前储备至玉树,避免集中运输给道路造成的极大压力,乃至重建建材不能及时运抵灾区,影响重建施工进度。

(二)统筹组织青海省及周边省区建材生产供应。青海省政府牵头,在工信部指导和支持下,协调全国相关省区市企业,定点、定量、定价、定时生产供应大宗建材为主,青海省企业生产供应为补充。目前,青海省建材企业生产供应严重不足,大多数建材均需依赖全国各地调入。因此,为确保玉树灾后重建建材的及时供应,青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积极尽力扩大青海省可生产供应建材的同时,在工信部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衔接全国生产能力强、供应能力大、产品质量优的企业生产供应,即定点;指定生产供应数量,即定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指定供应价格,即定价;在指定的时间周期内生产供应,即定时。

(三)集中采购坚持按法定程序进行,突出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对重建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重建建材安全、合格;加强对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对重建所需主要建材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五)积极引进国内外利用玉树资源和地震废墟材料生产新型环保节能建材的技术、设备和企业,扶持青海省现有建材企业扩大生产能力。

三、需求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玉树灾区重建的部署,灾区重建工作将用三年时间完成。据测算,建材需求情况如下:

(一)总体需求三年内重建建材约需水泥590万吨、钢材100万吨、木材16万立方米、新型墙砖25亿块、墙体砌块60万立方米、门窗300万平方米、墙地砖660万平方米、玻璃220万平方米、砂石料3200万立方米、沥青40万吨、石灰130万吨。同时,还需要数量不等的管材、洁具、电线电缆及五金制品等小宗材料。

(二)专项需求

1.城乡房屋设施

规划重建城乡居民住房469.1万平方米,约需水泥160万吨、钢材40万吨、木材11万立方米、新型墙砖20亿块、墙体砌块49万立方米、门窗258万平方米、墙地砖578万平方米、玻璃190万平方米、砂石料2000万立方米、沥青3万吨、石灰105万吨。

2水利设施

恢复重建约需水泥5万吨、钢材8万吨、木材1万立方米、新型墙砖4万块、墙体砌块0.4万立方米、门窗0.4万平方米、墙地砖0.4万平方米、砂石料100万立方米、石灰1万吨。

3.交通设施

主要包括恢复重建县乡公路、国道214线、省道308线等,约需水泥380万吨、钢材12万吨、砂石料1000万立方米、沥青22万吨。

4.电力设施

恢复重建约需水泥5万吨、钢材30万吨、木材1万立方米、门窗08万平方米、墙地砖08万平方米、砂石料20万立方米、沥青5万吨、石灰1万吨。

5.公用设施

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办公场所及城乡道路238公里,输配水管网450公里等市政基础设施,约需水泥40万吨、钢材10万吨、木材3万立方米、新型墙砖4亿块、墙体砌块12万立方米、门窗40万平方米、墙地砖80万平方米、玻璃30万平方米、砂石料80万立方米、沥青10万吨、石灰23万吨。

(三)年度需求

2010年约需水泥200万吨、钢材25万吨、木材5万立方米、新型墙砖8亿块、墙体砌块25万立方米、门窗80万平方米、瓷砖160万平方米、玻璃60万平方米、砂石料1000万立方米、沥青10万吨、石灰50万吨。

2011年约需水泥200万吨、钢材50万吨、木材6万立方米、新型墙砖9亿块、墙体砌块20万立方米、门窗120万平方米、瓷砖300万平方米、玻璃90万平方米、砂石料1500万立方米、沥青16万吨、石灰50万吨。

2012年约需水泥190万吨、钢材25万吨、木材5万立方米、新型墙砖8亿块、墙体砌块15万立方米、门窗100万平方米、瓷砖200万平方米、玻璃70万平方米、砂石料700万立方米、沥青14万吨、石灰30万吨。

四、省内供应能力

通过对青海省现有符合产业政策的建材生产企业的调研,经产能挖掘和产量对接,青海省(主要是西宁市及周边地区)仅可为玉树灾区提供少量水泥、钢材、墙体材料等。鉴于砂石料需求量大、附加值极低、远途运输成本极高、费效比倒置的实际,必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玉树,就地解决。

