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意见 文    号 汉政办发〔2009〕61号
发文单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汉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但是,受汶川大地震影响,部分地方中小学校舍危房面积大量增加,存在较多C级和D级危房;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早期“普九”建设的校舍,安全问题更是突出;相当部分的中小学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标准和要求;已经修缮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严重威胁师生生命安全。鉴于此,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最近先后发出通知,就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抢抓中省决策机遇,精心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举措;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战略部署;是依法履行政府责任、贯彻《防震减灾法》的具体行动;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国内需求的有效措施。为有序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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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市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提高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达到防灾减灾标准,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基本原则

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要在全面摸清中小学校舍安全现状基础上,结合灾后重建制定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规划。依据规划,综合考虑中小学校舍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房屋用途等因素,分年度、分步骤实施。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和山洪灾害易发区、人口稠密地区的校舍安全改造以及其他地区的D级、C级危房,是校舍安全工程的重点。中央资金主要解决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和山洪灾害易发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校舍安全改造,省级专项资金、市县配套资金和捐赠资金重点解决其他地区D级、C级校舍安全改造。

防范安全

质量为本、刚性标准。校舍建设坚持“牢固、实用、够用、安全、方便学生”的原则,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抗震防震、综合避灾。校舍安全工程既要完成抗震加固任务,也要结合我市不同区域自然灾害种类的实际,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地段,并满足防御暴雨洪水、防火、防雷击等方面的要求,综合采取各种防灾避险措施,全面保障校舍安全。

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使全市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暴雨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2009年—2011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和山洪灾害易发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整体重建、迁移避险。其他地区按照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

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

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建筑安全排查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门,在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校,校不漏房”。

排查工作完成后,县区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地震、公安消防、水利、教育等部门和鉴定机构对本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建筑(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鉴定,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出具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相关部门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鉴定。全市排查、鉴定和建档工作在200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

分类处置各类中小学校危房。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县级政府区别情况、提出不同校舍改造意见,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维修加固;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进行重建;对严重山洪灾害易发区、洪水威胁区和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规划撤销的学校,危房必须拆除、不再使用。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以及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易发区、洪水威胁区。同时,新建和维修加固校舍要严格执行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

(三)

科学制订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校舍处置意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灾后重建等因素,县区政府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审定。此项工作要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

(四)

分年度完成校舍安全改造任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人口稠密地区的校舍安全改造,2009年完成总规划30%的工作量,2010年完成总规划90%的工作量,2011年完成全部任务,检查验收面达到100%。其他地区的D级、C级危房安全改造,2009年完成总规划40%的工作量,2010年完成全部任务。

资金保障和项目管理

(一)

实行省级统筹、中央财政补助、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区负责的资金保障机制。统筹整合中央补助资金、省级统筹资金、市级按比例分担资金、县区自筹资金和社会、企业捐款资金等,重点支持我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安全改造任务。县区财政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全市3个地震重灾县和8个地震受灾县的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一实施。民办、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其举办者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各级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83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三)

实行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充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突击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级政府指导监督,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

成立汉中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管理、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审计、安全监督、地震、气象等部门参加的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调度校舍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县区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县区政府制订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及时、足额落实工程配套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

(二)

市政府做好统筹监督工作。统筹调度校舍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县区政府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县区政府制订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及时、足额落实工程配套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三)

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指导支持工作。市地震、城建管理、城建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据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列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指导县区有关单位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专业力量不足的,要积极与省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请求省上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工作。

(四)

县区政府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县区政府全面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区域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组织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制订校舍抗震加固、综合防灾和避险迁移方案;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工程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具体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将工程实施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建立县区经常自查、市上定期监督检查机制。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实施责任落实情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内容。

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领导包抓责任制,从2009年至2011年,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定期督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程纳入重点项目督查范围;各级监察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其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要建立公示制度、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

实行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滞留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意见常见问题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意见文献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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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发, 2009? 33 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保障全县广大师生生 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央和省、 市、县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学校校舍建设和安全 问题。自 2001 年以来,相继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中西 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 程,农村中小学校舍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但由于中小学危房产生 是一个动态过程, 校舍也会正常老化, 加之近几年自然灾害频发, 目前仍有相当部分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 C级和 D级危房仍有一定数量。为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保障 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 - 2 - 用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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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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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包括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并在分析问题的同时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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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严格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我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一)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整体控制作用。各类建设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要避免过度超前浪费土地资源。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调整规划的占地行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各地不得擅自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确保全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未经依法批准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出计划指标的市、县,要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对于建设项目的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新建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化用地的规模和数量,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顾实际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坚决不得供地。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三)坚决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用地控制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上进行。申请增加用地规模的,要将原用地规模与申请新增用地规模合并计算和审查,不得变相超标准用地。异地改扩建申请新用地时,要提出原使用土地的处置方案,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以防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四)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凡上一年度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在下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按时上报土地供应情况。

二、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评价。各地要在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调查成果,认真组织开展对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依法通过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等措施,盘活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价款。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引导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解决项目用地。要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城中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路子、新机制。

(七)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2008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成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使用农用地。要将因关闭、破产、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依法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范围,依法及时收回,积极盘活利用。

(九)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建设要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范围和功能定位,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要求,集中建设区内公用设施,不断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新进入开发区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生产用地的建设利用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标准,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或达不到建筑容积率标准的,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罚并收回土地。鼓励开发区内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新建多层厂房。开发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的入区企业,可以适当优惠的价格鼓励其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

三、深化改革,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逐步缩小划拨用地的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继续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试点。

