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施地区 义乌市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79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存款招投标的资金范围为: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含社保基金存款)。

第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为操作方式,将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和社会公益捐赠的交易行为。

社会公益捐赠,是指投标银行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自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反映投标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情况。捐赠资金用于资助我市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困难家庭学生、救灾等。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含1年)。社保基金按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时间要求存放。

第四条 有资格参与招投标的商业银行为:义乌市设有分行级(含)以上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支行级(含)以上的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投标银行),且参与投标银行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需全部交纳在义乌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行义乌市支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二)义乌银监办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五条 定期存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收回的,中标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制定招标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当期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

第七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根据当期招标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或询价)邀请函,将本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的设置、投标资格要求等书面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银行。

第八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采用多重价格招标方式。资金年收益率由定期存款年利率和社会责任年贡献率之和组成。

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

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社会责任年贡献率=投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第九条 中标原则。按照高收益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当投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投标银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第十条 整理及核实评标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人行义乌市支行、义乌银监办提前收集、整理、核实各投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标参考。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银行应当在招标邀请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具体包括《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招投标标书(第 期)》、《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等。

第十二条 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2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投标银行代表按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投标银行负责人以及投标银行上级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投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市财政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做拒收处理。

第十六条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3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择日重新举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工作事宜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做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投标银行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投标标的处理:

(一)投标银行的投标总额超过当期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总额的30%;

(二)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余额占同期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10%;

(三)投标量低于0.2亿元或投标量变动幅度不为0.1亿元的整数倍;

(四)定期存款利率低于相同期限基准存款利率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投标标位。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未经上级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标书中所有捐赠额无效,社会责任贡献年贡献率为零。

第二十一条 经评委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宣读投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并录入计算机系统,系统按高收益率优先规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出现资金年收益率相同的情况(如为社保资金的,按原存放行优先原则),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及中标金额。评委根据上年度市政府对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如投标银行经济发展考核结果排名相同,评委根据安全性指标进行评标,即按照义乌市银监办对投标银行的综合监管评级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在安全性评标排序仍相同的情况下,将招标余额平均分配给排序相同的投标银行。

第五章 中 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银行。

第二十四条 签订存款协议。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财政存款存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存款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协议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的次日向市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如招标计划中的存款有属定期未到期的,待到期后再予以划转,存款期限从划转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中标银行履行社会公益捐赠意向,须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以市慈善总会收到捐赠款项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以下行为的,市财政局书面通知该银行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之后的各期财政资金招投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人行义乌市支行年度综合评价或义乌银监办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中标银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公益捐赠意向的;

(四)中标银行被查实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及他违法行为的;

(五)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标银行如未在资金存放到期日结清本息并将本息划转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的,市财政局取消中标银行之后的各期财政资金招投标资格,并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其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业务,并向市财政局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财政局。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条 质疑投诉依照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中标银行须将招标结果报人行义乌市支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下发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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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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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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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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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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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该文件2012年12月12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性手段,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提供专业评审,同时建立协审单位库,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专家评审和协审机构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项目概算评审结论作为编制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先评审后批复。将概算评审结论作为批复项目概算的依据。

(三)先评审后拨款。将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作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补充评审。

(三)重大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工程结算的审核。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六)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事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委托协审单位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政投资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按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的意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评审意见执行。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市级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义务。

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提出评审要求;制定专家评审和协审单位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批复评审报告,处理和监督有关评审意见的执行;组织对未列入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概算评审结论,批复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审。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要求送相关部门履行审批、评审(审计)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送评审机构(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并将评审(审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市住建局:根据评审机构评审的概算,在标底不高于评审后概算的前提下组织项目招投标。未经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

政府融资平台:根据评审机构的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评审规定: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参与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1.概算、预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15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2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2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30个工作日。

2.结算、决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20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3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4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50个工作日。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特殊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机构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材料,应当向评审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对变更部分编制追加预算重新评审。

(四)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影响评审结论的生效。

(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被评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的,由财政部门提请有关融资平台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财政投资评审义务,造成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资金浪费和投资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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