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9年 8月 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令第十八号)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 8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8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号公布 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项目部安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 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电焊工无证上岗应承担什么责任 : 依据是《消防法》,具体如下: 第二十一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编号: 031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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