(十一)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市、县政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更新和调整基准地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地价调控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各地可以在不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地价与投资强度的调节系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用地可提高供地价格。市、县政府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也可以相应实行差别征收办法。

(十二)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三)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严格出让监管,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的行为。禁止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四)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十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台账等信息系统。对农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旧等形成的“空心村”、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在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各地可给与奖励或补助。

(十六)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十七)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前一年和当年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当年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十八)加快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有效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同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适当增加和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十九)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用地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进行信息交换,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其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违规提供贷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真正将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要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经验、好办法,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和生态强省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绿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84号)、《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要求,结合六安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幸福六安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统筹推进”的原则,结合省域绿色长廊工程、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美好乡村建设、旅游业态拓展、城市绿地系统,采取集约建设方式,打造绿色开敞空间,推动区域生态保护、生活休闲一体化,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二、主要目标

按照“区域留绿道、城郊串绿道、老城连绿道、新区建绿道”的思路,到2016年,城市建成区建成绿道150公里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增长3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增长1.5平方米。按照建成国内一流的区域景观绿道为目标,基本建成 “六安—金寨—霍山—舒城”的红色、绿色旅游特色绿廊。

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城市绿道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建成市域绿道(包括江淮分水岭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三个级别的绿道网络。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三、工作内容

(一)抓紧编制绿道规划。

市城管局要按照皖政办秘〔2012〕184号的要求,在《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指导下,于2013年5月30日前编制完成《六安市市域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六安市城市绿道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城市绿道规划应为详细规划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市域的绿道规划为纲领性总体规划,应具有指导性。市规划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绿道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区要在《六安市市域绿道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在2013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各自行政区划范围的绿道规划和城市绿道详细规划设计,报市城管局组织评审后,由各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实施。

(二)尽快完成2013年城市绿道示范段建设。

市重点局要充分利用我市中心城区现有的园林绿地系统和城市道路系统,在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30公里左右的城市绿道示范段建设。

寿县、霍邱、金寨、霍山、舒城要按照要求,在2013年12月底前,分别规划建设不少于5公里的城市绿道示范段;叶集试验区要规划建设不少于2公里的城市绿道示范段。

(三)积极推进绿道网络建设。

1.城市绿道。利用现有的城市道路、公园道路系统、滨水绿地,将城市公园、公共交通枢纽、居住区、商业区等,通过绿廊串接起来,拓展道路两侧的绿廊宽度,大量栽植乔木形成绿廊,形成方便市民单车骑行、步行等非机动交通的绿色慢行通道,逐步形成绿道网络。城市绿道宽度不小于7.5米,其中:慢行系统道路宽度原则上不小于7.5米;单侧绿廊宽度不小于5米,绿廊以乔木为主,形成大绿量、多层次的景观。积极拓展各类城市绿道的连接线,新城区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米,老城区不小于1.5米,慢行道宽度不少于1.2米。

2.城郊生态防护绿道。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郊野公园、风景区、风景林地、农业生态绿地、特色休闲旅游绿地、防护绿地,结合绿色长廊工程等,将城郊各类绿地进行串接,形成环状的绿色廊道,绿道宽度不小于50米。

3.市域绿道。按照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结合市域道路系统、红色旅游、“美好乡村”建设,将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生态旅游区等串连起来,重点建设沿江淮分水岭的区域绿道,彰显六安的“青山秀水、将军摇篮”的自然人文景观,形成皖西靓丽特色的市域绿道系统。省域绿道宽度不少于18米,市域绿道宽度原则上不少于13米,其中:慢行系统道路宽度不少于3米,单侧绿廊宽度不少于10米。

4.绿道网络中,配置适当的服务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设施和醒目的标志。

(四)切实加强绿道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绿道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心城区的绿道管理养护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要制定城市绿道使用指南、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城市绿道使用注意事项,指导群众安全、文明使用城市绿道。市域绿道管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各县区要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绿道建设、经营管理市场化。要加强绿道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巡查和维护制度,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效推进我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六安市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绿道建设工作。

协调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规划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皖西日报社、金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名单附后)。以上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联络工作。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县区绿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促属地各有关单位的绿道规划建设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市、县(区)两级财政要设立绿道建设、管养专项资金。对于中心城区的绿道网建设,由市财政局安排绿道建设管理专项经费,用于绿道规划编制、示范段建设、绿道网建设、管养与对县区的奖励等。鼓励社会各界采取认建、认养、冠名、投资开发等形式积极参与绿道建设工作。

(三)优化审批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负责属地绿道建设的审批手续,要有绿道建设相关程序,提高建设效率。合理安排服务站点用地,绿道建设尽量不新增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绿道系统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绿道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市绿道建设协调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区绿道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市监察局要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对各县区、有关部门绿道规划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实行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绿道建设的意义,宣传健康生活和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广大市民的节能环保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五、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制定中心城区绿道的详细规划设计。负责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标准与绿道管理办法,定期对各区县绿道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建设进度,并做好迎接上级监督检查考核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的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区域绿道和城市绿道的建设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绿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市住建委:结合“美好乡村”建设,指导市域的绿道服务站点和服务设施建设。

市规划局:协调、指导全市绿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绿道建设相关用地问题。

市重点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绿道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公路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协调工作及交通接驳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农业用地中绿道建设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协调绿色长廊工程、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山体等范围内的绿道规划建设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绿道建设涉及河道和水利工程设施、饮用水源保护等相关协调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绿道范围内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责任。  附件:市绿道规划建设指导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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