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01.01

(2004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会同规划国土、土地储备、房产、综合执法、公安、司法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对本系统内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制定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专门接待人员,及时处理农民工的申诉和举报案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0%存入建设资金,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开户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和工程款优先、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建筑业企业。

建设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筑业企业应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工资报表,报建设单位备案,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八条 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大连市建设劳动有形市场,对进入本行政区建设领域务工的农民工,实行全方位动态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招聘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按《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各一份。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

建筑业企业在开工20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依据《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积极吸收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应维护农民工利益,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建筑业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帮助农民工追讨建筑业企业欠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应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应从快处理。

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互动机制,共同为农民工追讨被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招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业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有关机关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三条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非法承包工程和用工。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的建筑业企业收到总承包建筑业企业拨付的工程款,首先要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所属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扣发农民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农民工个人支付的各项保险费;

(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建筑业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行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合理自拟劳动定额,上不封顶,多劳多得。

第十七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制度。建筑业企业应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其中9%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用于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1%纳入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

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由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及时补存。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在专用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资金归建筑业企业所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建筑业企业使用互助账户资金的,须经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返还。建筑业企业自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监管部门应将其存入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资金全额返还。

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推行建设工程专业保证担保制度,建立全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体系。扶持、发展建设工程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开展履约保证担保、业主支付工程款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等服务项目,为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解决困难。

第十九条 建立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评定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建设工程信息网站、大连电视台、大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屡教不改的,要在大连日报上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向规划国土、土地储备、房产等部门发送《协助清欠联络单》,土地储备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工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规划国土部门不为其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产权证。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严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开发权,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业企业三个月连续不执行月薪制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访事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承包和投标资格,降低其信用等级和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停止该项目经理在本市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和自然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农民工视为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用工。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负责偿还,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的,土地储备、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开发、规划、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和按照工资报酬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照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一)不按月支付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支付农民工工资达不到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标准的;

(三)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依法给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不按本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而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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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文献

建筑业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业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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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越来越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建筑业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及防治恶意讨薪的问题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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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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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严格执行职工工资预留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管理,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监督执法力度,特别是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来说,要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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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各建筑业企业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政府令第37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行业自律环境,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特向全区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员单位发出遵守社会诚信、不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倡议,并向社会公众郑重承诺:

一、履行社会责任,信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劳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二、规范用工行为,企业使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对已获得的工程款,要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

四、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发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五、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六、工程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防止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

七、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的检查。

八、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知识教育作为农民工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帮助农民工共同打击恶意欠薪、携款逃匿、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通过正确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

2015年11月26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661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1、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2、严格明确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3、建立职工名册制度。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4、建立工资专用账户。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左右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应在人社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银监局、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5、推行发放工资。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对于用工周期短,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三、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

6、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拖欠。市人社局适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市场监管责任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开发区)

7、强化建设资金监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担保金额应当与施工单位履约金额相当。凡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各区、开发区)

8、规范支付结算行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9、实行维权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201612月底前,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四、健全监控和保障制度

10、完善监控报告制度。

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基层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月排查一次,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结合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监控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各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11、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按照《鄂州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规定,工资保证金必须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当地人社部门监管。建立与企业诚信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不少于50%比例减免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视其情况按照不少于50%比例提高缴存。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各区、开发区)

五、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2、完善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生严重欠薪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适时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人社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企业受处罚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城建、房产等行业监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总工会、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1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人行鄂州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六、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14、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15、严厉打击恶意欠薪。

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持续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作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快立快查。发现欠薪企业或责任人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苗头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处理。对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16、及时处理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17、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对有组织串联上访苗头的,提前处置。对越级上访的,当地政府应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弄虚作假非法聚众讨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开发区)

七、加强治理工作组织领导

18、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分管负责为具体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目标办、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

19、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健全由政府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构建人社部门牵头抓总,城建委、交通、水务、国土、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组织体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

20、强化问责追责。

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各区、开发区)

21、加强舆论宣传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2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指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增加农民工打工收入、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督查,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包括欠薪陈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尤其要坚决解决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派出督查组,赴部分省区开展实地专项督查。

此次专项督查,主要督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情况,重点围绕五个方面:一是督查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重点督查工程建设领域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全面推行工资专户管理和银行代发等制度情况。二是督查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情况。重点督查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畅通窗口、门户网站、“12333”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等欠薪投诉举报渠道以及通过媒体或在工地设告示牌等方式广而告之的情况。三是督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重点督查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情况。四是督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督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情况。五是督查加强组织领导情况。重点督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建立完善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要通过此次实地督查,切实解决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问责一批失职失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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