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及其资料所作的审核、稽查。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揭露建设单位管理中的问题,促进建设单位改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组织、管理项目建设的作用。
同时,对建设单位的投资使用和经营管理进行公证。建设单位审计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计、基建物资审计、货币资金审计、结算资金审计、在建工程审计、交付使用财产审计、应核销基建支出审计、基建结余资金审计、基建收入审计、基建包干结余审计等。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因而建设单位审计往往与工程项目审计结合在一起。2100433B
你阅读一下法规关于建筑工程结算办法。然后,按照法规精神对甲方下达书面通知,限期审结,否则视为默认。如果甲方还拖,再按合同规定的的索赔程序走。这样甲方不会没反应的。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单位上报给建设单位
国家基建项目结算审计可以由建设单位自己审计,审计结论需要与施工单位协商和认可,才能产生效力。现在大型建设项目的结算,一般是由建设单位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进行审核,得出咨询结论,经过建设、施工...
剑阁县武连镇敬老院工程建设情况总结 剑阁县武连镇敬老院工程位于剑阁县武连镇,建筑面积 2740M2,二层框架结构。由绵阳西科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 计,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施工任务,并委托四川 鼎昇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监理。 本工程 2009 年 9月 5日开工, 2010 年 4 月 15 日经我单位, 监理,施工单位等共同初验合格。 该工程自开工以来, 我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注重了以下几 个方面的工作: 1 建设初期注重方案的设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 采用合理、有效、人性化的设计方案,并以精兵强将为主导进行 规划和设计。 2 招标过程中精选施工质量过关、信誉好的四川万通路桥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有效的保证了工程质量。同时委 托四川鼎 昇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监理, 有力地加强了 我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监督力度。 3 工程开工前后,我单位多次组
需要归档是有以下: 一、由施工单位(乙方)提供给建设单位(甲方)。由建设单位同城建档案馆 (室) 报送的有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执照,开工报告。 2.各专业施工图会审记录(土建、水暖、电气、通风等)。 3.设计变更通知单。 4.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往来的联系单。 5.工程定位测量及放线记录。 6.地基承载力复查记录(或打桩记录)。 7.建筑物、构建物的沉降变形观测记录。 8.水泥出厂质量证明及检验报告。 9.钢材出厂质量证明及试验报告。 10.金属焊接试验报告及采用焊条证明。 11.红砖出场证明及试验报告(抗压试验及抗冻试验)。 12.砂、浆强度试验报告。 13.混凝土试验配合比及强度试验报告。 14.防水、保温材料出场证明、试验报告。 15.采用构件配件出厂证明。 16.隐蔽(吊装)工程验收记录。 17.水暖、设备管道试调、试压记录。 18.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验记录。 19.工程质
建设单位设备器材采购审计是指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对建设单位设备器材采购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计。建设单位设备器材采购审计,一般是通过对建设单位的设备器材采购明细帐、采购验收入库凭证、发出凭证以及采购计划和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对。
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审查设备器材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执行情况;(2)审查采购手续是否完备;(3)审查设备器材的采购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损耗等是否合理,是否有弄虚作假、受贿现象;(4)审查设备器材转交给施工单位或发出的情况等。 2100433B
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划性、真实性和合法生的审计。一般采用的方法是:逆查法、抽查去、核对法、审阅法和查询法,查阅管理费细帐、分配表及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等,审查费用归集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合理性以及分配标准是否合理,计算是否正确,费用计划执行当中是否存在超过规定范围口费用标准,是否有乱挤管理费的现象。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该办就《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特区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截止到7月21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审计监督中发现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意见稿》提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中明确指出扩大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存在法律问题,审计法规范的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机关之间的行政关系,不是被审计单位和其合同相对方的民事合同关系。
因此,建议将第十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修改为“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约束力。”。
另外,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审计监督中发现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审计监督中发现建设工程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审计局解释此项修改的理由是,对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审计机关要坚持审计职责权限法定,严格在法定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既不能丧失职守不作为,也不能超越权限乱作为。因此,提出删除“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意见稿》说明对删除该规定作出解释,审计机关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当事方,介入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关系,不利于促进建设单位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而且该事项也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