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 | 发布单位 | 82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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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92-01-20 |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2]8号
【发布日期】1992-01-20
【生效日期】1992-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
(1992年1月20日宁政发〔199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的审批工作,使矿山和水源地建设有可靠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境内县级(含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矿山和水源地建设,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勘探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委),统一审批供矿山、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地质详查、勘探报告(以下简称勘探报告),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储管局)是自治区储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审查下列勘探报告:
(一)供矿山、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
(二)已经批准的勘探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编制的勘探报告;
(三)供矿山、水源地改建、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勘探报告。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应当协助自治区储委做好勘探报告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勘探报告未经审批,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办理征地、拨(贷)款等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地矿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章 勘探报告的送审
第五条凡需报送审批的勘探报告,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于当年十一月底以前,按照统一表格填报次年审批计划表,经主管机关审核盖章,报送自治区储管局,由自治区储管局汇总上报全国储委。经全国储委审批后,通知地质勘探单位按照计划执行。
第六条各地质勘探单位报送审批的勘探报告,必须是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或者全国储委颁发的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的正式报告。勘探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评述部分。
勘探报告必须经过主管机关初审,并附有初审意见书。初审意见书应当阐明矿床的研究程度,文、图、表资料完备及相符程度,各项工程的工作质量和勘探成果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勘探报告报送审批时,同时送交以下附件: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工业指标的正式文件;
(二)有关本矿床矿石选(治)或者技术性能试验报告;
(三)“地质市场”或者“三资”项目合同书。
地下水勘探报告可免送(一)项所列附件。
第八条列入审批计划的勘探报告需要提前、推迟或者追加内容审批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自治区储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储管局重新安排计划并通知地质勘探单位。
第九条审查勘探报告所需经费,以国家储管局核批的经费计划为准:
(一)批给审查经费并按照计划时间提交的,由自治区储管局如数拨付给地质勘探单位包干使用;
(二)未核批审查经费或需要追加审批内容的,所需审查经费(含勘探报告评论员差旅费、评审费),由地质勘探单位自理;
(三)勘探报告一次未获批准,列入第二次送审的,审查经费由地质勘探单位负担。
自治区储委召开的勘探报告审批会,由自治区储委发出通知并主持,会务及其他工作由地质勘探单位承办。
第三章 勘探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全国储委和自治区储委审批勘探报告的分工,以当年全国储委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凡列入自治区储委审批的勘探报告,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与自治区储管局保持联系,为审批勘探报告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报送自治区储委审批的勘探报告,由自治区储管局负责组织审查:
(一)属于大中型项目的勘探报告,自治区储管局可聘请二至四名评论员参加评审,并征求设计、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书;
(二)小型项目的勘探报告,由自治区储管局进行审查。
自治区储管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勘探报告写出审批决议书,经自治区储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十三条勘探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只发审查意见书:
(一)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伴生或共生矿产未作综合评价或计算储量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矿产勘探项目除外);
(二)矿床研究程度不够,需要补充勘探研究工作的;
(三)勘探工作质量差,必须做补充工作的;
(四)圈定矿体计算储量的工业指标有较大出入,需要进一步审查论证的;
(五)勘探报告需作大量修改,在一个月内不能完成的。
第十四条自治区储委从收到勘探报告之日起,应当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高审查质量。
第十五条自治区储管局在审查勘探报告中,应当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高审查质量。
第十六条报送自治区储委审批的勘探报告,自治区储管局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审批工作完毕,应当将勘探报告及附件退还地质勘探单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勘探报告经过审批被评为优良者,由自治区储委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自治区储委建议主管机关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在勘探报告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
(二)未按计划提交勘探报告,或者未按期完成勘探报告修改,影响审批工作的;
(三)勘探报告审查机构或者评审的人员,擅自复制送审的勘探报告,给地质勘探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影响审批工作的。
第十九条凡未经自治区储委审批勘探报告而立项、建设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储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8月自治区储委发布施行的《矿产地质勘探和地下水资源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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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登记号 |
20140033 |
成果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积家井矿区新乔井田煤炭勘探报告 |
第一完成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
主要完成人 |
李新安、冯希文、成文、徐明珍、郭天辉、张 鹏、刘俊友、刘可军、陈文、王贝、陆学文、张鹏、火有德、张晓翼、王建华 |
研究起始日期 |
2011-06-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12-04-01 |
任务来源 |
横向委托; |
该项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已有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与水文地质调查、环境地质调查、农田供水调查等方面的资料进行了分析研究得知,在矿产地质调查与勘查方面,已发现矿产65种,总计矿产地357处;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方面,完成了全区1:20万综合水文地质调查、7个市(县)1:1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8个市(县)1:10万农田供水勘查、28个供水水源地勘查评价;近年来还开展了中南部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和全区1:50万环境地质调查。利用上述资料重新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系列图件(矿产资源系列图)。该系列图反映了自治区现已探明的和预测的各类矿产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在内)分布现状,开发利用现状、各类矿产资源分布规律、资源潜力等。与此同时,还提出了对各类矿产资源进行接续勘查、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的建议。 2100433B
成果登记号 |
20070156 |
项目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研究及系列图 |
第一完成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所 |
主要完成人 |
宋新华、孟方、许铁成、余秋生、鲁迎新、温万成、侯培林、吴加敏、刘与安、刘建兵、张鹏川、陈长虹、李金花、吕森 |
研究起始日期 |
2004-05-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05-11-01 |
主题词 |
宁夏;图集 |
任务来源 |
部门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