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地区 辰溪县

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五万元以上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限额以下的项目,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实,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第四条 对县财政投资项目建立“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四)项目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五)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评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程序:(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审签;(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结算及对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评审;(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初步意见向县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汇报;(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意见;(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评审结论及报告,必须按程序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县长。(七)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评审结论自竣工结算评审后7日内报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依法进行预、决算审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的时限要求:(一)预算评审的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预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5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7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结算评审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结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7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初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后定案时间一般应在初审完成后10天内完成,如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延长。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二)负责协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三)审核批复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和设备采购审定工作;(二)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算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三)配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四)对财政性投资市以上招投标项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合同的签订,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审查项目的进度情况,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建设单位基建用款计划;(五)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四)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到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项。

第十三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等主要内容;(三)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及评审情况,分年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质量控制及评审报告(结论)必须符合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上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依法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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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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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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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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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7]216号200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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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市财政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纳入预算支出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职责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七)需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控制及其他情况;

(四)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五)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可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委托任务;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结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和控制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专项检查绩效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审减的财政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属于应上交财政的部分,项目单位应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没有按规定上交的,财政部门可在预留资金中扣回。

第十九条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经评审发现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要职能:

(一)拟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质量考核体系。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拟订财政投资评审计划。

(三)负责省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对财政投资项目提出政策建议。

(四)承担具体项目支出标准建设工作,提出完善省本级项目支出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五)拟订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规章制度,承担部门预算项目审核工作,对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估,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六)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和市级年度投资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预、决(结)算和标底的评审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参与工程验收工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投融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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