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2.01

(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

(二)删去第七条中的“办好中国防沙治沙大学(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三)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管理部门”。

(四)将第十八条中的“农牧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管理部门”。

(五)将第十九条中的“林业、农牧等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

(六)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林业、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七)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林业、国土资源、农牧、环境保护”修改为“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八)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林业、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

(九)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修改为“相关有权机关”;将第四十条中的“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相关有权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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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 品种:消员装备;类型:消防沙箱;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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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决定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共分6章44条,主要包括防沙治沙规划与管理、土地沙化预防与监管、沙化土地治理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条例》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预防土地沙化和沙化土地治理与利用的具体措施;明确了从事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办好中国防沙治沙大学(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也写进《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

宁夏地处西部内陆,西、北、东三面分别被腾格里、乌兰布和、毛乌素三大沙漠包围,是全国土地荒漠化最为严重的省区之一。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的出台,旨在有效推进宁夏防沙治沙工作,充分发挥宁夏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的作用,使摸索出来的好的政策措施更能行之有效,为建设祖国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律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

(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与监督

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草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四条防沙治沙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防沙治沙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进行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依法减免税费等优惠。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加快建设国家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加快防沙治沙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工作;支持防沙治沙教育、科研和培训机构的建设,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防沙治沙机构的作用;支持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间交流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沙治沙的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募捐和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研、技术推广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沙治沙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沙化土地状况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分区管理。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预防保护区和治理利用区。

封禁保护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连片沙化土地,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

预防保护区是指具备自然恢复能力的连片沙化土地,以及经过治理基本形成固定沙地,但极易风化和活化的连片沙化土地。

治理利用区是指具备一定治理条件,能够通过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改善植被和生态功能的沙化土地,以及治理后可以适度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

封禁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并公布;预防保护区和治理利用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标牌,明示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保护措施。

在封禁保护区内,除纳入国家规划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封禁保护区内安置移民。

第十三条 在预防保护区内禁止砍挖林草、放牧、开垦、挖沙、取土等活动。

经预防保护区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预防保护区内林草植被进行抚育、复壮、补植等提高保护区生态功能的活动。

对预防保护区可以实行阶段性封禁。具体封禁期限、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在治理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药材以及其他固沙植物。

第三章土地沙化预防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沙化土地和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对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的,应当纳入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除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

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预先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林带,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采伐。

流动沙地边缘营造的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可以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未达到更新标准的,不得批准采伐。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平茬抚育。

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风沙危害区域的草原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开展草地治理,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做好苗木品种选择和苗木病、虫害检疫,加强对林草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替代燃料,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能源,逐步改变沙化土地所在地区依赖植被资源生产、生活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不适合人居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沙化土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态移民,进行治理或者封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油气勘探开发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应当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退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发和开采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地表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将防沙治沙工程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纳入开发建设项目。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治理沙化土地应当坚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设防护林、保护湿地、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

治理沙化土地以植树造林为主要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营造经济林,发展生态经济型林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推广、利用节水技术,建设配套水源工程和小型蓄水节水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障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生态用水。

第二十六条 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根据土地沙化程度,推广免耕技术、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生态治理措施。

沙化耕地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村庄、厂矿、部队营区、国防工业基地、农牧渔场经营区、水库周围和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应当对治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捐资、投入劳动、合作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

单位和个人在沙化土地上植树种草、造林绿化,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造林绿化资金补助等优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治沙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

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治沙技术要求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治沙的,在投资阶段依法免征有关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治理协议,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治理任务完成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的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继续治理。

沙化土地治理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对在相对集中连片的沙化土地上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行限额采伐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管理部门批准后,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沙化土地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的保护费用,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享受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植被管护制度,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严格保护植被。

第三十五条 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沙化土地治理后经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或者生态公益林的,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理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在适宜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区域开发沙化土地资源,种植沙生林果、沙生药材、固沙牧草等沙生经济作物;鼓励发展沙区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和其他沙产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节水灌溉、沙地旱作农业、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依法减免税费等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处以被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常见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文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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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11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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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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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 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 [2013]168 号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3.12.12 【实施日期】 2013.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13〕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转变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现 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 12 月 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2 / 5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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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是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开始施行,使中国防沙治沙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对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2020年6月1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三五”以来,中国荒漠化防治成效显著,全国累计完成防沙治沙任务880万公顷,占“十三五”规划治理任务的88%。

2021年2月17日电, “十三五”期间,我国坚持科学防治、综合防治、依法防治,累计完成防沙治沙任务1000多万公顷,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130万公顷,四大沙地生态整体改善,石漠化程度持续减轻 。2021年3月11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完成防沙治沙209.6万公顷。

中文名称
防沙治沙
英文名称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esertification
定  义
在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预防沙漠化和恢复植被、提高地力、治理沙漠的综合治理措施。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森林资源学(二级学科)

2月28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我市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管理、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治理、沙化土地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六条,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实现了精细化立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武威地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和北方防沙带中心地带,南部是祁连山水源涵养区,北部有腾格里和巴丹吉林两大沙漠,防沙治沙对构筑全国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作用,该条例的施行将为推进武威荒漠化治理提供重要法制支撑。

《防沙治沙技术规范》(GB/T 21141-2007)是中国防沙治沙行业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填补了中国在防沙治沙领域没有国标的空白,对规范防沙治沙行为、提高沙化治理成效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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