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在2005.06.15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2021年3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5年6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05年06月15日
实施时间 2005年10月01日 颁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 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和服务,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五条 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完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改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时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经过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属于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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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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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长卫留成 20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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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ОО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和协调,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隶属中央、省属驻莞单位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东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镇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镇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和镇区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镇区、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由市政、规划部门会同市信息办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东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七条市和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信息化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办理立项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将技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信息办审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技术设计方案,报市或者镇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中规定的审查、备案的具体程序或者办法,由市信息办协同市计划、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依法进行招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通用硬件设备和非开发设计,或承建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以及硬件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和选择施工单位;属于开发设计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可采用谈判式招标,由业务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和维护合同。

第十一条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依法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三条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能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密标准,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重大项目要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实行监理。市信息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的质量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信息办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维护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维护责任。保修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信息办提请有关资质评审部门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东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19

【生效日期】2002-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的规划、申报、审核、建设、验收、应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和信息基础设施软硬件支撑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项目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立项采购、监督管理、应用评估、项目终验等工作;负责提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及招标采购过程规范管理工作。

市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编制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建设、项目初验、项目应用及运维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应用评估等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运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章规划和审核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盘锦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筹安排。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对于覆盖县区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县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对于涉及市级多个部门协同的专项业务应用,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对于确需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由业务部门组织建设。

第七条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的垂直应用平台,根据共享要求和实际需要,向各县区开放平台接口及数据。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的多部门协同业务系统,按业务需要向各个部门开放应用,形成完整、不间断的业务处理链条。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要加强一体化设计和流程优化,与本部门内现有业务系统充分整合,避免部门内多个系统独立运行。各应用系统要充分利用全市统一支撑体系,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市级政务云平台上进行建设部署。

第八条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网络、机房和基础应用平台,各部门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须经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技术审核,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第九条项目需求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审核。每年11月底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计划。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计划。

对未提前申报的国家、省、市急需建设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项目需求单位上报市政府审核。

第十条申报项目须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业务需求、建设内容等进行前期设计,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时应同步设计信息安全相关内容。

申报内容包括申报表(含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目标需求、年度实施计划、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等)和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严禁未批先建或将项目分拆、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方案可由具备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写。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需求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对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申报要求提交、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无正当理由拒绝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等情形的项目,均不得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对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布局合规性、技术路线科学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数据共享可行性等方面,经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需求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性审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预审。

第三章建设和验收

第十六条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与项目需求单位共同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本地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于建设内容复杂、本地企业研发能力不足的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建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改变系统分散、“烟囱林立”的局面,做好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配套,促进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应引入项目监理和软件测评机制,监理和软件测评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需求单位定期向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原则上实行3年免费运行维护,到期后运行维护费纳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是否实现与市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对接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需求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运行阶段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建设方案中,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项目需求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即可向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提出终验申请,同时提交需求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运维、应用等工作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每年对往年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应用评估,并公布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归需求单位所有,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或相关行业推广使用项目成果。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项目需求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安全保障系统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共同制定有关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盘锦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市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不直接使用财政资金,且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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