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宿政发117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8-10-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切实增强全市电力保障水平,促进电力事业与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宿迁实现更大突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电力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宿发(2006)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力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电网建设规划

(一)超前规划电网。供电公司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需求,按照“保障有力、适当超前”原则,编制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在规划建设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同时,加快建设500千伏电网,确保全市在2010年底前建成2个500千伏变电站或开关站,新增5个220千伏变电站,基本形成以500千伏变电站为核心的220千伏双环网结构。优先保证开发区用电增长需求,开发区内110千伏变电站应尽可能密布点,采取220千伏变电站和110千伏变电站相结合的方式规划建设。

(二)严格电网规划管理。电网建设必须先规划,经政府审批后实施。规划、国土部门应加强对电网通道规划和用地的控制,变电站址、线路塔基一经终勘定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三)明确杆线迁移费用分担原则。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积极争取将杆线迁移纳入城乡电网改造项目。凡纳入改造项目的,杆线迁移费用由供电公司负担;暂未纳入的线路首次迁移时,由供电公司承担线路迁移单项工程三分之一的费用,其余部分由要求迁移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单位或企业承担。单回线路迁移再建时应本着资源集约的原则,按双回或多回标准建设。

(四)明确电网建设工作主体。电网建设中涉及到的青苗赔偿、通道清理、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等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发生费用按规定标准由供电公司负担。

二、保障电力供应

(五)推行20千伏供电。供电公司应大力发展20千伏供电网络,对各类开发区内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和主干性质的较长20千伏线路建设,应尽量向客户端延伸。对新申请的电力用户应尽可能采用20千伏供电,鼓励10千伏供电用户改用20千伏供电。

(六)支持新农村电力建设。供电公司要全力扶持康居示范村的配电设施建设;对新农村集中居住区的配电设施建设,要把高压线路架至围墙外,围墙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的配置系数可按0.5计算。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与电力建设规划要相互衔接,供电公司负责将高压供电接至乡镇工业集中区边界,保证区内企业用电需求。

(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电力供应紧张时,要按照预案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电预案应压缩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优先保证医院、学校、通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防洪排涝、金融机构等重要用户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电力供应。

三、发展城市热源、电源点

(八)加快热源点建设。市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城市热源点建设规划,优先推进开发区热源点建设。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新建或改扩建热源点。宿迁苏源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市区的应急电源点和热源点,要确保2010年底前达到“三炉两机”生产规模。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要加快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步伐,早日实现开发区集中供热。宿迁经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要尽快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市骆马湖示范区要加快翔盛热电厂机组建设,扩大在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的供热范围。

(九)推进电源点建设。市发改委在推动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现有供热工程快速实施的同时,要积极争取2×60万千瓦发电项目尽早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并开工建设。

四、推广节约用电

(十)倡导全民节电。发改、经贸、建设、物价、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联合制定节电政策,加强全民节电知识宣传,鼓励支持节电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市内生产电器产品的企业一律要在产品开关上或产品显著位置标注或加贴“节约用电”标识,市内所有销售电器的场商均应在电器产品上标注或加贴“节约用电”标识,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制定。

(十一)鼓励企业节电。严格执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用户用电负荷移峰填谷,提高用电负荷率。大力推广以节能型电器产品、高效电机、水泵、风机、变压器等为主的节电改造。对节能效果突出的企业,市经贸委要积极向上争取能效电厂奖励资金给予奖励,同时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要切块给予相应扶持,各县(区)财政也要从有关专项基金中安排此类奖励资金。

五、保护电力设施

(十二)加强宣传执法。各地要加大电力保护宣传力度,供电公司要充分依靠媒体力量,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乡镇、企业、社区、学校、田头等,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各级政府要在经贸部门成立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贸部门牵头,安监、公安、林业(园林)、规划、城管、工商、检察院、法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大防控体系,依法重点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

(十三)完善涉电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凡在电力保护规划控制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项目,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在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之前,均需对规划项目和施工作业是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进行会审。经贸、规划、建设部门在对此类项目和建设活动的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分段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均应通知供电公司参加并参与施工过程监督,提高电力保护事前控制水平。

六、维护电力安全

(十四)实施电网运行实时控制。供电公司要利用护线员及社会电工资源网络,依法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采取人员防范、技术防范、设备防范等综合性措施,及时消除电力安全隐患。所有电力用户都要自觉服从供电公司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十五)开展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经贸部门要定期牵头组织开展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监督供用电双方建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供电公司对管辖客户的用电设备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供用电安全隐患,经贸、安监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十六)加强电工管理。由经贸委牵头,供电公司及电力行业协会配合,从电工培训、考试办证、建档跟踪等各个环节加强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业务上接受南京电监办指导。各级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电工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七)建立健全电力抗灾预警体系。市、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防灾应急预案,确定当地重要用户范围和应对自然灾害的供电序位。在收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市、县(区)政府要及时启动防灾应急预案,通知供电公司、电力用户做好减灾、抗灾准备。一旦灾害引发严重电网事故,要及时组织供电公司应急抢修。供电、气象、防汛、地质灾害预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抢险能力建设。所有电力施工企业都应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抢修能力。