水泥:青海省现有13家主要水泥生产企业,年内为应急确保灾区需要,可提供32万吨水泥。三年内仅可向灾区供100万吨左右。

钢材:青海省仅有西宁特钢集团公司一家特钢生产企业,生产特种钢。但规格不齐、品种单一,三年仅能供给灾区2.1万吨。

木材:青海省无木材生产企业,必须通过省外采购供应方式保证供应。

砂石料:玉树地区目前仅有依靠人工开采的私营个体户11个,其生产规模低下、开采方式原始,年产能约100万立方米。但玉树当地砂石料资源富集,且灾后重建砂石料需求量大。鉴于其附加值极低、远途运输成本极高、费效比倒置,靠玉树区域外调入无经济性,只能采取联营或整合措施,迅速扩大规模、提升产能、增加产量,满足灾后重建需求。

墙体材料:玉树地区年产红砖不足2000万块,缺口极大,且属国家淘汰工艺和产品。青海省内10家主要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总产能94亿块,2010年计划生产各种标准砖81亿块,墙体砌块25万立方米。本年度可向灾区提供标准砖1亿块左右,三年内仅可向灾区提供标准砖3亿块左右,墙体砌块无供应量。

门窗:青海省仅有4家门窗生产企业,且规模小、产能低,无法满足灾后重建需要。

玻璃:乐都乐天玻璃厂年产玻璃140万重量箱(按标准4mm每重量箱5平米),基本可以满足灾区重建玻璃需要。

墙地砖:青海省无专业化、大型化墙地砖生产企业。

五、缺口情况

目前,我省建材企业生产供应严重不足。通过对现有符合产业政策的建材生产企业的调研,经产能挖掘和产量对接,以西宁市为主的周边地区仅可为玉树灾区提供少量水泥、钢材、墙体材料等建材。大宗建材需从周边省区调入。

(一)总体缺口情况

主要重建建材缺口如下:水泥490万吨、钢材98万吨、木材14万立方米、门窗300万平方米、标准砖20亿块、墙体砌块55万立方米、墙地砖660万平方米,及青海省企业不能生产的管材、洁具、电线电缆及五金制品等其它小宗建材。

(二)分年度缺口情况

2010年:水泥200万吨、钢材30万吨、木材4万立方米、新型墙砖6亿块、墙体砌块15万立方米。

2011年:水泥200万吨、钢材40万吨、木材6万立方米、新型墙砖8亿块、墙体砌块25万立方米。

2012年:水泥90万吨、钢材28万吨、木材4万立方米、新型墙砖6亿块、墙体砌块15万立方米。

六、周边省区建材产能情况

经与工信部及国家有关部门汇报衔接,工信部提供了甘肃、宁夏、陕西、四川、河南等临近省区,共有97户建材生产供应企业,具备供给建材产能。共计水泥9043万吨,钢材2800万吨,木材1000万立方米。其中甘肃省水泥1720万吨,钢材800万吨,木材300万立方米;宁夏区水泥485万吨;陕西省水泥698万吨,木材400万立方米;四川省水泥252万吨,钢材1000万吨;河南省水泥3704万吨,钢材1000万吨,木材300万立方米。

七、缺口建材生产供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建材及时足量供应,我们筛选了周边省区产量大、能力强的17户国有重点企业。年产能共计水泥5767万吨,钢材2800万吨,木材330万立方米。根据灾后重建需求和就近供应的原则,按照水泥占其总产能的8%,三年为1292万吨;钢材占其总产能的5%,三年为390万吨;木材占其供应量的5%,三年为50万立方米,拟定了初步的分配计划。其中:甘肃省6户企业:水泥533万吨,钢材110万吨,木材20万立方米;宁夏区2户企业:水泥84万吨;陕西省3户企业:水泥121万吨,木材15万立方米;四川省2户企业:水泥200万吨,钢材140万吨;河南省4户企业:水泥400万吨,钢材140万吨,木材15万立方米。(所需建材数量、品种、规格、供货时间及建议价格等详见附表)。

八、供应方式

(一)按照大宗建材以青海省政府牵头负责,在工信部指导和支持下,协调全国相关企业定点、定量、定价、定时生产供应为主的原则,做好水泥、钢材、木材、墙体材料、玻璃、墙地砖等灾后重建有缺口或不能生产的大宗建材的组织供应工作。按照总体和年度需求计划,负责重建建材总需求量和各专项、各时段建材需求量的测算,组织青海省内相关企业尽力挖掘产能、加大产量生产水泥、钢材、墙体材料等建材的补充生产供应和提早储备工作。

(二)玉树州政府负责组织生产供应砂石料,及利用当地资源和地震废弃物生产供应新型墙材工作。

(三)根据青海省政府的统筹协调安排,全国相关省区市支持灾后重建的建材,运抵青海省后,由青海省政府衔接好建材供应、建材运输、公铁联运等相关工作,实现统一调度,均衡供给。

