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施行时间 1996年1月1日

(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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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烧面中国黑花岗岩 640×280×30|3.2m² 3 查看价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汇嘉鑫石材经销处    2015-05-20
内蒙古-烧面中国黑花岗岩 700×100×60|1.14m² 3 查看价格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汇嘉鑫石材经销处    2015-05-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9年3月21日

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2016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

第三条第二款下增加一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将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接从价计征的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非营业用房产;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危险和停止使用的房产;

(三)各种售货、售票的棚、亭;

(四)终止和停产停业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六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是免税。

第七条

房产税原则上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房产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哪位了解?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目录 1第一条 2第二条 3第三条 4第四条 5第五条 6第六条 7第七条 8第八条 9第九条 10第十条 折叠编辑本段第一条 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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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四条修改为:“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删去第六条。

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文献

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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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编 码 类别名称 平均税率 (%) 范围说明 1.包含金属和以金属为基础的合金材料 2.黑色金属是指铁和以铁为基础的合金,包括钢铁、钢铁合 金、铸铁等 3.有色金属是指黑色金属以外的所有金属及其合金,包括铜 、铝、钛、锌等 0101 钢筋 16.54 包含钢筋、加工钢筋、成型钢筋、预应力钢筋、钢筋网片、 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等 0103 钢丝 16.54 包含钢丝、冷拔低碳钢丝、镀锌低碳钢丝、高强钢丝、不锈 钢软态钢丝、铁绑线、拉线等 0105 钢丝绳 16.54 包含钢丝绳、镀锌钢丝绳、不锈钢钢丝绳、钢丝绳套等 0107 钢绞线、钢丝束 16.54 包含钢绞线、预应力钢绞线、镀锌钢绞线、喷涂塑钢铰线、 无粘结钢丝、钢索 、镀铝锌钢绞线等 0109 圆钢 16.54 包含圆钢、镀锌圆钢、不锈钢圆钢、热轧圆方钢、不锈钢压 棍等 0111 方钢 16.54 包含方钢、热轧方钢等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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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表1 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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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材料 (增值税 )平均税率表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平均税率 (%) 范围说明 01 黑色及有色金属 1. 包含金属和以金属为基础的合金材料 2. 黑色金属是指铁和以铁为基础的合金,包括钢铁、钢铁合金、铸铁等 3. 有色金属是指黑色金属以外的所有金属及其合金,包括铜、铝、钛、锌等 0101 钢筋 16.54 包含钢筋、加工钢筋、成型钢筋、预应力钢筋、钢筋网片、热轧带肋钢筋、热 轧光圆钢筋等 0103 钢丝 16.54 包含钢丝、冷拔低碳钢丝、镀锌低碳钢丝、高强钢丝、不锈钢软态钢丝、铁绑 线、拉线等 0105 钢丝绳 16.54 包含钢丝绳、镀锌钢丝绳、不锈钢钢丝绳、钢丝绳套等 0107 钢绞线、钢丝束 16.54 包含钢绞线、预应力钢绞线、 镀锌钢绞线、 喷涂塑钢铰线、 无粘结钢丝、 钢索 、 镀铝锌钢绞线等 0109 圆钢 16.54 包含圆钢、镀锌圆钢、不锈钢圆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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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1987年12月25日吉政发〔1987〕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 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 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 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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