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书    名 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河北省地震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台,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已经重新修订,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震局

2016年7月27日

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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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全局职工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逐渐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国地震局2014—2018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河北省地震局2015-2018年教育培训规划》、《中国地震局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职工的学历教育、网络教育培训和局属各部门(单位)面向地震行业举办的各类脱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学以致用、讲求实效、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培训,以领导干部、参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为重点,并兼顾全体职工的教育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摆在首位;坚持紧密围绕防震减灾工作中心任务和管理、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种类、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学历教育;

(二)网络教育培训;

(三)脱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学历教育是指职工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主要包括: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学位教育和大学专科学历教育。

第七条 网络教育培训包括中国地震局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和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网络学院培训。

第八条 脱产教育培训包括:

  • 中央和地方组织(人事、工委)部门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组织的调训、干部选学等;

  • 中国地震局及我局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专题讲座等;

  • 组织或经批准的出国(境)教育培训;

  • 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

各类学历学位教育、远程教育(不含网络培训)、中心组学习、干部自学、短期交流访问或是未经组织同意擅自参加的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参加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的,均不列入脱产教育培训范围。

第九条 职工参加脱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参考。

第十条 根据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岗位要求,我局举办的各类脱产培训,内容应按需分类设置,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岗位技能、高新技术、现代管理、应用技能等类别。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培训对象、条件、内容等具体情况 ,确定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

教育培训工作要本着节约经费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推进多媒体教学、网络远程教学,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章 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鼓励在职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三条 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入学前需填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局人事教育处审核批准。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填写《职工学历、学位认证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报局人事教育处认证。

第十四条 职工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经局人事教育处审批、认证后,其参加的在职教育的学历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承认其通过在职学习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其中,档案材料包括:《学员入学登记表》(录取表)、《学习成绩表》、《学籍表》、《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位申请表》、《授予学位决定》、专家推荐书、导师评语、学历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一)在职职工报考国家统考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要求报考时须在本局工作满2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要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且要求所报考专业与所从事岗位相同。报考前,职工需填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经本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报人事教育处审核批准。职工报考时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原则上不予批准;职工报考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需回本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不接受硕博连读。其中报考中国地震局与中国科技大学联办的硕士研究生,要符合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提出的报考要求。

(二)职工通过研究生考试后,需持学校报到证到人事教育处与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学成后回局服务年限与违约责任。

(三)职工考取博士研究生或中国地震局与中国科技大学联办的硕士研究生后,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可按规定报销二次往返单位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职工需按期毕业,其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不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不超过5年,研究生培养费(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学成回原单位工作后凭票据和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学历档案材料(原件)回局报销,由局教育经费支付。职工如按期毕业,可全额报销研究生培养费(学费);未按期毕业的,每延后1年,培养费(学费)报销比例减少50%,即延后两年毕业的,培养费(学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四)职工考取非中国地震局与中国科技大学联办的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本人自理。

(五)研究生在校集中学习专业课,未在本单位正常工作期间,且未参加季度绩效考核的,停发本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工作性津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入本单位。工会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职工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学位教育的,获得学位证书后,其学习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承认其学位。职工参加学习要利用业余时间并征得本单位同意,培养费(学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学位教育

在职职工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考与本人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同专业的国民教育系列在职本、专科学历学位教育。职工参加学习要利用业余时间并征得本单位同意,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批和认证,否则不予承认其新取得的学历、学位。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网络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在职职工通过中国地震局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取得的学时按照课件设置的学时标准计算,通过其他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取得的学时由局人事教育处核定登记。在职职工取得的网络教育培训学时由局人事教育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定登记。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地震局2014—2018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处级及以上管理干部每年网络教育培训学时不低于50学时,科级及以下管理干部每年网络教育培训学时不低于8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网络教育培训学时不低于32学时。

第二十条 网络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脱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列入我局培训计划的培训班

(一) 每年11月底前,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年度培训计划,并填报《河北省地震局 年培训计划申请表》(附件3)交局人事教育处;

(二)局人事教育处根据服务重点工作、避免重复办班的原则,汇总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培训计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拟定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局党组会审定,列入局年度预算;

(三)翌年3月份前,局年度培训计划印发各部门、各单位,未列入局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举办而又未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培训事由与人事教育处沟通,并经人事教育处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四)培训班承办部门(单位)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好年度培训。培训前,到人事教育处领取培训证书。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班执行情况表》(附件4)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五)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将参训人员名册计入培训档案,并对参训学员的学时予以登记。培训学时原则上按1天8学时,半天4学时折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参加外单位举办的脱产培训,应在每年11月份人事教育处统计时,持有效证明材料到人事教育处审核,人事教育处核定教育培训情况,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证明材料中培训时间以“天”为单位的,按1天8学时,半天4学时折算。

第二十三条 专题讲座由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经人事教育处审核认定后,可登记培训学时。

(一)各组织部门(单位)在讲座当场要做好登记,记录讲座授课人、讲座时间及听课人员名单。

  • 讲座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组织部门(单位)应将举办讲座情况一览表及听课人员现场签到表报人事教育处审核。