九、组织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工信部对灾后重建建材供应予以指导和协调。在工信部的指导协调和支持下,玉树灾区重建建材保障工作由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总体负责,指挥部下设的建材、运输、电力、施工保障组负责具体的建材保障工作。

十、工作职责

青海省政府负责与国家工信部对接,负责协调工信部调入青海省的重建建材的运输衔接、储备和供应,负责落实青海省内可部分供应灾后重建的钢材、水泥、墙材等建材的生产供应。

工信部予以协调和支持相关省区市大宗建材的生产供应。

玉树州政府负责砂石料的生产供应,负责在玉树州建厂生产墙体材料企业的生产供应。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运输保障方案

为确保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国家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和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运输保障方案:

一、运输任务

货运方面:据预测,玉树三年灾后重建物资运输总需求将达2300万吨以上(不含本地采取的砂石料)。其中,水泥590万吨,钢材100万吨,标准砖25亿片(约625万吨),砌块60万立方米,木材16万立方米,门窗300万平方米,玻璃220万平方米,瓷砖660万平方米,沥青40万吨等。前二年预计每年运输1000万吨左右,高峰期日均运输量将达到10万吨左右,以钢材、木材、水泥、砖等建材物资为主,第三年运输400—500万吨,以门窗、玻璃、瓷砖、沥青为主。

客运方面:据预测,建设高峰时段灾区施工人员将达10万人左右,大规模建设带来人员运输量的大幅增长,每年4、5月和9、10月会有两个单向运输的客运高峰,每年建设施工期间的客运量预计将超过65万人次,比2009年同期增长7倍左右。

上述运输任务,几乎所有的货物和95%以上的客流通过公路运输来完成,公路运输还要为铁路、民航提供集疏运任务,运输任务十分繁重。

二、运输现状

(一)公路运输分通道运输需求量

地震灾后重建人员、物资进入玉树地区的主要通道有四条,分别为西宁——玉树(G214线)、格尔木——玉树(S308线)、石渠(四川)至结古(S308线)、昌都(西藏)至结古(G214线),各运输通道情况及预测运输量如下:

——西宁——玉树(G214线):该线全长821公里,其中西宁至倒淌河段97公里为一级公路,倒淌河至玉树结古段724公里为二级公路,设计能力为1000辆次/日,预计高峰期将达15000辆次/日,是灾后重建人员、物资运输的主通道。三年建设期约有90%(175.5万人次)的人员和70%(1610万吨)的物资运输量。

——格尔木——玉树(S308线):该线全长733公里,其中不冻泉至曲麻莱为三级砂路,曲麻莱至结古镇为四级油路,设计能力为500辆次/日,预计建设高峰期将达2000辆次/日,是灾后重建物资运输的重要通道。三年建设期约有25%(575万吨)的物资运输量。

——石渠(四川)至结古(S308线):设计能力为500辆次/日,预计建设高峰期将达1200辆次/日,是部分人员和物资由四川方向进出玉树的通道。三年建设期约有10%(19.5万人次)的人员和5%(115万吨)左右的物资运输量。

——昌都(西藏)至结古(G214线):设计能力为500辆次/日,是由西藏方向进出玉树的通道,预计建设高峰期将达600—800辆次/日。三年建设期仅有少量人员和物资进出。

全省现有8吨以上道路营业性货运车辆7793辆、9.15万吨,其中:西宁地区2376辆、3.31万吨;海西地区1176辆、2.27万吨;其它地区4241辆、3.58万吨。运输企业可投入重建运输的大中型货车约2500辆,50000吨,可调用的驻军车辆800辆、8000吨。

全省现有营业性大中型客运车辆1890辆、66150客位。可投入重建运输的大中型客车100辆、4500客位,西宁地区1033辆、36155客位;海西地区129辆、4515客位;玉树州47辆、1880客位。短期可应急调用的车辆200辆。

结合玉树重建运输需求总量,综合考虑省内其余各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运输的需求,要保证玉树重建物资的顺利供给和建设施工人员的正常输送,今后三年专门用于玉树重建的道路货物旅客运输运力基本需求分别为中重型货车5000辆、130000吨位,大型客车140辆、6300客位,公交和农村客运车辆150辆。

(二)民航运输

民航运输目前只有西安经西宁至玉树一条航线,为每日一班,每趟次可运输人员约150人次。

(三)铁路运输

青藏铁路公司目前用于仓储、转运重建物资的场站主要在西宁、湟源、格尔木、平安、海晏。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玉树灾区重建运输保障工作由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总体负责,指挥部下设的建材、运输、电力、施工保障组负责具体的运输保障工作。

