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计委
颁布时间 2000.06.30 实施时间 2000.06.30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国家计委

二○○○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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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常见问题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文献

如何提升“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质量 如何提升“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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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招标投标程序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相继实施,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大大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但是,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遵循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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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何招标 谈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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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通过招标优选交易相对人的作用日益明显,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招标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对《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必须招标项目规定认识不清,以及不加区别地盲目适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难度,也增加了企业负担。文章旨在厘清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法律界限,为企业正确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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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售发布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自治区指定媒介发布由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须同时在国冢指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项目,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其招标信息不公开发布。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报名办法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以及招标人认为必须发布的其它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等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或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招标或其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同一招标工程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九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在指定网络发布的招标公告不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十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的:

(五)工程招标内容未经核准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听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三)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依照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各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其中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同时在自治区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于2000年印发《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依法确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以下简称“三报一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并同步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明确了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有关行为规范。同时,各省区市也普遍确定了本地区相关纸质或网络信息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开放竞争,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公告发布活动不规范。一方面,一些发布媒介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需要排队等候。还有的发布媒介向招标人收取高额版面费,或向投标人收取注册会员费,给市场主体带来较大负担,也有违招标公告发布公共服务的属性。另一方面,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仅规范了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缺乏明确规范,实践中做法比较混乱,相关信息未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是信息获取渠道过于狭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传统纸质媒介已经难以起到广泛传播招标公告的作用。同时,由于在各发布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缺乏统一归集渠道,给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带来诸多不便。

三是行政监管难以有效实施。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发布媒介过于分散,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难以进行集中有效监管。另一方面,一些招标人为了规避招标和监管,故意利用纸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纸质媒介在一些情况下反而成了招标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具。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 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方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 ”招标采购快速发展,为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等相关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有关法规制度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也有明确要求。

一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指导加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三大平台建设,现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基本形成,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标后合同管理等招标投标全部流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均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线开展。各地区、各行业普遍反映,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以来,信息获取和交互更加便捷,交易效率大大提升,节资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透明。

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国家、省、地市三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整合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办法》规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建立的国家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定位是全国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的枢纽、公共服务的载体和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托,于2015年正式上线运行,并获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 ”十大优秀案例奖项。“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实现各类招标投标信息集中共享的迫切需要。同时,各省区市已普遍建立了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单独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在各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既可以满足本地区交易需要,并可以通过将相关信息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集中共享、全面公开。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各方面意见,《办法》坚持“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基本定位,主要规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立足公共服务基本定位,规范发布活动。突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公共属性,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在发布程序上要高效便捷,体现为“三个一”:一是一次发布。招标人仅需在一个发布媒介或交易平台提交一次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即可,不需要再多头重复提供。二是一次核验。由最初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核验,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一网汇集。所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全部交互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按照应公开必公开原则,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将调整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活动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发布活动,并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执行。

第三,适应“互联网 ”招标采购趋势,强化信息开放共享。国家层面不再指定“三报一网”作为发布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丰富监管手段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引入社会监管。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二是加强信用约束。发布信息应当归集至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三是强化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发布媒介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以便开展事后监管。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分别规定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媒介违法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

《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保障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顺利开展,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明确相关主体职责定位,为《办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指导协调。指导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各项调试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功能,《办法》正式实施后切实承担起发布媒介职责,使市场主体有获得感。

三是加强上下联动。指导各地按照“放管服”要求和《办法》精神,调整完善本地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平台对接和信息交互工作,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交易信息全面公开共享。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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