  • 人事教育处审核认定后,予以登记培训学时。半天计算4学时,全天计算8学时。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地震局和我局的统一规划与计划,实行统筹安排、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局人事教育处负责全局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年度培训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审批;负责教育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更新全局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档案;负责各类教育培训类型和学时的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职工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年度开展教育培训学时完成情况列入各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职工本人年度述职,要说明本人参加教育培训及学时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动议及民主推荐环节,人事教育处应当向局党组提供干部教育培训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时,应将教育培训情况及完成学时情况列入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参加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主管部门、单位、个人等多渠道投入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列入局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由局教育经费或部门经费、专项经费负担;职工参加的外单位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费由举办单位负担。举办单位未负担的,由职工所在部门(单位)负担。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培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属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从课题、项目等各类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列入我局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支付给授课老师的讲课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职工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地震局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冀震发〔2009〕81号)文件废止。 2100433B

索 引 号:

401751091/2016-00050

文 号:

冀震发〔2016〕17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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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姓名 单位 年 月 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概 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照 片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调入时间 年 月 日 工种级别 原工种级别 从事本工种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车 间 班 组 年 月 日调转 车间 班 组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一、厂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 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教育时间 教育成绩 教育人 受教育人(签名)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 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 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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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台,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河北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北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从简节约、杜绝浪费、热情周到、对口对等、定点接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省地震局对到局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用公款安排的餐饮、住宿、用车等事项。

第三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部门归口管理。接待部门根据接待原则和宾客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包括宾客公务活动的起止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行程、活动内容等,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的安排、调度、审核、结算等工作。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一般在定点饭店。接待用品到定点商店采购。定点饭店和定点商店由办公室会同计财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年初招标确定。

第五条 接待活动中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偿证券和贵重礼物、纪念品。

第六条 接待工作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七条 局机关公务接待的范围主要包括:来局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中直机关、省内外地震系统内以及本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有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市党政机关、有关单位人员到局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接待,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对口单位提出接待意见,经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接待标准办理接待事宜。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外地工作人员来局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用餐、住宿接待标准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人员集体到我局调研考察的,原则上宴请只安排迎送各一次,其他时间的接待按中央、省接待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对口部门商办公室提出具体接待安排意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对口部门具体办理。用车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地震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地震局、中心台或基层台站等地从事公务活动,公务接待标准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接待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一律实行提前报告制度。局长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副局长有公务接待任务要向局长报告,通知办公室安排,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各处室有接待任务要向主管局长报告,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主管局长通知办公室,并按规定和要求安排接待。

第十二条 接待部门到办公室领取签单卡,凭签单卡到定点饭店按照标准签单接待。

第十三条 中直单位、上级机关和系统内省(直辖市)地震局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到我局从事公务的接待,由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中直单位、上级机关和系统内省市单位处级干部到我局从事公务活动,由对口处室或工作接待部门报告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通知办公室安排接待,由对口处室或工作接待部门具体办理。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中心台负责同志到局从事公务活动,由工作接待部门报主管局领导,由主管局领导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协调业务对口单位或部门具体办理接待。原则上安排一次宴请,其他时间安排工作餐。

外地系统内单位、市地震局、中心台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到我局从事公务活动的接待,由工作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

第五章 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为防止和避免多头接待、重复接待现象的发生,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支出管理,局机关的接待费用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待费用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按接待程序审批后报销。其他处室不得单独在局财务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五条 申报。公务接待一律填写《定点饭店接待签单卡》或《接待费报销审批卡》,详细写明接待原由、对象、人数、标准、陪客人数、接待费金额,经办公室复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审核。接待结束,接待单位要及时将发票和《定点饭店接待签单卡》或《接待费报销审批卡》一并交局办公室,由主任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报销。报销接待费必须附经办公室审核、领导审批的《定点饭店接待签单卡》或《接待费报销审批卡》,实行一次接待任务,审核一次、审批一次、定期结算的制度。非定点饭店的接待报销不得超过一周时间。

第十八条 为减轻基层单位接待负担,凡是省地震局安排到市、县的接待任务,须经主管处室报主管局长同意,由安排接待处室并经办公室核对备案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按照规定程序、明确接待标准的,经费一律由省地震局承担。

第十九条 记账。接待费实行财务单列记账。

第二十条 登记。办公室接待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每季度将公务接待的次数、接待事由、对象、人数、标准、陪客人数、接待费金额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公务接待费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局长。

第七章 接待纪律

第二十三条 在公务接待中: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严禁违反审批程序报销;严禁用各种费用冲销接待费;严禁虚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定陪客人数。客人少的陪客人数为1—2人,客人较多或因工作需要时,陪客人数也不得超过4人。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工作日中午原则上不准喝酒。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接待费摊入会议费、培训费或其他费用。

不得到下属单位或经营部门报销接待费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搞变相接待。各中心台不得报销省局机关处室用于接待的费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接待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接待发生的费用,财务一律不予报销,该由个人负担的由责任人个人支付,已经支付的,要及时全额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接待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中心台、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所需经费由业务经费或课题费支出。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冀震发〔2006〕43号)》同时废止。

法规名称: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3.04.01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人教[2003]117号

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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