工作职责:

1.西宁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西宁地区各客、货运输场站的物资仓储、装卸转运和社会运力动员保障以及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2.玉树州政府:负责在结古镇建设、管理三个大型临时物资集散仓库,负责组织足够力量、配备装卸设备,做好物资装卸、仓储和管护工作。

3.海西州政府:会同青藏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格尔木等地客货运输站场的物资仓储、装卸转运和社会运力动员保障以及维护运输秩序。

4.省交通厅:牵头做好灾后重建运输保障工作,并负责G214线和S308线的保通工作,做好运力储备及指令性物资和人员的运输组织,加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5.省经委:负责灾区重建大宗物资的统一采购及沿途运输车辆的油料供给,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供物资运输计划、发送物资运输信息。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区重建工程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所需建材的计划编制,根据工程进度和需求及时向省经委和交通部门提供材料采购、运输计划和信息。其他工程如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分别由各专业厅局编制物资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需求及时向省经委和交通部门提供材料采购、运输计划和信息。

7.省民政厅:负责灾区群众和参建人员生活等方面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供物资运输计划。

8.省财政厅:负责按玉树重建规划做好运输保障资金争取、落实和结算等工作。

9.省公安厅:负责制定维护结古镇道路交通秩序、保障G214线和S308线道路安全畅通工作方案,设立必要的交通秩序维护站点,配备必需的警力和设备,疏导交通、及时处理各类交通事故,确保运输通道畅通、有序,会同交通部门共同做好公路超载治理工作。

10.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群众和参建人员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给,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供运输计划。

11.青藏铁路公司:负责制定灾区重建期间铁路运输保障方案,在客运高峰期通过增开专列、增加运力等方式,保障参建队伍及时抵青返乡。负责西宁北货运站、湟源货运站、海晏货运站、格尔木货运站、平安驿货运站等地公铁物资转运站的建设及物资装卸、仓储等工作,积极协调交通部门做好物资转运的衔接等工作。

12.青海机场公司:负责制定灾区重建期间客货航空运输保障方案,通过增开航班等方式,切实做好参建人员、紧急物资、重要物资和鲜活物资的运输工作。

13.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部队、武警参与灾后重建的运力储备、调配和装卸队伍的组织等事宜。

14.省粮食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和部队、武警官兵及参建人员面粉、大米、食用油等的供给,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供运输计划。

15.青海省军区后勤部:根据运输保障协调组的安排,负责做好玉树灾后重建期间驻军部队车辆的调派和管理。

(二)通畅保障

保持G214和S308线运输大通道的畅通是如期建成新玉树的关键。交通部门一要把公路的安全畅通作为运输保障工作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组织足够的力量加快公路病害处置、危桥加固、路基拓宽,实施保通工程,确保G214、S308线基本满足灾后重建三年运输畅通的需求;二要负责做好玉树灾区重建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发放管理,沿线各公路收费站要开通专用通道,确保灾区重建生产和生活物资运输车辆的免费快速通行。公安部门要按照结古镇道路和G214线、S308线道路安全畅通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安排警力,积极疏导交通和查处违章,及时处理各类交通事故,确保运输大通道的通畅、安全和有序。

(三)计划保障

建立灾后重建物资运输计划信息的衔接、沟通和报送机制。由省经委牵头会同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根据规划和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开展水泥、钢材、木材等重点物资、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建立物资10天运输计划和3天运输精确计划通报制度。由运输保障协调组建立人员、物资到发站情况动态信息预报制,为公路、铁路、民航部门及时合理调配运力,开展均衡运输和为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和组织物资装卸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四)客运保障

公路、铁路、民航部门要认真分析预测灾后重建工作对客运量的影响及变化规律,全力搞好运力调度。要改进服务方式,保障参建队伍和旅客走得及时、走得安全。交通部门要根据需要,打破常规,提高效率,以组织临时加班和包车运输方式增加运力,做好应急运力储备。同时,要加强与相邻省区交通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请求运力援助。民航部门要主动向民航总局汇报,加快玉树机场的改造,提升运输保障能力,争取在客运高峰期和建设施工期增开玉树至西宁、西安的航班,力争尽快开通玉树至成都、格尔木的空中航线,最大程度地满足玉树重建工作高效便捷的运输需求,缓解公路旅客运输压力。铁路部门要在客运高峰期加开客运专列,在建设施工期及时增加运力,保障参建人员及时抵青和返乡。

