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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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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412号令)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遵循的规章和文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号部令); 许可条件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和乙级资质分为电信 工程专业和通信铁塔专业,丙级资质只设电信工程专业。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符合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

通信建设市场资质管理规定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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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市场资质管理规定手册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 1 出 版 说 明 为便于我省广大通信建设企业或个人申请通信建设相关资质, 共同促进我省通信建设市场和谐发展, 我 局组织编写了本手册。 本手册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全国通信建设市场资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我局相关文 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 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第 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主席令第 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1号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改委令第 2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 号)、《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原信息产业部 令 第 10 号)、《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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