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经2010年4月2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11日丹东市人民政府以丹政发〔2010〕20号印发。《暂行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土地收储管理、土地出让管理、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附则7章23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丹政发〔2010〕20号
发布时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属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环保产业园辖区内的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先收储、后出让程序,以净地出让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土地收储与出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要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计划管理,土地收储计划与出让计划要相互衔接,杜绝土地收储与出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效益优先原则。要把土地收储与出让效益放在优先位置。

(三)政府主导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涉及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丹东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为土地收储法人单位和土地出让工作平台。主要职责:

(一)对宗地出让收入与出让成本摸底测算后,提出宗地收储与出让建议。

(二)按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批准的土地收储计划,组织实施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土地收储工作。

(三)根据宗地收储成本、宗地出让净收益预期等,提出宗地出让底价建议。

(四)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成交价款收缴土地出让收入。

(五)对土地出让费用、土地经营成果实施核算,并对土地经营成果负责。

(六)根据土地收储需要测算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量,并筹集资金。

(七)分析、预测土地供求变动状况与土地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第五条 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和市属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土地收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调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

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土地收储与出让管理政策和制度、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审批土地收储与出让计划、土地收储费用预、决算以及土地出让底价。

(三)组织推进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

(四)考核土地收储成本与土地经营成果,对各区政府及市储备中心实施奖惩。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事宜。

第六条 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收储与出让计划编制;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标准拟定与执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发生的争议实行裁决。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审核与决算审查;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支出监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参与土地出让底价核算。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与出让涉及的规划指标、规划条件管理;征地和拆迁涉及的公有房屋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拆迁补偿的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安置补偿的争议裁决。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执行,查处超规划容积率使用土地行为,并追缴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市林业局:负责征地和拆迁涉及的林地、林木管理。

市文化局:负责征地和拆迁涉及的文物保护与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土地收储与出让中的违法、违规与违纪行为。

市法制办:负责审核拟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土地收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的执行审计;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支出审计;参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的预算审核与决算审查。

市属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工业项目用地计划的编制;本区工业项目用地收储资金的筹集;承担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指派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第三章 土地收储管理

第七条 土地收储计划应根据市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收储建议组织编制。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收储建议,应根据各区政府申报的工业项目用地计划提出。其他用地收储建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土地出让收益测算情况等提出。

第八条 各区工业用地收储涉及的摸底调查等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用地收储涉及的摸底调查等工作,由市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前期开发等,原则上委托各区政府实施。

委托各区政府实施的项目,市储备中心应与相关区政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完成质量、完成时限以及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原则上由相关区政府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由各区政府承担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前期开发任务的宗地,其出让净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奖励各区政府。

根据土地出让收益实现情况,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与市储备中心经费挂钩。

第十条 工业用地实行土地收储保证金制度。各区政府在实施本区工业项目用地收储时,应按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征地补偿以及土地出让等所需费用总和,向市储备中心缴纳土地收储保证金。土地出让后缴纳的土地收储保证金予以返还。若未按计划用地,缴纳的土地收储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 土地出让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计划应根据市储备中心提出的宗地出让建议,并按照土地出让用途分类编制。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建议,应根据各区政府工业项目用地计划与实际需求提出。其他用地的出让建议,应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变化与土地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调整要求,遵循效益主导原则提出。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并应与土地收储工作实际相衔接。计划外需办理的土地出让,应报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底价应根据市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出让价格建议核算并报批。

各区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按规定应计提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之和。其他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决算、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之和。其他用地如需于土地收储前确定出让底价的,出让底价中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按预算核定。

各区工业用地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由各区政府评估测算。其他用地的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出让预期净收益由市储备中心评估测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全额征收,入缴国库,并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与其他用地的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分账核算与管理。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净收益扣除按规定应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后,全部用于补助各区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用地的出让净收益扣除按规定应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后,全部用于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工业用地的收储与出让费用,由市财政于土地出让后按各区政府评估测算的费用预算拨付给市储备中心,由市储备中心与相关区政府结算。

土地出让前应支付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费用和税金、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出让费用等,由市储备中心使用相关区政府缴纳的土地收储保证金先予垫付。

第十七条 其他用地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由市财政于土地出让后按批准的费用决算拨付给市储备中心,由市储备中心按规定办理结算。土地出让前应支付的费用,由市储备中心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按批准的费用预算先予垫付。

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决算超出预算部分,须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支付。

委托各区政府实施的项目所需费用,由市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垫付给相关区政府,待土地出让后,由市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项目决算与相关区政府办理结算。

项目决算超出预算部分的,从市财政核拨给各区政府土地出让奖励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采用市、区两级政府出资与市储备中心贷款办法筹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贷款规模由市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提出建议,由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政府应分别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的收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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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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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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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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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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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宗地出让 ] 出让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畴。 第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 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____,面积为 ____平方米。其位置 与四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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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河源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我市市区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源城区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入源城区财政。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市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政府基金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市国库应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数额、缴交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价款分别按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方式计算征收: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以及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当按照该地块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核算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转让经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在划拨的土地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河府〔2011〕70号文实施以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项规定。

(四)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征收。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收取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土地储备、开发单位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

(七)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在河源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通过河源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划转市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交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并未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各土地储备、开发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工业用地的出让地价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河源市区基准地价的通告》(河府〔2012〕73号)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从缴入本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5%比例安排建立市政府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 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粤财综〔2004〕186号文划定的源城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及确定的20%比例计提,其中30%上缴省财政,70%作为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编制的政府基金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从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基金预算中安排。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按照粤财综〔2004〕186号文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出,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6〕526号)规定,每平方米出让土地按42元缴纳。

3.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财综〔2009〕74号文规定,按土地出让净收益10%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安排。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如有条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存折方式从市本级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依据粤府办〔2010〕41号文精神,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第十四条 市区规划范围内政府土地储备经营产生的收益(工业园区土地除外),在扣除成本和政策规定的支农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等配套资金的净收益中,市、区、镇(街道)按7∶2∶1的比例分成。土地收益分配从新增开发的储备项目起计。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土地储备、开发单位应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批准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每年年终,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纳入政府基金收支决算,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市财政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开发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开发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市级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做好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国库。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且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管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3年8月印发的《河源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河府〔2013〕60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12日,丹东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宁兆庆为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2100433B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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