(五)货运保障

交通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协调”的道路货运保障思路,全力抓好玉树灾后重建道路货物运输组织管理。一是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车辆。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动员省内外社会车辆参与重建物资运输,并制定措施,积极引导鼓励大型骨干运输企业与托运方开展运输总承包等形式的合同运输,保障运力需求。二是对大宗、重点建设材料的采用按照“省内供应、集中采购、援建单位自购相结合”的方式,均要求报送运输计划,实行集中统一运输,确保完成指令性货物运输任务。交通部门根据省经委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援建单位提供的指令性运输或批量运输计划,充分发挥骨干专业运输企业的作用,统一组织调配车辆运输,统一审核和协调结算运费。三是做好运力储备。以驻军车辆和专业运输企业为主体,其它社会车辆为辅的方式保障运力储备,出现运力不足时,应及时协调周边省份给予支援。

民航部门要做好紧急物资、重要物资和鲜活物资的运输工作,必要时应调派货运飞机运输。

铁路部门要做好疏导分流西宁地区中转和集散物资、人员的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道214公路线的交通压力。

(六)基础保障

1.青藏铁路公司加快西宁北货运站、格尔木货运站、平安驿货运站、湟源货运站、海晏货运站建设,会同西宁市、海西州政府做好站场管理及物资装卸、仓储等工作。

2.现场指挥部建材、运输、电力、施工保障组会同玉树州政府要抓紧在结古建设三个大型临时物资集散场地,便于物资分类仓储,为开展规模化均衡运输,提高道路运输冬季运输效能,缓解夏季公路通行压力,实现物资的冬储夏用奠定基础。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足够力量、配备装卸设备做好物资装卸、管护工作,防止出现车辆积压和物资损毁、被盗现象。

(七)服务保障

1.合理设置和建设应急运输车辆维修救援服务网点。按每个服务点辐射200—250公里服务范围为原则,在国道214线、省道308线的西宁、花石峡、玉树、格尔木、曲麻莱5个地方设置专业维修救援服务网点,西宁、格尔木可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和服务救援力量,其余三个点为增设。各维修救援网点的设立充分依靠省内专业维修企业,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面向社会公布救援维修联系电话,接受车辆维修救援。

2.省财政厅在积极做好向中央财政争取玉树重建运输保障资金工作的同时,要根据省政府核定的运输指导价格和交通部门规定的运费审核及结算手续,按旬及时为参与指令性运输任务的企业结算运费,确保重建物资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公安、交通部门在依法开展有关机动车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和路政运政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通过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超载部分不计运费等措施,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要树立服务灾区重建运输保障工作的思想,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4.省经委要安排石油销售部门在G214、S308沿线临时增设加油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规定并保障油料供应。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施工保障方案

为确保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尽快组织编制施工保障方案和现场实施指挥调度方案的紧急通知》(青震指〔2010〕8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及玉树地震灾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预测

按照玉树灾区重建工作部署,灾区重建工作用三年时间完成主要任务。大量的城乡住房、公共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学校、医院等项目将开工建设。据预测,正常月份平均施工人员为4万人左右,高峰期施工人员可达6万人。三年内重建工程建材需求约2000万吨。大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大量施工人员设备的集中,给玉树地震灾区灾后重建期间的供电、供水、供油、卫生防疫、后勤补给、建材供应、交通组织等方面的保障带来巨大压力。

二、保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在省玉树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协调组和省州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工程施工顺利实施。

(二)坚持统筹安排,有序施工。按照重建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开工时序,及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使各项保障工作相对均衡有序,避免大起大落。

(三)坚持实事求是,结合实际。从玉树地区的地理位置、生态地位、气候特点等现实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玉树地区环保要求高、施工期短、机械人工高原降效大的实际,科学编制各类计划,合理调配参建力量,注重实际效果。

(四)坚持安全质量优先,注重实效。建立安全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编制针对玉树地区及工程特点的施工方案,强化工期保障措施,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三、保障方案

(一)供电保障

玉树州是全省唯一大电网未能覆盖的地区,供电主要依靠境内现有的小水电。据测算,重建施工用电需7560万度。根据电力部门的资料,重建前期通过现有水电站的恢复工程及周边水电站向结古镇连网,可以满足电力供应需要。施工高峰期主要考虑330KV输电线路供应电力。因此电力部门要加快实施大电网进入玉树地区的各项工作,早日开工建设。同时施工企业要按照各自的施工负荷自备燃油发电机组,自行做好施工用电应急保障。

