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 2013年10月28日

一、认真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工作

(一)全面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工作。坚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法加大对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及早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全面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工作;结合日常地籍管理,强化华侨农场土地权益保护,避免已确权土地再次产生争议。已登记的华侨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二)深化华侨农场土地经营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以职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承包户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在承包期内,华侨农场不得强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需改变职工家庭土地承包权、承包期、承包费的,应事先征得承包户同意;涉及土地范围较大、承包户较多时,应制定合理的调整和补偿方案,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予公示。坚持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华侨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华侨农场备案。

(三)落实华侨农场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各地在开发利用华侨农场土地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华侨农场实际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华侨农场范围内基本农田数量和区位;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华侨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华侨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华侨农场土地或改变华侨农场农用地用途。

二、有序推进华侨农场土地开发利用

(四)加强华侨农场土地利用规划。各地应按照循序渐进、集约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华侨农场区域功能、产业定位和发展规模,并将华侨农场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华侨农场产业布局及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据规划有序开展各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切实加大华侨农场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加大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投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升华侨农场耕地地力等级和农业生产能力。各地在安排国家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和支持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华侨农场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六)鼓励华侨农场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职工家庭经营更多地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侨资、民营资本等到华侨农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各项支农强农惠农补贴补助范围。

(七)积极支持华侨农场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华侨农场发展的需求,安排好华侨农场的建设用地。对华侨农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以及旅游文化服务等第三产业,在项目用地上给予适当倾斜。严格控制环境危害大、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

(八)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华侨农场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华侨农场,规范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优化华侨农场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在建、已建项目达不到相关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避免利用产业项目圈地占地。

(九)积极支持华侨农场城镇化建设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有序推进职工住宅小区建设,引导职工向场镇居民点集中居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不断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重点支持华侨农场职工集中居住点,优先安排华侨农场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教育、医疗、安置住房等民生用地,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三、切实保障华侨农场及职工土地权益

(十)规范华侨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华侨农场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国侨发〔2012〕29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收回华侨农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华侨农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依法收回的华侨农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划拨供地范围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对拟收回的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进行告知、确认、听证,将拟收回土地的权利人名称、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应当书面告知华侨农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十一)切实做好失地人员的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开发利用的原则,补偿资金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收回华侨农场土地。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农场所有,农场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主要用于被收回土地的农场职工;安置补助费应专项用于被收回土地的农场职工安置支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各项补偿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农场和被收回土地的农场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住房安置应按照“先建新、后拆旧”的原则,确保收回华侨农场土地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土地出让所得中应安排适当资金补助失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归难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失地人员自主就业创业的条件。

(十二)建立健全华侨农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华侨农场土地出让和增值收益,要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国侨发〔2012〕29号文有关规定,优先用于解决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及归难侨民生问题。华侨农场整合原有资产涉及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物业开发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等有偿用地手续;原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华侨农场原有资产和土地资源整合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收回等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供地;不符合划拨和协议出让范围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华侨农场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切实提高经营收益,为归难侨职工提供长远生活保障。要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尽快与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做好衔接,落实地方政府各类补贴、返还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类补贴、返还承接机制,以满足华侨农场长远发展需要。

(十三)切实维护华侨农场及其职工的合法土地权益。各地要加强对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华侨农场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华侨农场土地的行为,切实维护华侨农场及其职工的合法土地权益。

各地国土资源、侨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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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土资发[2013]116号

吉林、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侨务办公室:

华侨农场国有土地是广大归难侨职工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华侨农场发展的资源保障。近年来,通过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华侨农场及归难侨职工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土地开发利用成效显著,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广大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生活大大改善。但各地在开发利用华侨农场土地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改革的深入和华侨农场的发展。

为加强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切实维护华侨农场及广大职工的土地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国侨发〔2012〕29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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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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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并为开发区扩区升级提供科学依据,部决定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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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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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8〕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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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避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宗旨,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界定各项土地权利,合理分配土地权益,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三)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应当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等原则。

(四)准确摸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等资料为依据,切实查清项目区的确切界线和项目区内每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标绘到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形成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地籍资料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和登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

(五)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认真制定土地所有权s、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状况,权属调整的范围,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协议。在分配土地权益时,应保证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2/3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

(六)公告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调处。

(七)权属调整要经过批准。土地权属调整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移转、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并在开发整理过程中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九)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土地权属确认和土地权益分配

(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国有农场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定土地调整协议。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的,应当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保障措施

(十二)提高认识。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强。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会在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产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关系到开发整理事业的成败,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代表最大多数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从认真解决“三农”问题出发,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好。不能有畏难情绪,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不能搞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凡涉及村民会议决议、公告、各种协议等都必须落实到文字材料。

(十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真正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开发整理。要做到公告到位,指导到位,检查到位。各级政府不能片面理解“谁投资,谁受益”,不能与民争利,要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十四)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时,应附具土地权属管理方案。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权属管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及有关规定,安排土地权属管理经费。地籍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确认、权属调整方案审核、土地变更登记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2100433B

国土资发〔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现就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部日前对外发布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步伐。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新特征。

国土资源部表示,这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此次指导意见,把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作为整个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要求,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指导意见指出,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取得明显进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与机制更加完善,这四大项是整个工作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按照要求,严格核定各类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当增加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指导意见强调,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近5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用地指标,并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

根据计划,加大农村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争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40%左右。同时,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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