(十八)加强重要(高危)客户自备电源配置。重要(高危)客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配备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其保安负荷的120%或满足应急负荷需求,相邻企业或单位经经贸、安监、供电公司论证后可共建自备应急电源。由经贸委牵头组织安监、供电公司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一类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在2009年6月底前配置到位,二类用户在2009年12月底前配置到位,三类用户在2010年6月底前配置到位,并督促用户对配电设备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电力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改、经贸、公安、规划、建设、安监、物价、水务、国土、工商、林业(园林)、环保、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电力保障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和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履行工作职责。

(二十)提升服务效能。建立部门集中会办制度,由市电力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涉及电力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中会办。供电公司要强化重点区域供电服务机构建设,实行靠前服务。2008年底前,要在市、县(区)开发区成立供电服务机构,能建立正式机构的应尽快建立正式机构,不能建立正式机构的要设立临时供电服务机构。供电服务机构应保证人员高配、职能全面、条件完备、服务及时,确保为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及时高效的供电服务。2008年10月28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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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资源能源

宿政发117号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2008-10-28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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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7]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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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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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发〔2015〕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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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抓源头、抓水厂、抓管道,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实施自来水厂工艺技改、供水管网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000公里,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提高饮用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达标率、水质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全省市、县(区)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下降至17%。(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住建厅、卫计委)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改造计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一步实施“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同时,着手编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给水专项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规划等,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编制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改造计划。(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到2018年,全面清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力争全面迁出,完成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截污及垃圾治理、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工作;全面开展小流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重点加强流域两岸工业企业排污监管,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各市、县(区)应建设应急和备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应急和备用水源的保护。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工矿企业和水电站,避免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和取水条件造成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经信委、住建厅)

(三)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水源突发污染风险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供水应急能力建设计划。2014年9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水源污染和隐患情况调查,督促项目业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等部门建成水环境监测共享平台。2018年底前,各市、县(区)政府应全面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省城市供水信息监测监管体系,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规模5万吨/日以上水厂实现安防电子监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环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同级住建(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当地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经信、水利、住建(供水)、卫生、公安、电力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理、水源应急调度、水厂应急处理、供水应急输送、应急物资调拨调度、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对供水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采取供水应急处理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水利厅、住建厅、卫计委、公安厅、电力公司)

(五)推动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既能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又能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城市供水投融资机制。通过培育,做大做强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国有水务企业。到2020年,全省城市供水规模150万吨/日以上的规模化专业化集团企业达到3~5家,今后逐步将全省城市供水企业整合到10家左右。鼓励有实力、有技术的大中型城市供水企业打破行政区划,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整合现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业,实现综合性、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技术管控综合实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六)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在确保管网运行和水量水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相邻区域可探索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应急调度保障能力。利用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推动供水管网向周边乡镇和农村延伸,提高乡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七)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不能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和水质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净水工艺。自来水厂改造项目应根据原水情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先进技术,提高供水企业生产水平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住宅小区、学校等终端推广集中膜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管网改造项目要采用优质的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八)转变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饮用水末端安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即实行开发商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现有二次供水设施要逐步改造,各市、县(区)政府要在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改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所增加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九)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在加快建设水源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同时,要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营造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雨水利用等工作力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省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的厦门、泉州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东山等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要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8年,泉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晋江、石狮、东山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经信委)

(十)强化供水企业管理和服务。城市供水企业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转变服务态度,强化办事公开,建立供水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计量管理、管网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要提高水质检测能力,福州、厦门、泉州市的供水企业检测能力应达到106项指标,其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2014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分别争取达到106项、42项指标检测能力;供水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城市应在2020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从2015年起开始实行,各县(区)从2020年起全面实行。(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或在调价周期内财政、物价、住建等部门确认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合理水平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特许经营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的调整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住建厅、财政厅)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同时,2015年到2018年,省级财政统筹资金,重点加大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县老旧和落后管材更新改造的扶持。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动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的城乡统筹项目,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受益的农村饮水不安全的人口补助标准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将配套供水管网纳入道路项目总投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绿化、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以及政府政策性减免水费的,应当装表计量或按相关标准测算水量,当地政府应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跨区域的省内城市供水集团企业在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允许供水企业将自来水水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用于配套的净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净水厂、供水管网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担保。鼓励供水企业发债融资,并积极对接项目收益票据、永续债等创新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贷款和发债信用不足的,各地政府应采取增信措施或给予贴息贷款、融资费用补贴等支持。促进供水企业与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自来水水费收益权信托或理财产品创新,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落实用地、税收优惠政策。对供水设施项目用地,当地政府应以净地划拨的方式交付供水企业使用。供水企业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

(四)完善政策法规。加快立法步伐,力争2014年完成《福建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省住建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和补贴办法,并制定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法制办、住建厅、财政厅、物价局)

(五)落实责任和督查。市、县(区)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实行市、县(区)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合理确定水价,建立财政补偿的保障机制,确保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要理顺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国资、水利等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会商制度,合力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卫计委、物价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6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或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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