(二)供水保障玉树结古地区生活和施工用水预计36万吨/日。目前临时保通供水能力约1万吨/日,已有水井可供约1万吨/日,缺口1.6万吨/日。需再打4口水井,可基本满足重建期间的生活和施工用水需求。同时,施工高峰期可部分采取消防车错时取水送水、施工工地备储水箱等措施,来满足施工高峰期的生产生活用水。

(三)供油保障

据测算,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用油料大约需4177吨。虽施工用油需求量不大,但由于各类物资运输用油量较大,加之燃油发电机组用油,玉树地区用油供应存在缺口,需要通过协调中国石油公司加大向玉树地区的油料供应,来满足施工期油料供应。

(四)医疗保障

玉树地区原有医疗力量相对薄弱,在地震中又遭受重创。在玉树各医院恢复重建完成之前,现有一些抗震救灾医疗机构要继续提供医疗服务保障。同时要先行建设高压氧仓等设施,为参建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施工企业要利用宣传画、板报、宣传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宣传预防高原病知识,提高每位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在每个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各参建单位要建立人员轮换休整或疗养制度,确保参建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施工临时住地保障

玉树地区地形狭窄,用地十分紧张。特别是过渡安置与重建工程相互交织,矛盾更加突出。在结古镇城镇重建规划编制中对施工临时住地予以了统筹考虑,现已在规划中划定七个片区、总占地面积108万平方米作为施工企业基地,考虑施工工地现场可安排部分板房、帐篷解决办公和施工人员住宿,基本满足重建施工需求。

(六)施工队伍保障

玉树灾后重建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全国各地的重视和支持,目前已初步确定由部分中央企业及北京、辽宁等地进行对口援建。同时省内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建积极性很高,现有各类企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专业结构上,完全可以满足灾后重建工作的需要。除已经确定的对口援建单位、企业外,其他参建队伍的选择按照招投标的要求或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进行确定。特殊情况下经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批准,亦可直接确定参建队伍。

(七)施工机械保障

加强施工区域内机械设备供求信息发布。以施工企业自有设备和市场化租赁相结合,组织引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在玉树州设立租赁点,由施工企业自行组织租赁。施工企业配足中小型施工机具,并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和机械维修人员,确保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八)后勤保障

据测算,重建期间施工队伍需用粮食13600吨、食用油850吨、肉类2550吨、蔬菜类7650吨。目前玉树灾后商业功能恢复很快,重建期间商务部门加强后勤保障物资调控和组织调度,加之市场的调配力量,可基本满足施工期间的需求。

(九)建材保障

按照《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方案》,将通过提前安排生产、加强采购储备、强化计划调控等措施予以保障。

(十)交通运输保障

按照《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运输保障方案》对公路运输进行保障。对于城镇交通运输,在施工高峰期采取划定单行道、限制部分机动车辆在一定时段一定路段的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来保障重建工程施工物资运输需要。

(十一)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

建立和完善政府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贯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强政府部门对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根据重建任务量,从省内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抽调监督人员赴玉树地区工作,充实监管力量。重建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

(十二)资金保障

财政等部门及建设业主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防止截留挪用。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泥、钢材、砖瓦、砂石等灾后重建主要物资的价格监控,防止不合理涨价。

(十三)技术保障

参与重建的主要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必须在玉树地区派驻技术人员,负责相应的衔接协调工作,现场处理必要的规划调整、设计变更事项,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规划调整、设计变更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十四)应急保障

为应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交通运输、建材供应、机械供应、质量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各协调组、对口援建单位、施工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十五)治安保障

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包括相应的治安保卫措施。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和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组织保障

玉树灾区重建施工保障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量大,为使施工保障工作有序高效,由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总体负责协调落实灾后重建工程施工保障工作。指挥部下设的规划、项目管理协调组和建材、运输、电力、施工保障组,以及玉树州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落实相应的重建工程施工保障事宜。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报告制度。各协调组要及时向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和建议,经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协调会议制度。各协调组要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安排有关工作。

(三)信息沟通制度。各协调组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反映各方诉求,传达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

(四)监督检查制度。各协调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的各项安排部署。

(五)宣传培训制度。对于灾后重建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在进入玉树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和高海拔地区生活知识教育培训。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现场指挥调度方案

为确保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尽快组织编制施工保障方案和现场实施指挥调度方案的紧急通知》(青震指〔2010〕8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及玉树地震灾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按照玉树灾区重建工作部署,灾区重建工作用三年时间完成主要任务。大批城乡住房、公共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学校、医院等项目将开工建设,大批勘察设计队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将进入现场。据预测,正常月份平均施工人员为4万人左右,高峰期施工人员可达6万人。玉树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平均海拔高,高寒缺氧;物资保障能力低,建筑材料缺乏;运输通道少,运输难度大;施工场地狭小,作业条件差;设计、施工等专业人才短缺,组织管理能力弱;灾后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给灾后重建工程施工带来很大难度,必须重视和加强重建工程现场指挥调度,以保障重建工程的有序、有效实施。 二、现场指挥调度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一指挥。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通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工程实施的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引导工程施工相对均衡有序进行,并统一负责重建工程现场的指挥调度。

(二)市场调节,减少干预。行政措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实施现场指挥调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调配作用,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企业的内部安排和管理工作。

(三)以人为本,科学指挥。重建工程现场指挥调度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特点,科学合理安排重建任务,保障参建人员的身体健康。

(四)加强协调,督促检查。按照安排部署,协调地方政府、对口援建单位、灾后重建部队、武警等的关系,组织灾后重建规划的实施,督促检查重建项目的落实。

三、参建队伍选择和建材、施工机械设备调度

玉树灾后重建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全国各地的重视和支持,现有省内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专业结构上,完全可以满足灾后重建工作的需要。

(一)确定的对口援建单位。北京市和中国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公司、中国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对口援建极重灾区;辽宁省和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对口援建重灾区;我省部分地区对口援建一般灾区。

(二)其它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符合资质条件、具有高原地区建设经验的省内外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中,按照招投标的要求或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进行确定。特殊情况下经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批准,亦可直接确定参建队伍。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的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中,择优选择勘察、建筑设计、市政设计、公路设计、水利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若干家,承担房建、市政、公路、水利等方面的勘察设计任务。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的省内外施工企业中,择优选择在房建、市政、机电安装、公路、水利、装修等施工方面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企业以及建筑劳务企业若干家,作为参与重建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承担一般灾区和部分重点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

(三)工程监理单位。择优选择省内外从事房建、市政、公路、水利工程监理的10余家监理企业,承担重建工程建设的监理任务,以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和队伍稳定。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我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企业中,择优选择2—3家企业在玉树地震灾区设立检测分支机构,承担重建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解决玉树地震灾区缺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问题,保障恢复重建工程质量。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充分发挥玉树州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同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协调从省内外选派若干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业务熟练、工作扎实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参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六)施工机械调度。加强施工区域内机械设备的供求信息发布。以施工企业自有设备和市场化租赁相结合,组织引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在玉树州设立租赁点,由施工企业自行组织租赁。施工企业配足中小型施工机具,并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和机械维修人员,确保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建材调度。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提前落实建材需求量。按照《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方案》,通过提前安排生产、采购,加强储备、强化调控予以保障;按照《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运输保障方案》对公路运输进行保障。对于城镇交通运输,在施工高峰期采取划定单行道、限制部分机动车辆在一定时段一定路段的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来保障重建工程施工物资运输需要。

(八)创新重建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口援建的重建工程项目在符合规划等前提下,实行项目管理公司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交钥匙”工程,其它重建工程项目在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下,由项目业主按建设程序实施。

(九)援建保障调度。强化现场组织调度系统,全力做好电力、油料、用水、场地等施工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主动为援建队伍提供生活补给和医疗防疫等服务。援建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运输均要纳入重建整体运输计划。

(十)重建项目行政审核。分别成立省级、州级和县级玉树重建项目行政审核大厅,按照省、州、县项目审核权限划分,统一负责重建项目的相关审核工作。审核大厅由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监察、统计、安监、消防、民宗委、文化等有关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审核大厅分别设立各自的重建项目审核服务窗口,按照现行职责权限划分,做好项目审核服务工作。

四、组织保障

重建工程现场指挥调度工作由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总体负责。指挥部下设的规划、项目管理协调组和建材、运输、电力、施工保障组分别负责相应建设任务的具体指挥调度工作。

各对口援建单位、大型企业、军队和武警在玉树地区要设立办事处或指挥部等机构,作为现场指挥调度的平台。参与重建的主要规划编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等必须在玉树地区派驻技术人员,负责相应的衔接协调工作,现场处理必要的规划调整、设计变更事项,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协调会议制度。各协调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工作情况,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重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

(二)计划调度制度。各协调组根据重建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施工力量需求计划、建材用量计划、大型机械设备需要量计划等,报灾后重建工程现场指挥调度办公室进行汇总,编制总体分年度各项计划,报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对口支援和社会定向捐建项目,要统一纳入重建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三)登记备案制度。凡重建工程参建队伍、机械设备、车辆等,均向相应的协调组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台帐,并完善进入和清出制度,为重建工程现场指挥调度做好基础工作。

(四)集中审核制度。重建项目行政审核事项必须在审核大厅内办结。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之间要加强沟通,重大事项事先应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在各阶段的申报资料和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大厅内部资料传送系统实现资源实时共享。

(五)监督检查制度。各协调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的事宜,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信息沟通制度。各协调组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反映各方诉求,传达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重建工程建设方面的重要信息由指挥部统一向外界通报、公布。

(七)应急保障制度。针对建设过程中突发出现的施工队伍、建材供应、机械供应短缺问题,安全事故等,各参建单位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恢复重建的重要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作出全面部署。针对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建材供需矛盾突出等情况,为进一步做好灾区建材生产供应,稳定灾区主要建材价格,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确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建材生产供应

(一)增强灾区建材企业生产能力。合理调整建材企业布局,简化审批手续,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建设,鼓励现有建材企业采用新技术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原计划关停落后生产能力的建材企业,在符合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可延缓至2010年淘汰。不再恢复重建震毁的落后生产能力。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到灾区投资兴办、兼并重组建材企业,增强水泥、墙体材料生产供给能力。

(二)保障建材生产企业运营。支持建材生产企业加强节能减排、降低资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搞好煤电油运等建材生产要素的协调服务,保障灾区水泥以及砖瓦砂石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正常运营。水泥行业暂停执行差别电价一年。鼓励商业银行对有利于增强灾区建材生产能力的合规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给予信贷支持。

(三)综合利用灾区固体废弃物。组织做好震毁建筑废弃物清理分拣、消毒防疫和集中运输等工作。加强统筹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厂建设。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和各类投资者,按照《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综合利用灾区建筑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煤矸石等研制开发环保建材产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优惠政策,采取无偿提供临时生产用地等措施,支持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在恢复重建期间就地处理、就地利用、就地生产、就地销售。

(四)鼓励发展和使用新型建筑材料。积极组织企业研制开发新型建筑材料。鼓励和引导使用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煤矸石空心砖等新型墙体材料,替代部分传统墙体材料的使用。民族地区可按照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在保证石材选用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当地石材作为农房墙体材料。

(五)保障大宗建材物资供应。需跨省供应的钢材、水泥、玻璃、沥青等大宗建材,可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组织集中采购,衔接落实生产和流通配送,稳定出厂和运输价格,保障市场供应。砖瓦砂石等建筑材料,立足省内平衡解决,可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生产供应商和供货价格,组织集中采购。

(六)鼓励对口支援建材供应。灾区周边省(区、市)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建材市场需求,发挥本地建材企业优势,积极组织货源销往灾区。鼓励对口支援省(市)自行组织紧缺建材采购,尽力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

(七)保证灾区重建建材产品质量。建材生产企业要加强建材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建材流通企业要依法经营,防止不合格建材流入市场。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的行为。

二、保障灾区重建建材运输

(一)尽快恢复灾区道路交通。加快灾区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加强瓶颈路段疏通与维护,提高通往城镇和边远乡村的道路通达能力。加大重点路段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治理力度,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二)统筹组织运输力量。按区域建立建材配送中心,及时发布建材市场供需信息,组织引导社会运输力量参与大宗建材运输,减少倒运和仓储环节,保障城镇、乡村大宗建材供应。对为政府采购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给予补贴。

(三)开辟建材运输绿色通道。铁路、公路等部门对运往灾区的大宗建材,优先安排运力。对政府集中采购的大宗建材运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专门通行证,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措施。

三、加强灾区建材价格监督管理

(一)落实重要建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灾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平抑建材价格作为当前价格监管工作的重点,根据建材生产销售特点,适时采取规定限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确保钢材、水泥、玻璃、墙体材料等大宗建材出厂和销售价格维持在合理范围内。地方政府可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产销地临时价格协调机构,协调建材临时价格政策。根据市场变化,对供求平衡、涨价压力缓解的建材品种,及时调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加强建材价格监督检查。继续做好灾区建材价格日报工作。组织开展钢材、水泥、玻璃、墙体材料等重要建材及其运输价格的检查和巡查,防止煤电油运价格不合理上涨。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价,以及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变相涨价和欺诈行为。依法打击建材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材市场秩序。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灾区各级发展改革、经委(经贸委)、住房城乡建设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期间建材生产供应和物价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根据灾后恢复重建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务求实效。各级发展改革、经委(经贸委)、住房城乡建设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促进建材生产供应和稳定价格的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行为。要加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有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意见的通知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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